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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运营部分首先面临着凭借什么吸引用户掏“订制费”的问题。对于包括直播星在内的整个数字电视产业来说,内容是盈利之本。直播卫星电视对节目数量和质量的要求都很高,没有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内容,付费收视就无法实现。这在有线电视数字化的过程中已经得到了验证:有关部门靠付费电视推动有线数字化的设想并没能达到预期效果,其原因说白了就是用户对现有的付费频道的内容不买账,这才有了“青岛模式”、“佛山模式”带有政府色彩的整体置换。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美等国家直播卫星电视恰恰就是依靠的内容赢得一席之地的。比如BSkyB将市场细分,对200多个频道实施专业化定位,其中,定位于原创节目和剧集的天空1频道、侧重关注重大国际时事的天空新闻的、长于提供赛事直播的天空体育以及天空电影类频道最受用户欢迎。BSkyB丰富而细分的内容获得了回报,上一财年(截至2007年6月)订户接近860万户,成长率约5%,本财年(2007/2008)仅第一季度公司总收入就达11.85亿美元,同比增长11%。
可见,必须大力解决广电业内容市场发育不良,内容生产和发行机制残缺不全,内容管制手段相对僵化,内容经营在经营活动中所占比重不足等问题,否则直播星靠订制费运营的设想就无法实现。其实,有关部门早已意识到了内容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特别是2004年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允许外资媒体公司入股中国的广电节目制作经营企业,开展节目制作发行业务。但是几年过去了,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分析原因,与节目平台、传输平台开放程度不配套相关。可见,单纯鼓励内容生产、交易还不够,政策出台还要讲究配套。另外,在制度供给上还应改变以往“鼓励”、“提倡”等偏“虚”特点,通过一些具体的规定加大可执行性。比如英国政府早在1987年出台了一项规定,要求国内两大广电垄断媒体组织BBC和ITV播出的节目中必须有25%来自独立制作公司。几十年来该节目配额政策有效地保证了电视节目在形态、内容、风格等方面的多样化,并有助于BBC和ITV在竞争中保持活力,值得我们在为直播星发展供给制度时借鉴。总之,要尽快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在保证公益平台不受侵害的基础上,打破媒介资源垄断,改变我国电视业传统的“前店后厂”的生产方式和“自产自销”的播出方式,推动社会力量介入直播星的节目制作,打造公开、公平和畅通方便的市场环境,完善节目市场和流通渠道。
直播卫星产业的另一个盈利点是增值服务。在这方面,特别需要通过政策、法规推动技术创新及其应用。因为新技术及其应用直接影响着增值服务的种类与水平,更为重要的是,积极有效的开发利用可以使其转换成巨大的现实效益。2007年美国两大直播星公司DirecTV和EchoStar就通过开展高清电视业务赢得了订户数的迅速增长。目前美国直播星用户已占到电视家庭的1/3,在与有线电视的竞争中已经牢牢地站稳了脚跟。
就我国直播星的发展策略来说,用好节目推动其发展这一国际上普遍的发展思路不一定最快见效,因为在中国,相对稀缺的高质量原创内容集中在开路频道中,因此通过为用户提供包括节目预约、节目背景信息、逛商店、银行、交友、游戏、公共信息、远程教育和电子邮件等增值服务寻找盈利空间未尝不可作为一个发展思路。这就需要用政策推动宽带、移动性、交互、多媒体等数字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制度供给上要重视的方面还有很多,比如:要从大局出发,继续想办法突破影响整个信息产业发展的行业壁垒;除了力求“促发展”,还要做到“强监管”,通过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共服务,并确保直播星领域的政令畅通;提倡适度竞争,既要避免出现像某些行业那样因一方独大伤害公众利益的垄断局面,也要避免再次因行政区划形成新的“条块”分割;加强内容上的引导与规范,保护思想、文化的天空,使直播星在传播知识,丰富文化生活、缩小地区信息鸿沟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等等。但这些也是整个广电乃至信息产业政策法规匹配时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就不作专门讨论了。
梁启超曾把鸦片战争后七八十年的历史分为三期,认为,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对于我国的直播星发展来说,物质基础和制度环境固然有不断完善的空间,但最大的发展障碍还是来自“文化根本”——思想观念。如果我们拿出对待互联网的态度和精神,实事求是地分析研究直播星发展所处的环境和面临的问题,积极引导,认真执行,直播卫星也一定能成为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成为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