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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2)

2014-06-22 01:01
导读:物理论文毕业论文,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2)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四 西周小农独立的存在我们在上文已论证了小农经济起源于
   四 西周小农独立的存在

我们在上文已论证了小农经济起源于黄帝尧舜,夏商小农经济的史迹灼然可见;那么,西周时代存在小农经济应该是没有的。但学术界不少同仁否认西周的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因此,对这个问题仍然需要进行讨论。

关于西周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诗经》的农事诗有较多的反映。一些学者根据其中“十千维耦”(《周颂·噫嘻》)和“千耦其耘”(《周颂·载芟》)的记载,认为这是一种大规模的奴隶劳动,说明农民并非独立的生产者。

正如许多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诗经》中的农事诗主要描写农民在贵族领主“公田”上服役的情况,其描写的劳动场面较大是不足为奇的。但是所谓“十千维耦”、“千耦其耘”,并非象有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一次出动两万农夫的大兵团作战式的集体劳动;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这既无必要亦无可能。徐中舒先生曾经指出,《噫嘻》中的“十千”并非指一万个农夫,而是是指面积为十个“千亩”的公田(西周公田以千亩为单位,周王室的公田有十个千亩之大),而《载芟》中的“千耦”则是指一千个农夫在耦耕。按“什一而藉”的比例,十个千亩正好需要一千农户来助耕。[1] 这个解释是相当合理的。为了便于监督,农民在公田的服役无论时间和人员确是相对集中的,于是有《诗经》中描写的那种场面。但我们不能机械地认为“千耦其耘”刚好是一千个农夫同上一块地,因为这是诗的语言,实际上可能是“千夫”轮流服役;即使在相对集中服役时,也不是“大呼隆”地干活,而是分开配对儿协作的,即所谓“耦耕”。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耦耕”。

耦耕本身并不要求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不能把耦耕等同于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从技术上讲,耦耕是以两人为一组的简单劳动协作,其原始形式是两人各执一耜并排挖沟起垄,《考工记·匠人》云:“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甽。”郑注:“古者耜一金,两人併发之。其垄中曰甽,甽土曰伐,伐之言发也。”后来耦耕这种劳动协作方式扩展到各种农活中去,但仍然以两为一组。如《论语·微子》记载“长沮桀溺耦而耕”,“协而耰”,只有两。如往上推,象尧舜禹时代的“伯成耦耕,不慕诸侯之荣馥”(《世说新语》),也是“协而耰”,亦应为二人,而不是大规模的集体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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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关系方面讲,耦耕是独立生产者之间在对等基础上的换工协作。《说苑·正谏》云:

楚庄王筑台,延壤百里,士有反三月之粮者,大臣谏者七十二人皆死矣。有御诸己者,违楚王百里而耕,谓其耦曰:‘吾将入见王。’其耦曰:‘以身乎?吾闻之,说人主者,皆闲暇之人也;然则至而死矣。今子特草茅之人耳。’诸御己曰:‘若与予同耕,则比力也;至于说人主,不与予(按,予原作子,今按前后文义改为予)比智矣。’委其耕而入见庄王。

这里谈到了耦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比力”,即耦耕伙伴体力要相当。所以耦耕的编组又叫“比耦”(《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我先君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或“合耦”(《周礼·地官·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耡,趋其耕耨。”)。正如程瑶田在《沟洫疆理小记·耦耕义述》中所说的:“合耦者,察其体裁,齐其年力,比而选之,使能彼此相佐助而耦耕也。”为什么要“比力”呢?因为这是具有独立经济的小生产者之间的换工协作,是要讲求对等的。而“庸次比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逸周书·大聚》)中的所谓“庸”,就是换工的意思。[2]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耦耕而否认当时有独立小农经济的存在。

另一些学者认为西周农民是以家族公社为生产和生活的单位的,因而也否认西周存在独立的小农经济。其主要论据是《周颂·载芟》:

