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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隐匿新闻源主体中的道德问题-新闻传播毕业

2013-05-26 01:12
导读:新闻传播论文毕业论文,简论隐匿新闻源主体中的道德问题-新闻传播毕业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 在隐匿新闻源主体的行为中,主要关涉的道德问题
  摘要 在隐匿新闻源主体的行为中,主要关涉的道德问题是:隐匿的根据是什么?如何把握好隐匿的度?当隐匿行为追求的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道德上如何选择?选择的理由是什么?本文对这些问题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比较系统的回答。
  关键词 新闻源主体 隐匿 道德
  
  一、隐匿新闻源主体中的两类情况
  
  “拥有新闻信息并且实际介入或参与到新闻报道得以形成的个体或组织(群体)主体,就是我们所说的新闻源主体。简单一些说: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实际充当了新闻报道者(或是新闻传播本位主体)之新闻信息来源的主体,就是新闻源主体。”“由于不同的新闻源主体常常以不同的方式进入或参与到新闻媒介(主要是通过记者)的新闻活动中,因而在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会出现或生成各种各样的关系。为了讨论的方便,同时也是为了从新闻道德论角度抓住问题的要害,我们可以把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常态关系;第二类是非常态关系。所谓常态关系是指在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没有特殊的、比较困难的新闻道德问题需要处理;所谓非常态关系是指在记者与新闻源主体之间,有一些特殊的、比较困难的新闻道德问题必须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处理。对于媒介或记者来说,面临的道德难题主要生成于或存在于非常态的关系中。在非常态关系中,最突出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媒介或记者如何对待新闻源主体的匿名问题。
  新闻报道中隐匿新闻源主体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记者自己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主动在新闻报道中对新闻源主体做出匿名处理;或做出某种形式的替换处理,即把来自甲新闻源主体的信息说成是来自于乙新闻源主体,这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匿名处理;第二类是有些新闻源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记者提出匿名要求,记者不得不在新闻报道中对源主体做出隐匿处理。在这两类“匿名报道”(为了方便,我们把不透露新闻源主体真实身份、姓名等信息的新闻报道,统一命名为匿名报道)中,都涉及到职业道德问题。以往学界主要关注的是第二类匿名,这可以说是抓住了主要问题,但看得出并不全面。因为在第一类匿名中存在着更为明显的道德问题。下面,我们对两类情况分别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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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记者主动“塑造”的各种匿名
  
  在新闻实践中,人们发现,一些记者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或者在一些新闻报道中的某些具体信息上,没有指H{明确的新闻来源,或者对新闻源进行了有意的模糊化处理,使新闻收受者无法清楚判断一些信息的具体来源。
  这种隐匿消息来源的做法通常都是记者主动做出的,大致有这样几种可能的情况:第一,有些记者似乎是为了提高新闻源的权威性,赢得受众的信赖,有意转换新闻源的角色身份,把来自张三的消息说成是来自李四的。比如,有些记者把明明是自己看到的或听到的消息,说成是来自他人的消息,即把自己的身份转换成其他角色身份,诸如“本地观察家、消息灵通人士,不愿透露姓名的人”等等。当然,我们不会否认,有时记者的一些信息确实来自“观察家,消息灵通人士,不愿透露姓名的人”。第二,有些信息本来就属于道听途说,没有明确的来源,但一些记者想做报道又不愿意花费时问、精力去核实。于是,要么采取“有闻必录”的手段,要么采用隐匿新闻源的“技巧”,要么干脆没有任何新闻源方面的说明,这在当下的一些娱乐新闻、社会新闻中屡见不鲜。第三,还有个别的极端情况,极个别记者敌意捏造新闻,捏造新闻源,但又故意神秘地说为了保护新闻源,不能公开姓名和身份等等。
  这些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背离了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其中一些做法是明显的造假行为,对受众带有公开欺骗的意味,隐匿新闻源不过是造假的手段和“技巧”。主动“塑造”匿名报道的动机、过程或手段显然是不道德的,也不可能获得善的结果。其中的道理也比较简单,不必过多的阐释。
  
  三、必要隐匿中的道德问题
  
  隐匿新闻源主体,是指新闻媒体或职业新闻人不向外界透露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姓名等的一种做法。在隐匿新闻源主体的行为中,主要关涉的道德问题是:隐匿的根据是什么?如何把握好隐匿的度?当隐匿行为追求的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道德上如何选择?选择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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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匿新闻源主体的身份、姓名等,一般都是由新闻源自己提出的,记者或媒体之所以答应新闻源主体这样的要求,最直接的原因是媒体或记者认为一定的新闻源主体独一无二,只有他或她才能提供一定的信息,而且只有答应其匿名’的要求,才能获得信息、继续获得信息并公开发表相关的信息。
  记者或媒体隐匿新闻源行为的理由通常有这样几条:(1)这样做,可以保护消息提供者,包括其声誉、人身安全和其他利益。要求匿名的信息提供者,提供的往往是一些自己通过工作关系、社会关系、甚至是私人关系获知的重要信息,如果公开提供者本人的身份信息,很可能使提供者失去工作、陷入社会关系、私人关系的困境,甚至可能带来生命的威胁。(2)隐匿新闻源,可以维持媒体或职业新闻人获取一些重要新闻或特别新闻的渠道,如果不隐匿,就将失去一些独特的信息渠道。正如美国媒介法学家唐·R·彭伯所说:“如果新闻与信息是新闻界的血液,那么,消息来源便是血液的重要源泉之一。许多新闻记者,尤其是自认为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常常须臾离不开他们培养的消息来源。”进一步说,隐匿新闻源,也就等于保护了新闻媒体和职业新闻人的利益。如果不隐匿,就不能获得一些重要的、独家的新闻,从而也就可能失去获得社会声誉和实际利益的机会。(3)隐匿新闻源,可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利。如果设有隐匿,知情者就没有更好的机会发布自己知道的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4)隐匿新闻源,可以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到特别的满足和实现。如果没有隐匿,社会公众就没有机会获得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
  从以上这几条理由可以看出,隐匿新闻源的行为要想获得道德上的支持,隐匿动机必须是善意的,隐匿手段应该是正当的,隐匿的后果应该是好的、善的,对匿名者、媒体或记者、社会公众带来的是好处。换个角度说,隐匿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应该的,就是因为隐匿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维护公众的知情权,而要使隐匿行为在整体上成为道德的行为,必须使用道德的隐匿手段和达到实际上保护了言论自由、维护了公众知情权的结果。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媒体或记者隐匿新闻源行为的边界在哪里?度在哪里?这是媒体或记者答应匿名要求时的道德难题。过度隐匿新闻源,即轻易答应新闻源主体的匿名要求,或过量使用匿名报道方式,会损害新闻的可信性;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为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提供恶意利用媒体或记者的机会。但是,过度严格控制隐匿新闻源的报道方式,也有可能使一些“好新闻”、“大新闻”失之交臂,使公众利益受到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使言论自由失去本来可以更好实现的机会。因此,在隐匿与公开之间,考验的不仅仅是记者的品德,还有记者的经验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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