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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下游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一)——以

2014-06-28 01:11
导读:物理论文毕业论文,长江下游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一)——以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提 要: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不但是农业史上的重要,而且关系
   提 要: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不但是农业史上的重要,而且关系到对唐宋发展水平的总体评价。本文批评了中外一些学者在稻麦复种制中对唐代估计过高、对宋代估计过低的倾向,对主张长江流域稻麦复种制形成和推广于唐代的各种论据逐一予以辨析,翔实而细致地论证到了宋代(主要是南宋)稻麦复种制才有较大的发展,成为具有相当广泛性的、比较稳定的耕作制度;而江南平原在这一发展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文章还深入讨论了宋代稻麦复种中与冬麦搭配的主要是晚稻还是早稻,唐宋稻作品种主要是晚稻还是早稻的问题,从而解开了导致对宋代稻麦复种估计偏低的认识上的两个"死结"。

关键词:稻麦复种制 长江下游 早稻 晚稻


长江下游[2] 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耕作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以前我在一篇题为《中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文章[3] 中探讨过这一问题,限于篇幅,有些问题没有展开,又由于不是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看到的人可能不多。最近我看了一些文章和材料,感到这个问题还有讨论的必要,于是有了本文的写作。前文的主旨是批评对唐宋稻麦复种制研究中拔高的倾向;本文在继续反对这种倾向的同时,也批评了低估宋代稻麦复种制发展的倾向。我的基本看法是:认为唐代长江流域稻麦复种制已形成或推广,根据尚不充分;长江下游的稻麦复种到宋代、尤其南宋才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形成一种有相当广泛性的、比较稳定的耕作制度,而长江三角洲在这一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

上篇:唐代长江流域稻麦复种制是否已经形成和推广

中外学术界有一种颇有的观点,认为长江流域(主要是江南)的稻麦复种制在唐代已经形成并获得推广,李伯重在中外学者有关研究的基础上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证[4] 。鉴于李文基本上归纳和发展了持这一观点的学者的各种论证,为了讨论方便,兹根据李文提出的论据辨析如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论据一:《蛮书》卷七《云南管内物产》关于南诏境内稻麦复种制的记述[5] 。南诏受内地影响至钜,此复种技术可能是从唐朝统治下的剑南或其他地方传入的;当时的南诏耕具和耕法比较落后,尚可产生稻麦复种,生产水平更高的长江流域地区更有可能实行了。

按,我们迄今没有发现唐代或唐代以前剑南或其他与云南毗邻地区实行稻麦复种的记载,剑南传入说仅仅是一种推测。而且即使是在剑南传入,江南是否实行稻麦复种仍须论证。实际上,云南地区较早实行稻麦复种是由这里特殊的条件和传统所决定的,不能简单地与江南类比。关于自然条件,韩茂莉论之最详:

云南与江南有着明显不同的雨量季节变化。从十一月至四月,云南全区均为干季,这时云量稀少,日照丰富,气温较高,降水不多,从而明显构成干季气候特点。干季的出现,解决了许多水田改旱地而带来的耕作技艺上的麻烦,因而云南人民是有可能率先采用稻麦两熟制的。江南与云南不同的是四季都有雨水的浇淋,从气候资料来看,上海秋冬两季降水量占全年总量的34.9%,九江占30.5%,南昌占25.1%,南京30.5%。在这种降水季节分布规律下,由水田转旱地的耕作技艺就要复杂得多,江南人民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才能在生产上实施水旱轮作的制度,因此,江南实行这种耕作方式可能要比云南滞后一些。[6] 

这一,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关于历史传统,我曾经指出:

为什么稻麦复种制首先发生在这里呢?除气候和自然条件外,还由于这里有种麦的传统。西部民族是我国最早的麦作民,小麦是通过新疆、河湟这一途径传入中原的,而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是大麦的起源地,或起源地之一。在距今三千多年的云南剑川海门口遗址中,在发现栽培稻的同时发现了麦穗。这里种麦的历史和种稻的历史一样悠久,生息在这里的民族首先把稻和麦这两种作物结合成一种耕作制,是不足为奇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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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云南之所以较早实行稻麦复种制,是由特定条件所决定的;根据唐代云南实行稻麦复种推断唐代江南也实行稻麦复种,理由是不充分的。