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彊侯以

毛传说:“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彊,强力也;以,用也。”这些学者据此认为,当时整个家族公社的成员都出动参加劳动,表明农业生产是以大家族为单位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我们知道,《载芟》是“春藉田而祈社稷”(诗序)的乐歌,它描写的是藉田劳动的场面。参加藉田的人,不可能出于同一家族,因为一个家族的成员无论如何是完成不了公田的耕作任务,这是再清楚不过的;即使是参加藉田的农民中存在着若干家族组织,也不可能每个家族都是整个家族的成员全部出动。因此,如果毛传的解释是可靠的话,它也只是表明参加藉田劳动的有各式人等,并不表明这些人都出自同一家族。据赵光贤的考证,诗中的“主”指周王,“伯”、“亚”、“旅”都是官名,是卿大夫之类,他们来参加籍田礼只是一种形式;只有“彊”和“以”才是“终于千亩”的庶人。其中“彊”是指农夫中的强劳力,“以”是辅助劳力。这个解释是颇有道理的。[3] 无论如何,不能根据《载芟》的上述记载得出西周以一个家族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结论。

《周颂·良耜》:“获之挃挃……以开百室。”郑玄笺:“百室,一族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人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这也被认为是西周存在家族公社的证据。其实,《良耜》中的耕者是“野”中的居民,“百室”只是亟言其多,不应作机械的理解[4] ;其中并没有家族公社存在的痕迹。郑玄无条件地相信后出而真伪杂揉的《周礼》,本来就有问题,《周礼》中乡遂异制。“六乡”编制中有族党之称,“六遂”田制中有“百夫共洫”之说,但无族党组织。郑玄把两者牵合在一起,实在有点不伦不类。即使就《周礼》所载“六乡”之制来看,虽存族党之称和同族共葬之类的风俗,但其反映的只是家族制的孑遗,“六乡”居民都是一些五口至七口之家,以家为单位“均土地”,实行小家庭的独立经营,并不能构成“公有共耕”的家族公社。因此,郑玄的上述解释是不足为据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西周实行宗法制,在先秦古籍中,关于西周春秋时期“族”的记载俯拾即是,而宗法制是由父家长家族演变而来的;这种现象最容易使人迷惑,认为当时必定存在家族公社。其实这些记载所反映的大多是上层的情况,不而不是社会底层的情况。我国西周时代的确有大家族,但只存在于士阶层以上的贵族阶级之中,而不存在于庶人之中。周代的大家族以宗法制的形式出现,贵族行宗法,庶人无宗法,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生活的单位,称为匹夫匹妇。《左传》桓公十年:“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疏;“士大夫以上则有妾媵,庶人惟夫妻相匹,其名既定,虽单亦通,故书传通称之匹夫匹妇也。”《白虎通·爵》:“庶人称匹夫者,匹,偶也;与其妻为偶。……一夫一妇成一室。”从现有的资料看,西周农民家庭的规模是不大的。例如《尚书·大诰》中有“厥父菑,厥子乃弗肯播,矧肯获”的记载,表明这些农夫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而这些家庭大概是由父子两代组成的小型核心家庭。《诗经·豳风·七月》是描写农家生产和生活的,“嗟我妇子,入此室处”,同样是一个核心小家庭。《周礼》是比较晚出的书,也有些可供参证的材料。《地官·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周代农民家庭的规模。《地官·遂人》讲对居野之“甿”的治理,更多地保存了西周农民的史影。其中谈到了“以下剂致甿”。所谓“下剂”,即上引《小司徒》“下地家五人,其可任也者家二人”,以此作为授田和征役的依据。虽然这是表示对“甿”的“优惠”,但也反映了居野之“甿”中五口之家的普遍存在。有的学者根据考古发掘的体质人类学成果,指出西周男性人口的平均寿命为39岁,以二十岁为一代,儿子20岁时,父亲约40岁,正当平均死亡年龄节。所以大多数家庭只能是二世同堂的核心家庭。又以张家坡遗址为例,指出公社成员长期占有的住宅实际上已为私有,房址旁一般有家庭独用的水井,房址及房址附近的灰坑中出土较多的农业工具,表明以居室为代表的个体家庭已成为农业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5] 由此看来,《周礼·地官·遂人》的“以下剂致甿”是颇有根据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总之,认为西周农民以大家族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其实,即使是在《诗经》描述农民在贵族公田上服役的诗篇中,也可以看出这些农民是有自己的独立的小生产者。例如他们有自己的农具。《周颂·臣工》:“命我众人,庤乃钱鎛,奄观銍艾。”这首诗是写贵族领主在麦收前检查生产,这句的意思是命令我的农奴们(众人),收藏好你们的钱鎛(中耕农具),准备开镰收割了。《小雅·大田》:“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这首诗是以农民的口气写他们在大田上的农业生产,所以备耕称“乃事”,耕具则是农民自备,故称“我耜”。总之,这些钱鎛銍艾和耒耜,是属于农夫的。他们吃自家的饭。如《周颂·良耜》记载农妇到田间送饭的情形:“或来瞻女,载筐及莒,其饟伊黍。”《周颂·载芟》则把农夫农妇在田头吃饭时的情态描绘得活灵活现:“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显然,这些农夫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和生活的。

