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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企业吞并中的规制题目(2)

2017-08-17 06:07
导读:从具体的规制来看,一般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进行。 1、规制的实质要件吞并先后经历了横向吞并、纵向吞并、混合吞并三个阶段,并且具有这三种形式


从具体的规制来看,一般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进行。

1、规制的实质要件吞并先后经历了横向吞并、纵向吞并、混合吞并三个阶段,并且具有这三种形式。世界各国在规制吞并时一般是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式分别对企业的吞并行为进行规制的。美国对企业吞并的规制方法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合并准则》。这种规制方法对于具体判定吞并行为是否损害有效竞争提供了一套较有操纵性的标准。具体来说:

(1)横向吞并 (HorizontalMerg er)。横向吞并是指同一经营环节上的相关企业的吞并。横向吞并的主要经济目的是消除或减少竞争,并因此增加吞并企业的市场份额。根据美国1992年的《横向合并准则》的规定,反托拉斯法应对企业的横向吞并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和评判:合并是否明显地导致市场集中化;合并的潜伏反竞争效果如何;合并对市场进进的程度;合并对效率的影响;合并是否是企业避免破产的唯一途径。③

2、纵向吞并(VerticalMerger)。纵向吞并是指同一生产过程中的相关环节的企业吞并。纵向吞并的经济目的是为了保证供给和销路 ,免受供给上的垄断性控制和销售上的竞争威胁。评判纵向吞并是否给有效竞争带来消极的影响 ,主要从合并的对象是否是竞争性的供给者;合并有无图谋取消市场;合并是否进行了掠夺性的定价;合并是否存在价格歧视;合并是否形成进进壁垒④等几方面进行。(3)混合吞并 (ConglomeralteMerger)。混合吞并是指跨行业、跨产品的综合性的企业吞并,又称为一体化吞并。混合吞并在性质上分为产品扩张、市场扩张和纯粹混合吞并三种,混合吞并属于多样化经营的范畴。在混合吞并中规制的主要重点是贸易互惠。所谓贸易互惠是指两个企业各有所需,相互之间进行买卖。这种贸易互惠因导致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而受到的规制。与此同时,对混合吞并也可以运用市场结构的方法进行规制。 大学排名

在上述三种吞并形式中,以横向吞并损害有效竞争的危险性最大,其次是纵向吞并,混合吞并的损害最小。与之相对应,规制对不同形式的吞并行为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方法。

2.规制的程序要件

(1)实行事先登记或申报制。实行事先登记或申报制的目的是为了使政府及时了解市场的集中情况,从而对那些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吞并行为进行禁止或干预。同时也可以使公众、吞并企业的竞争者及时获得市场信息,调整经营方针,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

(2)实行事后申报制。根据德国

《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条的规定:假如合并企业的市场销售额在合并前的营业年度共同达到了5亿马克,合并后就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局进行申报。该条还针对某些市场的特点 ,对某些合并应当事后申报的标准作了特殊规定。无论是事先还是事后申报,对吞并行为实行审查是西方国家规制吞并行为的共同性做法 ,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内公司相当于下述行为之一者,不得合并:①因这一合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②这一合并是用不公正的方法进行。

四、我国规制企业吞并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途径

随着企业吞并在我国的,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规制企业吞并的立法,但这些立法一般都散见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尚无规制企业吞并的专门系统的立法。在现有的单行立法中,较为主要的有以下两个:一是1987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吞并的暂行办法》。二是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现行的立法规定 ,我国规制企业吞并的主要有: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时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承认 ,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公司必须满足其要求,这是公司合并的必备条件和法定程序;公司合并中 ,因合并而吸收其他公司的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被其他公司吸收而解散的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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