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教育探索(2)
2015-02-07 03:05
导读:我国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总的来看,普遍存在着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的问题。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研究近年来不仅成为
我国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总的来看,普遍存在着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的问题。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研究近年来不仅成为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和研究人员着力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专家、学者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的关注。尽管对于理工科院校办法学专业的利与弊观点不一,但是很多学者都承认,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有其深厚的科技背景作为支撑,因此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应避免与政法类与综合类院校人才培养类型重复,应发挥其学科優势,将应用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作为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这无疑为理工科开展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理工科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其自身的发展中,在高校激烈的竞争中,也在不断寻找着自己的特色和優势。在有特色才能有发展的认识基础上,我们充分依托理工科背景,在文理科的结合点和交汇点上确定法学专业方向,力求办出自己的特色。这样既可发展自己特长,又能在文科整体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大学以及法学专门院校的众多法学专业中确定自己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位置,避免因一哄而上重复建设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这既有利于形成适应科学技术和发展需要的新型法学专业,又使得整个能形成合理的结构和布局。一方面,理工科院校具有得天独厚的理工科专业资源優势,为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的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提供了優良场所,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懂专业技术,也懂法律知识。另一方面,特色培养也体现出在适应该专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国内外人才对该类人才的需求。
四、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教育的改革方向
近年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充分意识到千篇一律的教育模式和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进行改革,否则迎来的不会是法学教育的繁荣,而是过度繁荣后带来的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自身的衰败,于国于己不利。因此,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在不断摸索着适合于自身发展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在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改革。笔者以为,其改革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 培养目标改革。培养目标的正确树立,是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首要一步。只有树立正确的人才培养目标,才能在目标的正确指引下开展各种教学活动。我们要改变以往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与政法类和综合类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的重复,将培养目标明确定位为培养复合型的应用人才,在对学生进行法律专业通识教育的同时,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同时也包括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协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社交与表达能力,适应和应变能力,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2 培养方案改革。将本科阶段的学习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以教师讲授为主,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视各学校的具体情况而定。专业课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为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保证核心课的学时和内容的完整。除此之外的课程为选修课,学生按照兴趣爱好以及未来工作或进一步学习的需要进行选择,满足学分即可。第二阶段为职业训练阶段。在此阶段,以班级为单位,为本科生配备数名导师,满足学生不同的学习需要。职业训练阶段的学习分为课堂模拟训练和实践两方面。课堂模拟训练由教师,以学生为课堂主体,模拟学习会见当事人、事实、法律研究、咨询、调解、谈判、法律文书、诉讼等实务方法和技巧。实践阶段由指导教师带队进入司法实务部门及公司法务部门进行,采取学徒制的方式,为学生将来成为法律从业人员增强感性认识和积累实际工作经验和技巧。我们的培养方案应力求做到,按此方案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人才,即应是成熟的法律从业人员,应可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于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不经过或少经过入职以后的上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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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课程体系改革。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育课程设置上有两点应当明确:首先,应以社会及市场化的发展为导向建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其次,多元化教育范式的出现,将要求重新整合已有的教育優势和资源以及与此对应的课程设置体系。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理工科院校应从学科的整体和综合平衡着手,合理地建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加强学科交叉,以综合课程、边缘交叉课程、跨学科课程、双学位和辅修专业为依托,拓宽法科学生的知识面。就教材方面而言,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应结合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培养目标,撰写和使用适合于这种特色和目标的法学教材。就课程设置而言,职业训练阶段的学习应正式纳入教学计划中,并科学合理地将职业训练阶段划分为几大模块,每一模块针对不同的实务训练而展开。比如,可以将职业训练阶段划分为会见当事人模块、事实调查模块、法律研究模块、法律咨询模块、法律调解模块等,针对每一模块开展课堂模拟训练和实践训练。使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即可以做到在真实的情境下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分析和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使法学教育不仅仅停留在书本层面上,而是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相结合。这样也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热情,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以及作为法律专业人才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
4 师资建设改革。教师是成功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一环。法律职业教育对教师的要求较高,而实际情况是,教师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而且术业有专攻,有精于深奥的理论探索的教师,也有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因而,笔者以为,应将这两种教师区分开来。前者主要负责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通识教育,把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和树立法律信仰放在首位。同时,要培养、引进或聘请既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也具备学术造诣的教师,负责本科学生第二阶段即法律职业教育阶段的学习。二者分工合作、互相协调,共同完成学生的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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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改革。以往的考试方法侧重于考查学生的书本知识,大多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间或以开卷或口试的形式,方法比较单一,且容易导致学生的死记硬背,并不适合真正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为适应“二阶段”的培养方案,必须对传统的考试方法进行改革。在第一阶段的学习中,可以继续采用以往的考试方法,不可否认,在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方面,传统的考试方法有其優势所在。在第二阶段的学习中,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试方法,侧重于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如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领导和协调能力、表达能力等。可以在课堂模拟和
中采用教师评价学生和学生互评的方式,兼以考查学生在每次实践完成后所做的报告,综合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