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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直播卫星电视发展的难点——兼谈直播

2013-08-28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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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星9号”的成功发射,直播卫星(Direct Broadcasting Satellites,DBS)再次在国内引发热议。几年前人们还在认识直播星的覆盖、成本、容量优势,讨论其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上的意义,如今发展直播卫星是我国广电业发展的必然逐渐成为共识。美国DirecTV、英国BskyB等的大踏步发展,更是或多或少让我们对当初没能抓住时机尽早发展直播卫星感到些许遗憾。

  刘勰在《文心雕龙》里有“迹坚求通,钩深取极”的表述,意即在分析问题的时候,紧紧围绕重点、难点进行深入探求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探求万事万物规律性的一个基本方法。那么我国的直播卫星在未来发展中“迹坚”之处何在,又如何“求通”呢?

  确定盈利模式

  “中星9号”的升空恰逢我国广电、电信领域的数字化浪潮,在有线数字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IPTV等的重重包围下,为直播卫星的社会角色和业务范围作出定位,是使其能够“盈利”——既收获应有的社会效益,也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基本前提。

  国外直播卫星电视大多为付费的商业频道,我国则不同,目前被定位为公益性服务平台。卫星采购、发射及维护成本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一期48套标清数字节目、48套立体声数字广播和数据广播业务全部免收上星费,购置了终端接收设备的用户可免费接收。换句话说,作为完全出资人,国家对直播星一期建设的要求很明确,即扩大农村地区覆盖,解决全国已通电但广播电视不通达的20户以上自然村收听、收看的问题。

  国家“十五”规划要求解决50户以上自然村的广电覆盖,“十一五”规划则把这一要求提高到20户以上自然村。多年来,政府依靠地面推进“村村通”,这一做法初期取得了一定得效果,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形复杂,最后5%左右的人口覆盖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利用直播星传输节目是提高我国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改进信号传输质量、避免与境外节目共星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这也是为什么政府首先把直播卫星定位为公益平台,计划调拨13亿专项资金支持直播星“村村通”的原因。

  但细思量,这一定位还有许多值得推敲之处:首先,实现偏远地区人口覆盖意义固然重大,但放弃城市人口显然没能使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巨大的经济投入产生的社会效益最大化;第二,“中星9号”一期运营只使用了22个转发器中的4个,剩下的18个转发器长期闲置,不仅将面临资金压力,也让人对没能充分利用直播星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感到惋惜;第三,仅完成政府要求的“规定动作”并没能充分发挥直播星在大容量、交互、移动等方面的性能,而缺乏真正的直播星业务的广播电视业是不完整的;第四,从带动经济发展、解决就业的角度看,发展直播星及相关产业潜力巨大,如按全国20户以上的71.6万个自然村,每个村以20户、每台接收设备以300元计算,仅“村村通”带来的终端硬件销售额就近43亿元,此外还有卫星制造、发射、维护,节目生产、销售,直播星增值服务等等产业链上巨大的“作为”空间。因此,直播卫星电视显然不能只是作为有线电视覆盖上的补充、解决偏远地区的“村村通”,也应该进入城市,参与数字电视市场的竞争;不能只是作为公益性的平台,而应定位于“公益平台+商业运营”,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皆有所获,从而摆脱依靠“输血”的状态,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直播卫星的管理、运营通常分为空间段和地面段两部分。空间段相对简单,主要负责卫星发射及运行测控;地面段负责的内容比较庞杂,包括接收终端、节目内容、用户体系、各类服务等等。空间段和地面段的运营关系构成了直播卫星不同的管理运营模式:合一运营,即卫星的正常运营、用户管理、售后服务各环节都是运营商独立运作,以美国为代表;分段运营,以欧洲为代表,欧洲各国有关卫星的法规不甚相同,因此一般都是各国卫星公司租用国际卫星组织的转发器,然后自行运营地面段。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直播卫星的空间段和地面段将分开运营。根据国家规划,空间段实施公司体制的市场化运营,2007年12月成立的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是直播星空间段运营的惟一主体(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各占50%股份);地面段则由广电系统负责。借鉴推行付费电视的经验,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明确地面段的运营主体和开办条件,并在开办主体、合作主体方面有所突破,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地面段运营竞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直播卫星电视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从“公益平台+商业运营”的定位出发,地面段也可以分为公益运营和商业运营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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