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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研究(2)

2015-02-25 01:08
导读:三、法学本科外国学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1.明确教学目标。针对我国高校学教学目标不明确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巩


  三、法学本科外国学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1.明确教学目标。针对我国高校学教学目标不明确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巩固先前所学的刑法知识。据笔者观察,虽然经过了刑法学的专门学习,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高年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问题仍然缺乏认识。例如,笔者曾对我院法学三年级的学生提问一个案例:“某甲提刀去乙家杀乙,途中腹痛难忍遂返回己家,因邻居举报而案发,问某甲犯罪属于何种形态?”答案应为犯罪预备。令人惊讶的是,被提问的七名同学或答犯罪未遂,或答犯罪中止,竟无一人正确。原因即在于对于曾经学习过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没有真正掌握,这种现象绝非偶然。所以在实现其他教学目标之前,应首先打好学基础,以免本课程成为空中楼阁,也为学生今后的和实践运用打下基础。
  第二,深化对刑法理论的掌握。法学本科生在一、二年级所学的刑法学课程应当是具有一定深度的,但是重点在于对法条的注释而非理论研究。通过对外国刑法学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更深刻地把握法条背后的理论知识,进而更加透彻、理性地掌握刑法。例如,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中国刑法学的讲授中,一般解释其中的关键术语如“比照”“从轻”“减轻”的含义即可,但是学生得到的是武断的知识,或者说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对于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理解是肤浅的、机械的。而在外国刑法学的教学中,通过将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刑法的犯罪未遂制度进行比较后,学生就会发现代表性的立法例有三种:不减制、必减制和得减制,它们分别是以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为其理论根据的,相比之下综合考虑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的得减制更具合理性,而我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即“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能够了解背后的理论,从而强化了记忆,加深了理解,进而提高了理论钻研的兴趣,为今后考研创造条件。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第三,提高科学研究的能力。高校的是复合型的教育,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培养能力。外国刑法学课程通过介绍、分析、比较国外的刑法理论与制度,能够使学生了解国外刑法先进的制度和固有的弊端,从而对我国的刑法和刑法学有更全面、客观的认识。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运用科学方法促使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实践中有学生将外国刑法学学习中产生的成果加以完善作为自己的甚至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也证明了提高科研能力应当作为外国刑法学的教学目标之一。
  2.丰富教学内容。如前所述,目前外国刑法课程讲授范围局限于大陆法系,并且只涉及总则,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综合考虑课程的学时、教学的资料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等因素,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当确立“以大陆法系为主、以英美法系为辅;以总论为主、以分论为辅”的原则,分专题进行讲解。以笔者讲授的该课程为例,总计18周36个学时,除去一周考查外,以2课时为一单位可以讲授17个专题,分别是: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与犯罪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型、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刑罚的执行、保安处分、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贿赂罪、渎职罪。在讲授每一个专题的时候,要介绍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有关制度和理论,并且帮助学生回忆中国刑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各国之间的异同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规律性的问题。
  3.改革教学方法。一是教学的基本方法应为比较方法。比较的方法是通过比较来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通过比较,才能将不同现象区别开来,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它们各自的概念。所以,任何学科都使用比较方法,刑法学也不例外。运用比较方法研究问题,有助于拓宽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增进对各种不同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了解和掌握,并从中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这对于提高刑法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刑法科学的前进,对于改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都是有重要意义的。由外国刑法学的教学内容决定了其基本教学方法为比较方法,具体而言又分为中外比较与外外比较两种方法。所谓中外比较,就是将中国刑法的某制度或理论与外国相应的制度或理论进行比较得出结论。例如,中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原则上所有的预备犯都应受刑罚处罚。但是实践中受到刑事处罚的预备犯极少,大多数犯罪的预备犯(如盗窃罪、偷税罪、受贿罪)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表明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得到执行,主要原因在于其规定本身理论依据不足,脱离司法实践。通过与外国刑法进行比较我们发现,日本、德国、奥地利、泰国等国家刑法总则中没有处罚预备犯的概括性规定,而只在刑法分则中的某些严重犯罪条文中特别载明处罚预备犯(如杀人罪、伪造货币罪、放火罪、战争罪等),这样即在法律上排除了对大多数犯罪处罚预备犯的要求,更加符合司法实践,避免了法律不能贯彻执行的尴尬境地,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所谓外外比较,就是在我国对某理论没有独立成果的前提下,比较外国刑法理论之间的异同,区分优劣为我所用。例如对于堕胎罪的立法比较。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是针对具体问题组织讨论甚至辩论。由于外国刑法学课程往往开设在高年级,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并且已经不再满足于被动接受知识,而是渴望表达自己的观点、展示自身的水平,所以教师应当因势利导,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就一些争议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使学生在积极参与过程中获得知识,深化理解。例如,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曾就“罪刑法定原则的未来”“死刑存与废”“安乐死在中国的适用性”“强奸罪是否应当作为亲告罪”等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提高了学生的表达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改善了教学的效果。
  三是以小组的形式并讲解英文资料。本科三、四年级的学生,一般都已通过大学四级,有的通过了六级考试,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但是实际运用能力不强。笔者认为,在外国刑法学教学中,应当有意识地培养学生阅读、翻译英文资料的能力,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既可以巩固、提高他们的英语运用水平,又有利于增强其科研能力。具体的做法是将本班的学生划分为若干学习小组,每组人数在4~6人为宜,每组选出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每周课上随机抽取一组,教师向其布置下一周的讲解任务,即英美刑法教材影印本的一部分,由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全组成员分工进行翻译和讲解。下周上课该组成员讲解结束后,其他同学可以就讲解的内容向该组成员提问,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目前笔者向学生提供的英文资料为法律出版社的Criminal Law 4th edition ,West Nutshell Series.实际效果很好,学生普遍反映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调动积极性、开阔眼界、提高表达能力、增强英语运用能力,收获颇多。
  四是要求学生撰并参加答辩。针对目前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不足的现状,为了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笔者在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中增加了撰写并参加答辩的要求。具体做法是在开学第一次课上就把撰写论文与答辩的任务布置下去,题目限于外国刑法某制度(或理论)研究或者中外某制度(或理论)比较研究,字数在5000字以内,观点明确,结构清晰,题目不要大但要求把问题讲清楚。对于必修课的学生作为平时成绩,对于选修课的学生作为期末成绩。要求学生在期中时把论文交上来,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审阅论文,就每篇论文提出2~3个问题,然后在下半学期课外的时间每周组织若干同学进行公开的答辩,根据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各占50%的原则给出成绩。对于其中优秀的学生,可以进行个别辅导,鼓励他们完善、发表其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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