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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孟子和苟子的人性论关于道德修养的观点也是相互补充的。孟子的“性善论”从人先验的道德属性出发,将人先天具有的道德萌芽——善端、良心看作人的本性,而把人的生物本能排除在人的本性之外,可以说是孟子人性论的贡献和创造,不仅给出了人性之善的内在依据,而且为个体通过“反求诸己”、“寡欲养心”、“求其放心”等修养功夫使善良之心“扩而充之”提供了可能性,突出了个体在道德选择和道德实践中的主体性作用和能动性作用,鼓励人们好善恶恶,积极向上,为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道德于孟子而言是先验的、绝对的,是人的义务而不是为了服从外界的压力,所以修身活动对个体而言是纯粹内在的“为仁由己”的内在道德意识的开发和挖掘。但是孟子忽视了人的感性生命及其对道德修养的影响,因而片面强调了道德修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忽视了道德修养的必要性与被动性。
苟子“性恶论”从人的自然属性和欲望本能出发,区分了“性”与“伪”,可以说是看到了感性生命和道德理性的内在冲突,诠释了现实人性之恶的原因。他提出通过个体的学习、环境的影响和师法之化使个体达到对礼法制度的遵从,即化性起伪,可以说是意识到了自然属性和道德属性的统一。但是道德和礼法的产生是圣人先王为了避免出现顺“性”引起的争夺、残贼、淫乱的后果而制定并要求人们遵守的,因而可以说道德是社会需要的产物,是人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抑制人性的“恶”从而保持社会的和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苟子虽然也重视道德主体在道德修养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即主体学习的作用,但是道德于人而言不是内在的义务,而具有一种外在的目的性,道德修养也具有了一种必要性和被动性、强制性,道德修养不是对内在的道德意识的开发而是对外在的礼法制度的遵从。但是苟子的“性恶论”面对的问题在于:情欲为内,仁义法正为外,主体学习、知晓道德礼义之后,为何必须依此而行呢?这就是说,主体从善缺乏内在依据,而这正是孟子的“性善论”所强调的。
孟子提供了人性之善的内在依据和人天生具有的修己的可能性和主动性,忽视了人道德修养的必要性和被动性;苟子则强调修己的必要性和被动性,但却忽视了主体向善的可能性和主动性。二者的相互补充恰好克服了对方理论上的片面性和不足。因此,要准确全面的理解人性和人的道德修养活动,必须将孟子的观点与苟子的观点结合起来考察,做到先天与后天的统一,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个人的自我修养与社会敦化、法制约束的统一,即主体选择与社会塑造的统一,从而形成完整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