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企业吞并中的规制题目(3)
2017-08-17 06:07
导读:从上述立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的吞并行为我国立法分别从吞并的形式、程序和实体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制。但是,仅有上述这些立法规定还不够,远远不能
从上述立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的吞并行为我国立法分别从吞并的形式、程序和实体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制。但是,仅有上述这些立法规定还不够,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企业吞并迅速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建立 ,我国企业吞并将出现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局面,为了适应企业吞并现实发展的需要,保证企业吞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建立一个有序的企业吞并市场机制,规范企业的吞并行为,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吞并方面的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国规制企业吞并行为的途径和 ,以形成较为完备的保障体系。具体来说,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确立我国企业吞并的规制方法时,应留意鉴戒和吸收西方国家在规制企业吞并时的一些成功的做法,其在发展进程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吞并规制发展的一般。与此同时,还应留意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 ,选择和确定合于我国的吞并规制方法。
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制企业吞并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在《公司法》中一般都具体设定企业吞并的法律程序、操纵规范及规制方法,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中对吞并规制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有必要增加一些带操纵性的规范,从立法上具体界定企业吞并的含义。
第三、要加快我国证券立法的步伐。
在企业吞并中,运用证券交易手段实施的企业吞并日趋发展 ,通过控股实现吞并的越来越多,企业吞并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有必要加快我国证券立法的步伐,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具体界定。
第四、要加快制定我国的《企业吞并法》和《反垄断法》。《企业吞并法》应包括吞并主体双方的关系,吞并方的权、责、利,政府的规制方法,吞并中资产的处理,被吞并企业间职员安置,土地、财政、税务等部分的协调职能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取缔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它应当包括总则;具体列举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规定除外条款;规定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处罚、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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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第1页 ,发展出版社,1992年10月版。
②张帆《规制与实践》,载于
北京大学经济中心《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第154—17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9月版。
③1992年4月2日发布的《美国企业横向合并指》,《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3期。
④曹士兵著:《反垄断法研究》第190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 2月版。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章,第182—1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