但更重要的是这些农夫有其实际使用和占有的土地——“私田”。从描写农夫在公田服役的诗篇中,我们仍可窥见农夫私田存在的事实。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大田》:“有渰淒淒,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这里的“私”指“私田”,即农民的份地,历代注家无异辞。说明农民除了要耕种公田外,还有自己的私田,这是再清楚不过的事。战国时孟子引述这句诗后说:“唯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他把这里的公田私田与助法联系起来,“私”为农夫的私田已在不言中。但反对者说,《大田》不是农夫的诗,也不是为农夫写的诗,诗的作者对“王事”忠心耿耿,诗中的公私关系决不是阶级对抗的关系;故诗中的“我私”不是指农夫的私田。那么它指的是什么呢?论者引述《吕氏春秋·务本》“诗云:‘有晻淒淒,兴云祈祈,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三王之佐,皆能以公及其私矣。”认为“私”是指“三王之佐”之类的贵族。[6] 其实,《吕氏春秋·务本》只是取诗中“由公及私”之义,所谓“断章取义”,丝毫没有把“私”看作“三王之佐”的私田的意思。所以高诱作注时把“私”理解为农民的私田,这无疑是对的。《大田》诚然不是农夫写的诗,但确确实实是以农夫口吻写的诗,故诗中的“我”只能是农夫。如诗中“以我覃耜,俶载南亩”,这个拿着耜耕地的“我”,难道不是农夫,而是什么“三王之佐”吗?诗的作者确实没有脱离贵族的立场,表现了对王事的忠心,但也多少表达了一点农民的愿望。如“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虽含有“先公后私”的说教,但也反映了农夫在公田上服役时仍然不能忘怀于他们的私田。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有关的证据还见于《周颂·噫嘻》: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是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終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

诗中前四句是成王命令田畯率领农夫播种;后四句是田畯秉承成王旨意让农夫在公田和私田上进行耕作。这里的“私”,也是指“私田”,与《大田》同例。毛传:“私,民田也。言上欲富其民而让于下,欲民大发其私田耳。終三十里,言各极其望也。”当时一般来说,是先要完成公田的耕作任务,然后才能从事私田的耕作;“骏发尔私”是成王为兼顾公私而施惠于民,故诗人大书而特书。郭沫若谓“私”为“耜”之借字,误。赵光贤指出,“发”的对象只能是田土,不能是耜;因此,“私”只能解释为私田,因四字一句,故省田字。[7] 按汉代仍有称耕田为“发”者,见《九章算术》;赵说是。如果把“终三十里”都视为公田,把“十千维耦”理解为二万人在方圆三十里的田场上耕作,那简直是匪夷所思。所以“終三十里”必然包含助耕公田的农夫的私田在内。徐中舒先生指出:“私”是私田,“十千”是公田。十个千亩的公田由千夫耕种,每夫又各耕私田百亩,千夫共耕私田十万亩,公私田共十一万亩,都分布在三十里的范围内,所以说“終三十里”。“三十里恰好是一天可以来回的路程,因此籍田和份地的最好安排,是千夫围绕着十个千亩而居。”[8] 这种解释最为合理。

私田的存在还可以从《诗经》的其他篇章中找到证据。例如《大雅·韩奕》:

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为伯,实庸实壑,实亩实藉。

这是讲周王封韩侯于北国,以追、貊为其属民,韩侯在其封地中建筑城池,区划土地。在区划土地中,既要划分农民的私田(份地)——“亩”,又要从中划出公田——“籍”来。怎么知道这里的“亩”是指农民的“私田”呢?《左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这个“藉”就是“藉田以力”(《国语·鲁语》)的“藉”,即公田;“亩”是“藉”以外的耕地,显然是农民的“私田”。两条记载正好相互印证。又,《尚书·大诰》:“若穑夫,予曷敢不终朕亩?”“穑夫”即农夫,这说明农民使用的耕地确实是称为“亩”的。亩字的古文或从“亩”从“厶”,见《字汇·田部》。“厶”即古“私”字。《韩非子·五蠹》:“仓颉之初作书也,自环者谓之厶,背厶谓之公。”近人柳诒徽曰;“自环者,人私其居,筑为垣墙,以自围匝也。”[9] 证之以民族学的材料,它实际上是指公社时期作为“第一块私有土地”的园宅。古亩字或从“厶”,正是“亩”为私田之称在古文字中留下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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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映西周农业劳动者状况的其它中,也可以看到小农经济的存在。例如,《国语·鲁语》载孔子追述西周的制度,说当时是“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这说明西周的农民是围绕着公田分散居住的,他们的住所距离公田远近不一;他们不是奴隶,而是拥有自己的独立经济的个体农民。因为只有这样,才会产生按其住处距离公田的远近平衡其力役负担的需要。[10] 《国语·周语上》载宣王“不籍千亩”,虢文公极力反对。他认为举行籍田礼不但是为了在籍田中生产供祭祀祖先神袛用的粮食,而且也是为了劝导“庶民”努力从事农业生产。使“民用莫不震动,恪恭于农,修其疆畔,日服其鎛,不解于时,财用不匮,民用和同”。如果不行籍礼,就等于放弃了先王重农、劝农的传统,就会“匮神乏祀而困民之财,将何以求福于民?” 从这一记载看,被称为“庶民”或“民”的农民是有其独立经济的。他们除了耕种籍田以外,还有自己的私田,所以要“修其疆畔”(这里的疆畔即上文多次引到的“畔”,乃是农民份地的田界);他们有自己的农具,所以能“日服其鎛”;他们在私田中生产的产品是他们自己可以支配的财富。《国语·周语上》记祭公谋父之言,也主张对“民”要“懋正其德而厚其性(当从王念孙读作生),阜其财求(当从汪远孙读作赇)而利其器用”。[11] 也说明“民”(其主体是“农”)是有其自己的工具、财产和生计的。

有关的例子还可以举出不少来。它们无不表明西周时的农民是有其“私田”和独立经济的。西周小农经济的存在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五 公社与夏商西周的小农

上文已经指出,我国古代农村公社即井田制起源于黄尧舜帝,延续于夏商时代。西周继续实行这种制度,已经不需要作更多的论证。井田制是以公有私耕的份地制与农田沟洫系统的结合为重要特点的。古代学者众口一词说西周实行每个农民分配以百亩为基准的份地的制度,由于份地制的存在,“修其疆畔”(《国语·周语上》)成为经常性的重要。[12] 《周礼》所载沟洫系统虽然是经过理想化,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田沟洫系统在西周获得更大的的事实。挖甽起垄、修建沟洫系统的需要,促使“耦耕”成为更加普遍的劳动协作方式。又由于沟洫系统的普遍存在,以至于“畎亩”成为我国上古农田的代称。西周时代井田制的存在应该是无可怀疑的事实。当然,在进入阶级以后,井田制已经和奴隶制或农奴制纠结在一起,从而发生了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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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社及其变体可以和小农经济共存吗?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早已说得很清楚。他说:“……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须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13] 他又说:“古代公有制的残余,在过渡到独立的农民经济以后,还在例如波兰和罗马尼亚保留下来。这种残余在那些地方成了实现向比较低级的地租形式过渡的借口。”[14] 不过,这种“公社”只能是农村公社,而不可能是家族公社。因为农村公社已经出现了成为私人占有的源泉的“小土地劳动”,具有表现为“公有私耕”的公有与私有的二重性,所以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和阶级社会兼容的。而家族公社则是实行“公有共耕”的制度,它的残余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以“镶嵌”在阶级社会中,但一般不能作为阶级社会的基层组织而存在。