论据二:《吴郡图经续记》有关于北宋苏州实行稻麦复种的明确记载,北宋去唐未远,且宋元丰以前苏州户口尚不及唐元和时,其生产水平当不会超过中晚唐太远,故唐代苏州也可能实行稻麦复种。

按,这只是一种推论,不足以作为唐代苏州已经实行稻麦复种制的确证。正如李氏自己说的,"宋毕竟非唐,仅作此推证,仍不足以服人"。

论据三:唐诗中的有关记载。如白居易《答白太守行》:"去年到郡日(查《白氏长庆集》原文,"日"作"时"),麦穗黄离离。今年去郡日,稻穗白霏霏。"李氏指出:白氏于宝历元年五月五日到苏州任,次年八月离任。在八月扬花的水稻,应在麦收后的六月插秧,这种生产安排若非稻麦复种难以解释。李氏又指出:"在元和和乾符之间的宝历,苏州每单位面积土地所负载的人口数,不会少于元和时代浙西地区的平均数,亦即每户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当在18.5亩(约合14.8市亩)以下。在这种人地比例条件下,不实行复种是不行的。"又元稹《竞舟》:"年年四五月,茧实麦小秋,积水堰堤坏,拔秧蒲稗稠……"写岳州情况,把麦熟与插秧联系起来,可见二者当有一定关系。

按,既然苏州的稻麦复种北宋已有明确记载,则其历史追溯到唐代不无可能。但白居易的诗却不能证明这一点。张泽咸已对此作了令人信服的分析,他指出:江南一般小满前后(四月中下旬)收麦,白氏宝历元年五月之所以还看到"麦穗黄离离"的景象,是因为当年闰七月,节气偏晚。又据《白居易集》记载,宝历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白氏还在苏州以"前苏州刺史"的身份给"华严经社石"写题记,因此他离开苏州最早也是九月底,而不是李文说的八月[8] ,这时看到"稻花白霏霏",则这些稻田插秧应已入秋。稻麦复种一般是四五月间麦收后立即耕田插秧,不应拖到七月。因此,白诗描述的现象不可能是稻麦复种[9] 。其实,即使季节上没有矛盾,白诗也不可能成为唐代苏州实行稻麦复种的确证,因为复种是在同一块田上实行的,而白诗是泛指苏州的情况,不是讲发生在同一田块上的事情。不过光指出这一点,辩者还会说:白氏诚然是泛指,但也可能包括了同一田块的情况;张氏的分析则把可能辩解的口子给堵死了。关于元稹的岳州诗,张氏指出这是元稹路过岳州时写的,"全诗40句,只有两句提及’麦秋’和’拔秧’,诗篇赞美贤刺史对那些不事生产争相竞度的人加以节制,这怎么能证明是描写稻麦连作的呢?""岳州不同于苏州,唐宋人的论著包括范致明的《岳阳风土记》等在内,并不见有稻麦复种的记事,甚至在本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前,除洞庭湖岸圩田外,岳阳一般田地也未见有复种,说一千多年前的唐代岳阳稻麦复种恐怕是望文生义的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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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据四:唐代关于官员替代时职田收获物处理办法的变化。李氏指出,职田收获物一般归"耕种时在职者";开元年间的规定的期限分别是:陆田3月30日,稻田4月30日,麦田9月30日,与粟、稻、麦三大谷物播种期的后限一致。大中元年屯田的奏文引述开元令后说:"据今条,其元阙职田,并限六月三十日,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入新人,以后上者入旧人。"这个"今条",大概是对开元旧令的补充规定。以六月三十日为断的田应是五六月栽插的中晚稻田,以十二月三十日为断的宿麦田,是由于在稻田种麦,使麦类的播种期延后。"因此’今条’所提到的六月三十日为断的田和以十二月三十日为断的田,实即同一块田--一块实行了稻麦复种的田。宣宗对该奏书而发出的诏书明确地提到了’二稔职田’(即一年二熟田),即是指这种稻麦复种田。"而"仅有在长江流域的稻麦复种区,才存在二稔之田"。李氏认为,这是唐代长江流域实行稻麦复种的"更为有力的证据"。

按,这一"证据",常为主张稻麦复种产生于唐代的学者所援引[11] ,但尚未见到对"稻麦复种产生于唐代"质疑者对此"证据"的正面讨论。因为这是一个关键性的论据,我们不能不详加分析。为了讨论的方便,兹把《唐会要》中的有关记载迻录于下:

大中元年十月屯田奏:应内外官请职田,陆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麦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伏以令式之中,并不该闰月,每遇闰月,交替者即公牒纷纭。有司即无定条,莫知所守。伏以公田给使,须准期程,时限未明,实恐遗阙。今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十五日以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据今条,其元阙职田,并限六月三十日,春麦限三月三十日,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后上者,并入旧人。今亦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所冀给受有制,永无诉论。敕曰。五岁再闰,固在不刊;二稔职田,须有定制。自此已后,宜依屯田所奏,永为常式。--唐会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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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成熟曰"稔";"二稔职田"应指职田中一年收获两次者。但"二稔职田"是否专指实行稻麦复种制之田,"今条"是否专门为这种"二稔职田"规定的,则大有疑问。李氏引用"今条"时,把"春麦限三月三十日"一语漏掉了[12] 。实际上"今条"规定的是三个期限,而不是两个期限;因而不能与"二稔职田"直接挂钩。"今条"有"并限六月三十日"的规定,为什么要说"并"呢?把"今条"与开元令 对照一下即可发现,"并"是兼指陆田和水田而言的。可见,"六月三十日"的期限並非专指水田,更非专指中晚稻田。"今条"在把陆田和水田合并规定同一期限外,又把麦田分解为两种情况,即种春麦的田和种冬麦("宿麦")的田,从而规定了两个期限。

这些规定意味着什么呢?说"今条"是开元令的补充规定大概是正确的[14] ,但需要补充的是什么呢?

从开元令规定的期限看,它主要是根据黄河中下游的情况做出的,如水田的期限是根据北方水稻的播种期制定的,陆田则似乎只考虑了北方早谷子(稙禾)的播种期[15] 。对中原以外的情况,如南方稻作区、西方春麦区的情况,没有充分予以考虑。从开元到大中,一百多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不少变化,经济重心已经逐渐向南方(主要是江南地区)转移,麦作和轮作复种制都有新发展,原来的规定已不完全适应这种情况,因此需要有所补充。"今条"中6月30日的期限,充分照顾了南方稻作区的情况。因为唐代南方(尤其是江南)稻作以晚稻为主[16] ,有的稻田插秧是相当晩的。如杜甫《行官张望补稻畦水归》云:"六月青稻多,千畦碧泉乱。插秧适云已,引溜加溉灌。"六月份插秧才刚完。张籍《江村行》:"南塘水深芦笋齐,下田种稻不作畦。……桑林椹黑蚕再眠,妇姑采桑不向田。江南热旱天气毒,雨中移秧颜色鲜。"插秧时已入炎夏。由于插秧晩,插秧作业可以安排在麦收后进行,有利于实行稻麦复种;不能排除晩插田中已有麦收后复种晚稻的可能性,但不能说这些晚稻田都是由于实行稻麦复种才晩插的。例如有些"下田",要避开春水,只能种晩插的稻,肯定与稻麦复种无涉。"今条"中6月30日的期限,也充分考虑到旱地("陆田")耕作的复杂情况。例如,《齐民要术·种谷第三》就已经指出,有二、三月种的稙禾(早谷子),有四、五月种的穉禾(晩谷子)。而且"岁道宜晚者,五、六月初亦得"[17] 。"今条"分别规定春麦田和冬麦田的期限,反映了麦作的发展和受到重视。3月30日这个期限,可能主要是适用于西部春麦区。12月30日这个期限,则全面考虑了南方麦类生产的情况。江南种冬麦一般在八九月,陈旉《农书》仍然强调"麦经两社",要求在"八月社前"种麦;实际上冬麦的播种期往往延后,若晚稻收割后复种冬麦更是如此,不过也不至于到十二月。但岭南地区晚稻收获后复种冬麦,冬麦的播种期就可能要到十二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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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今条"作了以上分析以后,让我们回到"二稔职田"的问题上去。唐宣宗对屯田奏文的批示提到的"二稔职田"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它说明当时确实出现了一年可以收获两次的田,反映了唐中叶以后轮作复种制的发展。不过,尽管"今条"所作的规定应该包括了对"二稔职田"这种新情况的考虑在内,但不能说,"今条"是专为"二稔职田"制定的,也不能把"二稔职田"和实行稻麦复种的田等同起来。"二稔职田"这个词,就我们掌握的资料看,仅此一见,我们很难对它的性质、范围作进一步的判断。"二稔"诚然指一年中收获两次,但是否年年如此的稳定的一年两熟制,尚有待证明。我们很难说这种"二稔"田有多么普遍。张泽咸说:"唐代的’二稔职田’,地无分南北,’二稔’也不限于复种,举凡一年能收两次的如轮作、套种、间作、复种诸方式都包括在内,因此,只以两税与二稔职田以证明唐代江南推行稻麦复种,恐怕不是很妥贴的吧!"[19] 这一意见值得考虑。

