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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黄卫副部长介绍,虽然目前各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很高.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还存在四个方的问题:
一是信用的信息收集、整理、评价等没有统一的标准。
目前,对具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信息收集、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应用等还缺乏明确规定。虽然一些地方对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作了规定.但由于各地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各不相同.评价方法也不一样,造成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不能互认.甚至形成新的市场壁垒。
二是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不够。信息公开滞后。根据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的通知》,一些地方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平台或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造成了资源浪费。
三是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
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目前,各地在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后,通常采取曝光、与资质年检挂钩、进行招投标标前提示等方式,进行失信惩戒。但这些惩戒措施缺乏强有力的法规支持和保障.监督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仍然十分有限,还没有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
四是信用制度建设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