农村公社的存在对夏商西周小农经济的形态及其发展产生了深刻的。我在《井田制及相关诸》[15] 一文中曾经指出,农村公社原是具有独立经济的小农所结成的平等互助关系,与剥削制度是对立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它已从属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但相比之下,它较容易适应封建制,因为封建剥削方式不需要改变村社社员小生产者的地位,也基本上不用改变村社内部的关系;对奴隶制则有所扞格。商代具有村社社员身份的小农处于受奴役受剥削的地位,封建化和奴隶化的两种倾向同时产生。农村公社的存在抑制了村社社员奴隶化的倾向,制约着商代奴隶制的发展方向,同时为封建因素的成长提供了方便,而表现为小人与奴隶主贵族尖锐矛盾的村社制与奴隶制的斗争,成为奴隶制向封建领主制转化的重要导因。这个问题不打算多谈。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农村公社的存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规定了西周封建领主制下的小农经济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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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商周农村公社组织仍然普遍存在,土著民族的农业劳动者一般是和土地结合在一起的。西周实行分封制分配给各级贵族的“附庸”,主要就是当地的村社社员。各级贵族是以宗法制相维系而君临于被征服的各族人民的,因此,在各地农村公社之上覆盖着领主的宗族组织。

以“附庸”为主要成分的“庶人”,对贵族领主存在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诗经》的农事诗看,农夫在领主的公田上的劳动,是在田畯的监督下进行的。领主贵族口口声声说“命我众人”。领主和众人显然是一种主从和隶属的关系。其实,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本身就是以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为前提的。在宗法领主制下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特点还不止于此。《仪礼·丧服》云:“君谓有地者也。”郑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这一记载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君”是主权者,又是土地所有者,这表明土地所有权是与统治权结合在一起的,农民与领主的关系,除了土地耕种者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外,还有臣属与君主的关系;不过,这种关系的所由产生和它的表现形式正好是颠倒的,农民本来是公社的成员,本来是土地的所有者,即使他们的土地所有权被篡夺以后,他们仍然是土地的实际占有者,这样,正如马克思多次指出的,为了从他们那里搾取剩余劳动,就必须有超经济强制,必须有人身依附关系,必须以君主的姿态君临农民头上。第二,在土地上进行生产劳动的农民,是直接依附于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各级贵族,与国家的关系反而倒是间接的。其实,在领主和农民之间还隔着一个公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农民的控制和管理是不能一竿子到底的,与后世国家对编户齐民关系有着很大的差别。《国语·周语》:“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大原。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少多……”他说了一大堆话,强调国家只能通过各个职能部门和藉田上的耕耨活动等间接了解人民的“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而不能直接调查和控制“民数”。这大概是西周建国以来的老谱,直到宣王“不藉千亩”以后才开始被打破。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由于夏商西周的小农经济依存于农村公社及其变体,这就决定了这种小农经济的不完整性。这是夏商西周小农经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首先,当时的小农虽然有被称为“私田”的小块的份地,它构成当时农民独立经济的基础;但这种份地的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公社的,后来则被贵族领主所篡夺,农民只有使用权和实际上的占有权。农民的份地是不能出卖和让渡的,这就是所谓“田里不鬻”(《礼记·王制》)[16] 。由于份地的这种特点,加上农民的份地是大体平均的,作为农民财富标志的不是土地,而是以牲畜为代表的动产,所以《礼记·曲礼》说:“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在夏商,尤其是在西周封建领主制下,农民对其份地的占有和使用,是以到贵族公田上从事无偿劳役为条件的,而且“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语),这就使得农民自身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制约,其独立性是有限的。

