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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的最大症结,在于无视李《序》史料的原始性和可靠性,不仅臆断曲解,而且毫无根据地擅改其中的关键内容。考之李《序》,根本没有王琦所谓“《序》载白卒于宝应元年十一月”的明示或暗谕,因为其原文是:“公(指李白——引者)又疾亟。草稿万卷,手集未修,枕上授简,俾予为序……时宝应元年十一月乙酉也。 ”明眼人一看便知,这里的“宝应元年十一月乙酉”,乃李白“疾亟”时托李阳冰为其整理文集及李阳冰为文集作序的时间,不一定是李白的卒年。王琦“白卒于宝应元年十一月”之论,是出于对“疾亟”的误解[17]。病重即死固然有之,但是危重病人转危为安亦是常事,王琦把“疾亟”理解为已死或既卒,因而作出“白卒于宝应元年十一月”的误说。这里姑且不说李白是否真正卒于此次“疾亟”之时,即便就“公又疾亟……枕上授简,俾予为序”的前后文意连贯分析之,也决不能视“疾亟”为死亡,否则,李白既已“疾亟”身死,何又能再对李阳冰“枕上授简,俾予为序”呢?更重要的是,李士训《记异》表明,李白这次“疾亟”后四年的 “大历初”(766)仍在人世,其不卒于宝应元年亦可知矣!因此,王琦《李太白年谱》臆断李白“卒于宝应元年十一月”,从根本上是不能成立的。
再看王琦对李白生年的考订。王琦定长安元年(701)“太白生”,其立论依据是根据其臆断的李白卒年为宝应元年(762)往后推出来的。问题是:李白卒于宝应元年既已从根本上否定了,因此,由此逆推的出生于长安元年(701)的结论当然也就不能成立。
此外,上引李《序》和范《碑》明明记载:李白乃其父于“神龙之始”或“神龙初”逃归蜀中所生,“神龙之始”或“神龙初”在此均指神龙元年(705)。王琦却称:“今以李《志》、曾《序》(曾巩《李白集后序》)参互考之,神龙改元,太白已数岁,岂‘神龙’之年号乃‘神功’之讹。”今考李《志》和曾《序》原文,皆无李白生于何年的明确记载,二者的差异只在于对李白享年的不同认定:李《志》称李白“六十有二不偶,赋《临终歌》而卒”;曾《序》则曰:李白“以病卒,年六十有四。是时宝应元年也。”在这里,曾《序》所言李白卒年“是时宝应元年也”明显有误已如上述,更重要的是,我们对李、曾二文所载李白纪年内容无论怎祥“参互考之”,也找不出“神龙改元,太白已数岁”的蛛丝蚂迹。何况武则天“神功” 年号系万岁通天二年七月改元,至十一月又改元为圣历,神功年号仅仅历时五个月[18],就年初观之当为万岁通天,就年尾或次年观之则为圣历,无由称“神功之始”或“神功初”。如果说李《序》或范《碑》在流传过程中某一版本偶然有误,还可理解,怎么所有版本、各类文录两文都一齐误为“神龙”了?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实在太小!王琦擅改“神龙”为“神功”,一字之差,谬以千里。换言之,王琦所云“神龙之年号乃神功之讹”,没有具体找出一条令人信服的史料凭证或版本依据,故其说根本不能成立。即便如王琦所说,李白生于“神功”之初(697),而“卒于宝应元年(762)十一月”,李白的享年应当是66岁,与王氏本人所认同的62岁的享年又不能合,也与其用以“参互考之”的曾《序》所言李白享年“六十有四”不合。考订失据,臆断曲解,必然导致王琦《李太白年谱》关于李白生卒年问题的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王说谬误,其他不加深究步王说后尘率尔从之的各类专著、辞书等,自然也随之谬误。
清以前李白生卒年颇有影响的另一说,是生于圣历二年 (699)、卒于宝应元年(762),享年64岁说。曾巩《李白集后序》:“其族人阳冰为当涂令,白过之,以病卒,年六十有四。是时宝应元年也。 ”[19]曾《序》不仅是曲解李《序》误定李白卒年为“宝应元年”的始作俑者,而且第一个站出来否定唐李华《墓志》李白“六十有二”说,将李白享年定为 64岁。到南宋初,薛仲邕又据曾《序》之说撰《李白年谱》,将李白生年定在圣历二年即公元699年。王琦在论及薛《谱》定李白生年问题时说:“《旧谱》(即薛《谱》)起于圣历二年己亥,云白生于是年。按曾巩序,享年六十四。李阳冰序载白卒于宝应元年十一月,自宝应元年逆数六十四年也。薛氏据之,故曰白生于是年。”[20]既然薛《谱》定李白生于圣历二年(699),是完全依据曾《序》李白卒于宝应元年、享年“六十有四”之说向后“逆数”的结果,那么,曾《序》李白享年“六十有四”之说,依据何在呢?
