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产权结构下内部控制效率的研究(2)
2017-08-24 01:57
导读:独资企业中,业主对会计的控制是十分严格的,假如说他对债权人的义务可以通过债务契约来明确表达,而他作为一个纳税人对国家的义务则是通过税法来
独资企业中,业主对会计的控制是十分严格的,假如说他对债权人的义务可以通过债务契约来明确表达,而他作为一个纳税人对国家的义务则是通过税法来确定,但后者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正确地说,会计账面利润只是企业实际利润的近似值,这两种利润可能会因正当或不正当的会计调节手段发生较大幅度背离,可能使前者小于后者而使国家蒙受损失。减低利润、虚盈实亏等,可能源于业主对会计实施控制的后果。在独资企业中,业主对会计控制的干预比其他任何企业组织类型更轻易实现,由于业主在将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于一身的条件下,行政管制的通道缩短,出资人的权威地位更易于凸现出来,增强了对治理者以及普通员工的控制能力。业主知道,他的剩余索取权国给国家纳税的增加而相应减少,控制会计利润是他必须关注的一个目标。这说明,独资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尽管对员工有较高效率,但对业主往往是失败的。
2.对合伙企业的剖析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既是出资人,又是经营者,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全部合伙人的共有资产,全部负债也是全部合伙人的共有负债,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在合伙活动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情上,每个合伙人都是其余合伙人的代理人,所以外界人士有权假定:所有与合伙之事有关的任何合伙人的行动都对该合伙企业有约束力”。①由于“无穷责任”的企业制度设计,合伙人将可能以私人财产承担超出企业偿付能力以外债务的支付,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由于合伙人共有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并使“剩余索取权在成员之间对称地分配”②,与此高收益配套的制度设置必然是无穷责任的高风险约束。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优秀的,合伙人处在同一个利益体之中,每个人按合伙契约所实施的行为都可能引致无穷责任的压力,这促成了合伙人之间的牵制以及对雇员的有效监视。合伙人都有一种潜意识的监视的动力,每个合伙人既要考虑对自己负责,又要考虑对他人负责,在集多人财力、集多人聪明的共有财产、共有收益的企业制度下,可以获得较高的营运绩效。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合伙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契约,这一确立合伙关系的契约会由于一个人的退伙而失效。“未尽事宜”的协商会引发无停止地讨价还价或导致关系破裂,合伙企业一般总是短命的。在不少合伙企业中,内部控制制度也像合伙契约一样受到重视,但通常因内部约定事项的某些特殊性而使制度本身存在较多不完善性;合伙人对未来的收益及持续经营等缺乏明晰的预期,转而对短期行为产生较大爱好。处在同等地位上的合伙人一旦发生争议,由于缺少必要的仲裁机构,在合伙契约存在欠缺时,大多只能依靠道德调节的气力,对此可以从合伙前的合伙人选定时的信任度观察出来。从这种意义上看,对合伙人实施的内部控制,除合伙契约这一控制标准外,还必须依靠道义规则作有效补充。合伙人的“监视是不易观察到的,而且监视的努力取决于每个合伙人的负责精神。”①实际上,负责精神本身是道义上的而不是行为规范所控制的。
合伙企业的会计控制效率比独资企业的会计控制效率要低一些。这里不存在家族成员之间的亲和力与依附感,合伙人之间的警戒心理与攀比意识在某些场合变为一种“偷懒”动机,进而形成道德风险。合伙人的自利性行为选择模式是个别合伙人舞弊的思想基础,雇员对来自合伙人的行政威慑可能采取放纵强势群体行为的态度,终极使内部会计控制在特定环境下失往预定效力。合伙人之间的互相监视与制衡能够减弱单个合伙人的个人行为对会计控制的干预,假如部分合伙人形成了一个或多个“非正式组织”,其组织成员之间的牵制力弱化,对会计控制干预的约束力不足,使会计控制效率必然下降。
合伙企业会计控制的效率高低,主要取决于在合伙契约及相关规章中对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合伙契约是合伙人利益均衡状态下的产物,它规定了或授权其他规章规定适当的会计控制制度;而制度的设计应是合伙企业建立之前协商的,由于,一个企业开始营运,管制权利的分割业已完成并给予了各个合伙人确定的授权,再设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势必造成权利分配的利己观与“失衡”感,这时的制度设计已进进了“对人不对事”的困惑状态,平息来自合伙人的争端颇为困难。只有制度的设计体现“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在既定制度下考虑授权与分工,才可能防止因部分个人利益损伤而否定制度的情况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更倾向于寻找外部气力(如聘请注册会计师)设计一种能代表各方利益的公正的科学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这种制度在常态上是比较健全的,或者功能缺陷并不明显,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合伙人之间的掣肘与摩擦造成内耗,影响会计控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