夏商西周农民之所以必须依附于农村公社及其变体,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仍然比较低下和单个农户经济力量薄弱所致。为什么当时(尤其是西周)盛行耦耕?重要原因是农民所使用的农具仍然相当简陋。当时主要的耕具是耒耜,多为木质工具,或加上简单的金属刃套。它的刃部很窄,即以《考工记》所说的“耜广五寸”来说,刃宽也不到 3.5市寸,不及现在铁鍬刃宽的一半。由于它是手足并用的,刺土力量还比较强,但以单个耒耜来发土,则力量很弱,翻不起较大的土块,因此需要多人持耒(或“耜”)协作,以便“合力同奋,刺土得势,土乃併发”(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耦耕义述》);在当时经常进行的挖掘田间沟洫的劳动中,以二人二耜协作最为合适,于是形成“耦耕”这种劳动方式。这种劳动方式又与农村公社互助协作的传统相结合而制度化。《周记·地官·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耡”,《逸周书·大聚》“兴弹相庸,耦耕俱枟”,《礼记·月令》季冬“计耦耕事”等,均是村社互助习俗的反映;而这种习俗的形成和延续,既以村社成员独立经济的薄弱为前提,同时又是它的标志。[17]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西周时代贵族的领邑是建立在表现为井田制的村社基础之上的。这种领邑是一种各业兼存的相当封闭的经济实体。《盐铁论·水旱》云:“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民不出田亩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斩伐而足乎陶冶,不耕田而足乎粟米。”这实际上是上古时代贵族领邑内部劳动分工和自给自足经济生活的一种模糊的、诗化的回忆。在这一封闭的系统下,农民与市场是基本上不发生关系的。一则农民生产能力低下,拿不出什么剩余产品去交换;另一方面,农民家庭生产不能自我满足的需要,又可以在领邑内部的劳动分工中获得解决。所以它无须依赖市场。

我们在有关西周以至春秋的一些中,可以找到对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描述,但唯独缺乏农民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记载。《诗·卫风·氓》有“氓之蚩蚩,抱布贸丝”的记载,似乎是讲农村的交换活动,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这位打着“贸丝”的招牌来相亲的汉子,是一个“士”,而西周春秋的士是脱离生产的武士,不是农民;只不过在诗中女主人公的眼里,这位士初次露面时有点儍头儍脑象个乡巴佬(“氓”)[18] 。东汉何休《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论“井田之义”,“五曰通货财,因井田以为市,故俗曰市井”。其中对“市井”的解释实属望文生义,不足为凭。从所见史料看,春秋战国以前只有“国”中的“市”,并无“野”中的“市”。直到战国时代孟子还说:“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万章下》)。认为市集起源于井田制内部,这既不符合实际,也有悖于马克思的交换起源论(马克思认为交换起源于不同的公社之间,最早的交换场所是在共同体的边界上)。但公社成员之间也会存在一些互助性或调剂性的偶发的交换,何休大概是把这些活动加以夸大,并不恰当地与“市井”联系起来了。殷人是以善于经商出名的,周朝建立后,一些殷遗民仍以经商为业,“商人”之称或由此起。《尚书·酒诰》:“……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牛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这是周初统治者对殷民的训诫,大约反映了殷末周初的情形。这里反映的是一种农闲季节进行的地区性贸易。《传》曰:“农功既毕,始牵牛车,载其所有,求易所无,远行买卖,用其所得珍异,孝养其父母。”李埏先生指出,为什么舍近求远?是因为邻近地区之间分工不发达,没有交换可做;只有较远的地方,由于生活条件和条件的差异,需要迁有于无,才有交换可做。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农村公社的存在。“孝养厥父母”,是直接用于消费,不一定是商人。[19] 也有殷遗民充当或半商人的。如《左传》昭公十六年载郑子产追述其先君初封于郑时,也分配有一部分“商人”;从《左传》、《国语》等记载看,春秋时代郑国的商人很活跃,但主要是奔走于各诸侯国之间,从事远途贩运贸易,与各国的贵族打交道。《国语·齐语》载管仲实行“参国伍鄙”,农民居野,工商与士居于国中,工商乡附属于士乡,商人的任务是“负任荷担,服牛轺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贱鬻贵”,以致“奇怪时来,珍异物聚”(《管子·小匡》)。很明显,这些商人是完全依附于贵族,为贵族服务的,与小农的再生产没有什么联系。这种情形,直到战国时代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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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余论——关于奴隶制中小农的表现形式