曾巩首开李白诗文系年研究,对李白诗文创作年代“考其先后而次第之”,由于他有这番工作,后人也相信他的结论有如他自称的那样:来自“白之诗书所自叙可考者”[21]。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细详其所谓“白之诗书自叙 ”能够有助李白生卒享年考订者,主要还是那篇李白代宋若思作的《为宋中丞自荐表》。由于李白在该《表》中自称“年五十有七”,因此,认定了该《表》的制作年代,便可考定李白的生年了。曾巩在《李白集后序》中,非常看重并重点转述了《自荐表》中相关内容,但恰恰是这篇具有内证作用的《自荐表》,提供了否定曾《序》李白享年“六十有四”之说的强有力证据。兹录曾《序》云:
天宝十四载,安禄山反。明年,明皇在蜀,永王璘节度东南。白时卧庐山,璘迫致之。璘军败丹阳,白奔亡至宿松,坐系寻阳狱。宣抚大使崔涣与御史中丞宋若思验治白,以为罪薄宜贳,而若思赴河南,遂释白囚,使谋其军事。上书肃宗,荐白才可用,不报。是时白年五十七矣。
文中称及“是时白年五十有七”的“上书”,正是李白所作的《为宋中丞自荐表》一文。根据曾《序》文意,认为李白此文作于安史之乱发生之“明年”即天宝十五载(756)。然而,即便按本年李白57岁顺推,至宝应元年(762)即曾《序》认定的李白“卒年”,李白享年连虚岁计算也只有63岁,与其“六十有四”之说不合。更何况,李白作《自荐表》的时间根本不可能是在756年。原因很简单,李白因永王璘谋反失败坐系下狱,此《表》是脱狱入宋若思幕府之后作的,这一点曾《序》自己也有明述。而考诸史籍,永王璘兵败是在至德二年即757年2月,李白下狱、脱冤及被荐等一连串事情,都是在永王璘兵败之后发生的事。而天宝十五载(756),这一系列事情均没有发生,李白又怎么可能为宋若思作《自荐表》呢?显而易见,李白作《表》时间,至少都是至德二年(757)以后的事。由于李白“卒于宝应元年”(762)已被曾《序》定死,因此,李白“五十有七”的年代越往后,与曾《序》李白享年“六十有四”之说的距差也越大。由此,曾《序》重点转述的一条有关李白“五十有七”的纪年材料,不仅丝毫无助于其李白享年“六十有四”之说的成立,反而无情地否定了他据之构建起来的说法。由于曾《序》再也没有为其李白享年“64岁说”提供佐证,因此,其对唐人李华《墓志》李白“六十有二”之说的否定,从根本上不能成立。曾《序》李白“64岁说”既无凭无据,不足为信,那么,南宋“薛氏据之”,“自宝应元年逆数六十四年”以定李白生年为圣历二年即公元699年的说法,自然也是无本之木,难以立足成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