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隐匿新闻源主体中的道德问题-新闻传播毕业(2)
2013-05-26 01:12
导读:我们以为,要想把握好隐匿报道的度,媒体特别是记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确立这样的基本观念,公开是新闻的本性,可信是新闻的生命,公开是新
我们以为,要想把握好隐匿报道的度,媒体特别是记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确立这样的基本观念,公开是新闻的本性,可信是新闻的生命,公开是新闻可信的基本条件。公开不仅是说新闻报道是公开的,也指新闻源是公开的,公开意味着新闻的可证实,可证实就意味着可信。媒体或记者正是通过“可信”的信息才能获得受众的“信任”。其实,在一般意义上说,匿名报道面临的最大道德难题就是“信任”问题。任何新闻传播在其源头上就是要取得新闻源主体的信任,这样记者才能获得真实的信息;任何新闻传播在最终意义上就是要取得新闻收受者的信任,不然报道就是无效的。诚如英国新闻道德研究者卡伦·桑德斯所说,“信任是新闻报道这座大厦得以平地而起的全部基础。”如何使新闻源主体确信匿名的保证,新闻收受主体相信匿名报道,才是记者赢得道德信赖的关键。因此,在新闻报道中隐匿新闻源主体的身份等信息必须慎重,慎重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要求,它内在要求记者应该真诚地对待新闻源主体、对待受众。第二。正因为如此,记者面对新闻源主体的匿名要求时,不能轻易答应,而是首先要争取公开,争取不匿名。在不得不答应匿名要求的情况下,要努力掌握承诺匿名的技巧,但不能利用技巧设计陷阱,让新闻源主体落入自己的圈套,这样做是不诚实的、不道德的,有可能给新闻源主体带来过度的伤害。反之,记者应该明确告诉新闻源主体,消息公开后可能给新闻源主体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以便新闻源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的判断。第三,作为记者,在向新闻源主体承诺匿名前,要和自己的上级(如编辑或主编等)协商,因为职业新闻工作是集体性的、组织性的行为,有些重要的决定要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这本身就是媒介组织作为道德或伦理实体的要求。其实,与自己上级协商的过程,也是一个道德讨论或者道德辩论的过程,一般说来,经过协商,记者能够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第四,记者应该向新闻源主体说明,即使有了匿名保证,提供信息,仍然意味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不仅有可能的责任,还有可能的道德责任。这既是记者对新闻源主体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对新闻收受主体的负责。这样,也就促使新闻源主体能够慎重对待自己提供的信息,防止对他人和公众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麻烦。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保护新闻来源是新闻工作者取得新闻源信任、忠实履行对新闻源的承诺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至关重要的一件大事。”。记者一旦做出匿名承诺,就意味着与新闻源主体有了道德约定,意味着媒体、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建立了道德信用关系,双方都得保持诚信。记者需要高度自觉到,守诺是道德的,不守诺就是不道德的。但这只是一个总的原则,涉及到具体问题时,恐怕并不是如此绝对和简单。因而,做出匿名承诺的记者,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承诺匿名后,只要实行报道,就要匿名,并且不能报道新闻源明确说明不能公开的内容。承诺不匿名后又公开新闻源,这是不守信用的行为,是对新闻源的欺骗,是极大的不道德。既然承诺了,就要担当承诺的责任或义务,这是赢得后继信任的必须,也是能够继续获得相关重要新闻(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一种保证或条件。
其二,由于匿名报道往往是一些揭露内幕真相的新闻,因此与其他一般报道相比,匿名报道容易引发各种各样的官司。这就意味着相关媒体或记者也极易陷入有关官司的旋涡之中——或充当被告,或要求充当证人等,必须经历各种道德信念的考验和煎熬。媒体或记者,有时必须在
法律与社会道德、职业道德的冲突中做出选择,在各种利益的矛盾冲突中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