认为小农经济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观点,是和另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观点认为,在奴隶社会的农业中,大规模的集体劳动占统治地位;所以他们把小农经济的出现视为封建社会形成的标志之一。这种观点似乎是从古典古代曾经存在过大规模奴隶劳动的事实推导出来的。但实际上,即使是在希腊罗马奴隶社会中,使用大规模的奴隶集体劳动只是个别时期的局部现象,小生产仍然是相当普遍的。把奴隶社会和大规模的奴隶集体劳动机械地联系起来,实在是一种误解。其实,马克思早就指出:“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生产,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20] “希腊……土地也主要是由独立的农民耕种的;成为例外的,是贵族和部落首领的较大的田产,不过它们很快就消失了。在意大利,土地主要是由农民垦殖的;在罗马帝国末期,大田庄即大庄园排斥小农而代之以奴隶的时候,它们同时也以畜牧业代替了农业,而且象普林尼已经知道的那样,使意大利趋于崩溃。” [21] 抹煞奴隶社会中存在小农经济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马克思所说的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经济基础的小农经济,属于“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自耕农经济。[22] 这些自耕农是古典奴隶社会中的自由民,是奴隶主集团的基础,他们带领若干奴隶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或称“潜在的奴隶主”,但主人本人也参加劳动。这种情况是比较清楚的。中国的夏商也属奴隶制社会,如前所述,夏商的“小人”“众人”“邑人”等均系小农;他们大体属于奴隶社会中的平民阶层,从现有材料看,他们不象古希腊罗马的自由民那样比较普遍使用奴隶,相反,他们的身上压着沉重的劳役和兵役负担,就其受压迫和剥削的程度看,与奴隶有些接近;尤其是商代晚期的小农,产生了严重的奴隶化倾向。这显然是不同于古典社会小农经济的奴隶制社会中另一种类型的小农经济。除此以外,奴隶社会中的小农经济是否还有其他类型呢? 奴隶劳动本身是否能够构成小农经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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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者中村哲在所著《奴隶制与农奴制的——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重构》一书中,正确地指出,原始社会解体以后形成的、包括奴隶制社会和农奴制社会在内的前近代社会,是以“小经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中村的“小经营生产方式”大体与我们所说的“小农经济”的概念相当。他的著作提出了许多精到的、富有启发性的见解,但他认为奴隶劳动也可以构成“小农经济”,则很可商榷。在中村看来,奴隶社会中有两种小经营生产方式:一种是奴隶所有者自己参加劳动的“家长制奴隶制”,另一种是奴隶独立进行小生产的“土地占有奴隶制”。前者就是上面所说的古典的自由农民,后者的实例则有古典古代斯巴达的赫泰罗和西欧中世纪初期的保有地保有奴隶等。在奴隶社会中确实有一种类似农奴的奴隶,他们被授予一定的生产资料,以家庭为单位相对独立地从事农业劳动,甚至可以拥有“特有财产”。如果单从劳动过程看,这些奴隶从事的是小生产,这大概是没有的,但小农经济是劳动过程的小生产与生产资料的小私有的统一,这些奴隶是否能被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这是判断他们是否能归入小农经济的范畴的关键所在。对于这个问题,中村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但似乎还难以令人满意,而且也说不清楚这种奴隶与农奴究竟有什么区别。例如,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他认为农奴对土地等生产资料有事实上的所有权,而“土地占有奴隶”仅仅在独立于奴隶主的劳动过程中,才产生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占有,离开这个过程,占有便不能成立;但他又认为这种“占有”已经是一种“所有”,虽则“这种所有不是自由的所有,而是从属的所有”;因为“虽说仅仅是对土地的占有,但即使离开劳动过程,作为有限制的所有,——例如剩余产品的销售——也是能够成立的(奴隶的特有财产),能够规定为事实上的所有”[23] 。这种说法显然是前后矛盾的。其实,既然我们承认奴隶本身只是奴隶主的一种财产,那么奴隶就不可能有什么独立的所有权;授予奴隶使用的某些生产资料和某些奴隶的“特有财产”,也只不过是奴隶主财产的特有形式而已。马克思在论述小农经济时并没有把奴隶的生产包括在内。例如,他谈到历史上“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的小家庭农业(和家庭工业结合在一起)”时,就明确指出:“这里不说奴隶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本人也属于劳动的客观条件。”[24] 因此,这种相对独立的奴隶生产,可以视为历史上小生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不宜把它归入小农经济的范畴。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中村也承认“奴隶不过是奴隶主的所有物……和农奴不同,奴隶不拥有生产资料”[25] ;但他又强调奴隶在劳动过程中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由此而来的实际所有。这是由于他把作为小农经济特征之一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理解为“基于自己劳动的私有制”;或者说,在“劳动过程的小生产”和“社会过程(生产关系)中的小私有”(在这里我们借用中村氏自己的概念)这两者的关系中,后者是被前者而然地决定的。中村说:“只要从事小生产,不管是奴隶、农奴,还是亚洲公社的农民(亚洲专制国家的农民也一样)在劳动过程中都是独立地劳动,以此为基础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并还占有产品的一部分必要产品即生活资料。”[26] 我认为这是认识上的一种偏差。适合使用的生产工具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个体劳动”的可能性,的确是私有制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但这是就最终的因果关系而言的;在私有制业已产生的条件下,“个体劳动”决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产生小私有制。相反,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中村氏的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奴隶与农奴界限的混淆:在理论上,是把从事家庭劳动的奴隶当作具有独立的私有经济的小农;在实践上(具体的历史过程时),则是把封建社会明显具有独立的私有经济的小农当作奴隶社会中的奴隶。在中村氏的中国古史体系中,宋以前都属于国家奴隶制;这种定性,明显地有悖于中国的历史实际。

