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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人才要“奖罚分明”
王沉在(《魏书》评曹操)中评价曹操的用人之术是“勋劳必赏,不吝千金;无功望施,分毫不与。”曹操正是坚持这个用人原则,所以才能充分而广泛地调动了有利于统一集权的积极因素,消除了不利于统一集权的消极因素。建安八年,他发布的《论吏士行能令》中就强调:“议者或以军吏虽有功能,德性不足堪任郡国之选,所谓‘可与适道,未可与权’。管仲日:‘使贤者食于能则上尊,斗士食于功则卒轻于死,二者设于国则天下治’。未闻无能之人、不斗之士,并受禄赏,而可以立功兴国者也。故明君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他在《(孙子)注》中更是明白地告诫大家:“明赏罚,虽用众,若使一人也。”这种“奖罚分明”的用人原则不但贯穿在曹操一生的生活和军事斗争的实践中,而且也体现在他大量的著作之中。如建安十二年《请增封苟或表》中,他向汉南帝列举了苟或在与袁绍大军官渡决战前后的功劳,并检讨自己在强大敌人面前“时众寡粮单,欲图还许”的退缩思想,多亏苟或的“深建宜住之便,远恢进讨之略。起发臣心,革易愚虑。”才使得自己“坚营固守,徼其军实,遂摧扑大寇,济危以安。”曹操认为,苟或虽不是冲锋陷阵的武将,但他能够深谋远虑,提出积极的建议,达到“以亡为存,以祸为福”的效果,这样的功勋真正是“谋殊功异,臣所不及。”所以曹操要求汉献帝学习高祖刘邦的做法,要“贵指踪之功,薄搏获之赏。”对荀或应该以“原其绩效,足享高爵”,“乞重平议,增畴户邑。”曹操类似这类为功臣诅取封赏的事例很多,如建安十二年他上书汉献帝的《表论田畴功》中对田畴在征讨乌丸斗争中杰出贡献的陈述;建安六年在《加枣祗子处中封爵并祀祗令》中对枣祗在推行屯田制,恢复发展生产,为统一战争提供物质支援作用的肯定。虽然枣祗“不幸早殁”,就是“追赠以郡”,也是“犹未副之”,就是说枣祗虽死,现在追封他为陈留太守,也不能和他的功绩相称。所以曹操感叹地说:“今重思之,祗宜受封,稽留至今,孤之过也。”现在的办法只有采取“祗子处中,宜加封爵”这样才能达到“以礼祗为不朽之事。”又如建安十三年为谋士郭嘉请求追赠封邑的《请追赠郭嘉封邑表》,同时为追哀悼念郭嘉功绩写给荀或的两封信,即《与苟或书追伤郭嘉》,再次表彰了郭嘉为完成统一大业而舍生忘死的精神。
曹操的人才观,在他的文学遗著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并在政治斗争、军事斗争中坚决贯彻执行。正是曹操这样的人才观,所以才能够迅速地在他身边集聚了一大批有识之士,他们呕心沥血、深谋善断,使曹氏的政治地位、军事力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形成了一个实力雄厚的政治核心和强大的军事集团,终于战胜和消灭了长期雄据在各地的大小封建割据势力,统一了中国北方,为魏、蜀、吴三国鼎立的格局打下了基础,也使曹操成为一代千古传颂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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