论据五:两税法的实行。在引证了"今条"的"二稔职田"后,李氏进一步推断:"大致说来,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的种植制度(而不是稻麦复种技术本身),稻麦复种至少应在大中以前。确切地说,当在开元与建中之间(713-780)。正是因为这种夏秋两熟的复种制已经形成于长江流域,因此,以长江流域为主要征税地区、以夏秋两征为主要特点的两税法,才能颁布于建中元年,并一直实行下去。"李氏认为,两税法之所以规定"夏税勿过六月,秋税勿过十一月",是因为"六月份,农民已收上麦,插下秧;十一月份,农民已割完稻,种毕麦"正是封建国家征税的有利时机。"因此,两税法的颁布与施行,正是长江流域稻麦二作制已经形成的反映。"

按,夏秋两征是两税法的特点之一,它是以全国各地麦作有大的发展,以致夏收和秋收一样成为重要的收获季节这一事实为前提的。但不能说,两税法是以稻麦两熟的复种制为基础的。因为两税法中户税是按户赀计征的,地税虽然是按地亩多少计征,但也落实到户,并非一块地一块地地征税,因此不必实行稻麦复种才能实施夏秋两征。两税法是全国性的税收制度,即使长江流域真的普遍实行稻麦复种制,也不可能只根据一个地区的耕作制度制定全国性的赋税制度。就夏秋两征时间的确定而言,也是綜合考虑了全国各地情况的。具体说,夏征最后期限定在六月底,主要照顾了北方情况,因为长江流域一般四月下旬或五月初收麦,黄河流域五月份收麦,北方有些地方更晚一些;秋征最后期限定在十一月底,主要照顾了南方情况,因为黄河流域秋收在七、八月份,长江流域晚稻收割在九、十月份,岭南晚稻收割在十、十一月份。假如稻麦复种确是两税法的基础,这也要以稻麦复种的普遍实行为前提。李氏是先用"二稔职田"论证江南稻麦复种制的普遍性,然后指出这种普遍实行的稻麦复种是两税法的基础,再反过来说两税法的施行是稻麦复种制形成的反映。我们已经分析了用"二稔职田"论证稻麦复种制普遍实行之不可靠,对"两税法反映稻麦复种的形成"这一观点的评议也就不用多费口舌了。近年,李氏提出江南的稻麦复种制即使在宋代也并不普遍[19] ,实际上已经自己否定了以前的观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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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李氏的观点,我们在撰写《中国农业技术史稿》时曾认真地考虑过,并做出"主张唐代长江下游已普遍实行稻麦两熟制""论据尚嫌不足"的判断[20] 。我在《中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中也曾经说过:"唐代江南尽管很可能已有稻麦复种,但说那时稻麦复种已获得推广,是缺乏充分根据的。" 现在我仍然坚持这一基本看法。
注释