注释

[1] 《先秦史论稿》第 98—101页,巴蜀书社,1992年。
[2] “比力”不能从技术上的原因来解释,有些农活,如并耜挖沟,合作者体 力大体相当,但也不是很严格的;另外一些农活,如一人耕一人耰的“耦 耕”,从劳动本身看,完全用不着“比力”;所以,“耦耕”之所以要求“比力”,只能从生产关系方面寻找原因。关于耦耕的解释,详见拙作《耦耕纵横谈》,载《农史》1983年第 1期, 农业出版社。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3] 赵光贤:《周代辨析》第80-82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
[4] 《诗经》中屡见“百谷”、“百卉”、“百川”、“百礼”、“百禄”、“百尔君子”等,均为泛指,不能坐实为一百;如果那样理解,肯定要脱离实际。
[5] 李朝远:《西周土地关系论》第261—263、191—19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6]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不少。如周自强《讹西周主要农业生产者的阶级地位》(载《华夏文明》第二集,北京出版社1992年)对此有较详细的论述。
[7] 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第72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
[8] 《先秦史论稿》第 98—101页,巴蜀书社,1992年。或把“十千”理解为万夫,徐氏指出,以五口之家计,万夫起码有五万人;三十里地容纳五万人,先秦不可能有这样的人口密度。我们还可以换一种估算。如果按每夫耕田百亩(不算休闲田)计,“十千”夫需要耕地百万亩。但方三十里即使全部是耕地,也只有八十万亩左右,按方里而井计,顶多能安排八千夫。还没有把道路、河流、房屋、荒山等非耕地进去。所以,这些解释的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
[9] 《文化史》上册第31页,正中书局1947年。
[10] 详见拙作:《春秋赋税制度及其演变初探》,《中国史研究》,1979第 3期。
[11] 参阅杨宽:《古史新探》第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
[12] 《礼记·月令》规定每年孟春之月,农民要“皆修封疆,审端径术”,当是西周延续下来的老规矩。
[13] 《资本论》第三卷第390—391页。
[14] 《资本论》第三卷第905 页。
[15] 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
[16] 从西周的铜器铭文看,贵族所有的土地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交换和让渡的。所以,所谓“田里不鬻”,是指农民的份地,并不包括贵族所有的土地。
[17] 参见拙作《耦耕纵横谈》,载《农史研究》1983年第 1期, 农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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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诗经》中的“国风”,论者多谓出于民间,其实多出于春秋时士君子之手。参见朱东润《国风出于民间论质疑》,载《诗三百篇探故》,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19] 《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第80—81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
[20] 《资本论》第一卷第 371页。
[21] 《马恩选集》第三卷第 216页。
[22] 《资本论》第三卷第 909页。
[23] 《奴隶制与农奴制的》中译本第66—67页,武汉出版社1994年。
[24] 《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三卷第 476页。
[25] 同上引中村书第65页。
[26] 同上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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