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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具体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
依照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2、招标代理合同现状
2.1国家没有相应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我国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在建设工程的其它方面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都已经有了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这些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有序运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提供规范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任务,迫切而重要。
2.2招标代理合同相关的配套文件不完善
我国有关招标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实行为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或有待明确的地方。如:①《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给出了全过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但对非全过程招标代理的情况没有给出确定的收费标准;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招标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基数为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的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明显偏低;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根据招标代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占有招标代理业务中很大的一部分工作量,仅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费用,显然不尽合理等。
3、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的重点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1确定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3.1.1确定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
目前,许多业主在招标时,习惯于将部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另行招标而在招标代理合同中不予以明确,从而导致招标代理范围的不确定。通常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业主可能进行另行招标的项目有:燃气工程;消防系统工程及防盗防火门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人防工程;防盗对讲及监控安装工程;电话、电视及宽带网安装工程;变配电安装工程及三箱设备;泵房设备安装工程;发电机安装及消声环保工程;室外园林景观工程;二次装饰工程;室外道路、管网工程;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生活污水环保处理工程;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等。
以上项目是否包含在招标代理范围中,应在签订招标代理合时予以明确。
3.1.2明确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
(1)前面提到,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可以包括很多,这些工作内容,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往往没有进行详细的约定,现行招标代理合同通常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有关工作内容的条款处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内容为施工总承包(或施工监理)的招标。招标代理的内容显得非常含糊,为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人的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给招标人的招标工作留下隐患。
(2)同时,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一定将上述工作内容全部委托给招标代理人去做,如①编制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以及其它工作内容等,这些工作内容可能由招标人自行完成,也可能由招标人委托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去做。
3.2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2.1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
4、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有完整的程序,专业化强,组织工作繁杂。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它许多相关的事宜,同时,招标代理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避免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纠纷的发生以及减少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的风险,就必须对招标代理合同进行规范,制定和推行招标代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参考,从而更好的为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