[1] 本文承吴承明、游修龄、吴慧、董恺忱、闵宗殿、王曾瑜、叶坦、姜锡东、曾雄生诸先生审阅,提出许多宝贵意见;尤其是游修龄先生纠正了初稿中的某些错误,王曾瑜先生提供了资料线索,特此志谢。本文即将
脱稿时,笔者得阅学者梁庚尧先生的大作《宋代太湖平原农业生产的再检讨》,获益良多,并吸收了其中的若干资料和观点,然亦有所讨论。
[2] 本文使用的"长江下游"的概念与广义的"江南"接近,包括宋代行政区域两浙东、两浙西、江南东、江南西、淮南东、淮南西诸路的全部或大部。这一地区的中心是长江三角洲的太湖地区,亦即江南平原。包括现在的苏南、浙北,过去的苏、松、常、杭、嘉、湖六府。
[3] 刊登在农业博物馆内部刊物《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上。
[4] 李伯重:《我国稻麦复种制产生于唐代长江流域考》,《农业考古》,1982年第2期。作者的结论是:"稻麦复种技术,大约在高宗武后时期,在长江流域少数最发达的地方已出现;作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制度,则大約形成于盛唐中唐,实行的地域主要是在长江三角洲、成都平原和长江沿岸地带。到晚唐以后,更加进一步扩大。" 本节引李氏观点均出自此文。
[5] 原文是:"自曲靖已南,滇池已西,土俗唯业水田。……从八月获稻,至十一月十二月之交,便于稻田种大麦,三月四月即熟。收大麦后,还种粳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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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韩茂莉:《宋代农业地理》第213-214页,山西古籍出版社,1993年。
[7] 李根蟠:《中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文中还指出:"类似的情形还出现在新疆的吐鲁番。当中原禾麦复种还处于偶发和散在阶段时,那里禾麦复种已经普遍化。《魏书·高昌传》说当地’气候温暖,厥土良沃,谷麦一岁再熟’。在吐鲁番出土的汉晋文书中,亦有关于麦粟两作的明确记载,有的租佃契约规定了夏秋两季交租。吐鲁番自古也是盛产麦类的。由此可见,耕作制的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有因素,有因素,其中还包括生产传统和民族习惯,应该联系起来对它们进行综合的考察。"需要补充的是,在制约耕作制发展的诸因素中,还有属于消费范畴的饮食习惯等。
[8] 其实古人已有见及此。宋陈振孙《白文公年谱》宝历"二年丙午"条下云:"公之去苏盖在秋冬之交,有《自问行何迟》诗,除日有《答梦得同发楚州》诗。"见汪立名编《白香山诗集·年谱旧本》。
[9] 水稻从插秧到开花大概两个月左右,由此推断,白居易去苏时所见之稻插秧已届初秋,张氏疑为双季稻的晚稻。按,宋代江南少量的双季稻是可能存在的。《宝祐琴川志》载有"乌口稻",是"再莳晚熟"的品种。此品种又见于明黄省曾《稻品》和清道光《苏州府志》;后者称它"晚熟,秋初亦可莳,以备潦余补种,下品也"。
[10] 张泽咸:《中国魏晋隋唐时期粮食作物的复种及其他》,《高敏先生七十华诞纪念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张氏又说:"关于人口密集问题,《新唐书·地理志》记唐代320余直属州中,苏州人口数位居全国第32位,岳州是第183位,说苏州岳州的人口密集而发展复种,说服力恐怕不够强。"
[11] 例如吴存浩《中国农业史》就主要以此为据论证稻麦复种产生于唐代,参见该书的第673页,警官学校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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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吴存浩《中国农业史》也沿用了李氏的这一错误。
[13] 所谓"开元令"是指开元七年和开元二十五年对职分田收获物归属的交接断限的规定,上引《唐会要》文开头对陆田、水田、麦田断限的规定即属开元令的。此外,《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注,《通典·食货二·田制下》、《通典·职官十七职田公廨田》、《册府元龟·邦计部·俸禄》等,都记载了有关内容。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田令"部分比较全面地搜集和整理了有关记述。
[14] "今条"是针对"元阙职田"的,"阙"通"缺","元阙职田"似指对职田中原本没有考虑到的情况的补充规定。
[15] 《齐民要术·水稻第十一》:"三月种者为上时,四月上旬种者为中时,四月中旬种者为下时。"《齐民要术·种谷第三》:"二月、三月种者为上时,四月、五月种者为下时。" 
[16] 李文说:"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当时南方水稻尚以一年一作为主,而且多为早稻,故在四月底以前已将稻田耕种完毕。"事实上,唐代南方稻作是以晚稻为主的(本篇第四节还将详论),有的插秧较晩,四月底以前已种稻完毕是北方情形。
[17] 夏谷子可以在麦收后播种,现在一般要在阳历6月15日左右播种,最晚可至7月1日。如果这和"今条"6月30日这个期限不是巧合,那么,这个期限可能意味着北方禾麦复种的发展。唐代关中已有禾(粟)收获后种麦的记载;不过,迄今还没有发现麦收后种禾--夏谷子的记载。
[18] 张泽咸:《中国魏晋隋唐时期粮食作物的复种及其他》。
[19] 李伯重:《宋末至明初江南农业技术的变化--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探讨之二》,《中国农史》1998年第2期。
[20] 《中国农业技术史稿》第341页注②,农业出版社,1989年。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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