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家校合作机制差异之比较(1)(2)
2017-08-19 06:04
导读:(2)美国家校合作的组织机制。美国的家校合作有其严密的组织保障,家校合作中相关组织的建立及其项目计划的实施使家长、学校和社区紧密地团结在一起
(2)美国家校合作的组织机制。美国的家校合作有其严密的组织保障,家校合作中相关组织的建立及其项目计划的实施使家长、学校和社区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从幼儿园开始,在孩子的不同年龄阶段都有相关组织的建立。早期儿童教育是所有层级的教育中家长最早参与的一种,早期儿童教育阶段促进家校合作的相关组织有AVANCE家庭支持和教育项目组织、早期学习设计项目(MELD)组织、儿童早期的家庭教育(ECFE)组织、家长的教师身份’(PAT)组织、家长与儿童教育项目(PACE)组织等等。而初级和中级教育阶段的家校合作项目组织有:MegaSkill项目组织、儿童看护发展中心(CICC)、‘家庭与学校同在’(FT)项目组织等等”。另外,中美两国家校合作机制在管理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二、中美两国家校合作机制差异之原因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家校合作机制较为成熟,而我国的家校合作机制尚不完善。中美两国家校合作存在的显著差异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1.法律保障
在美国,家校合作机制的正常运行有其严密的法律保障。美国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的指导权被认为是自然的和与生俱来的,所以这些权利被认为是美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的指导权也是一项受保护的法定权利,所以学校的作用就是代替父母实行这种权利。当家长和学校之间出现分歧时,法律的作用就凸显出来,法院通常会去平衡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关系,以明晰两者的责任。20世纪50年代,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NCAAP)反对种族歧视制度的斗争爆发后,家长们的权利和责任意识开始觉醒并试图更大程度地干预学校事务,教育者们感受到了威胁,由此双方之间产生了紧张的关系,从而导致了有关强制入学、学费、
特殊教育、学生权利、课程、责任和歧视等法律案件的出现。目前学校和家长对这些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就这些问题的争论虽然对开展家校合作有不利的影响,但家长与学校在家校合作中的责任更加明晰化了。
而我国学生家长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家校合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我国家校合作中会出现家长与学校责任机制不明确,家校双方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鉴于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培养家长的法律意识,扭转家长与教师的教育观念,消除彼此之间的意见分歧,培养他们的共育意识。应使家长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家校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断完善自身,主动参与到对孩子的教育和培养之中。学校应与家长明晰责任,特别是教师应敢于面对挑战,把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参与视为提升自己的外在力量,积极加强与家长的合作,从而形成一种家校双方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的局面。
2.管理体制的保障
在美国,学校管理体制主张开放与合作,学校管理者和下属教师是通过共同合作解决问题的,而不是通过严格的等级制度做出决议的。这种方式不但不会削弱领导者的权威,反而会促使其做出更好的决议。在学校中,校方管理者在使家长成为学校教育的参与者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其他员工注意到,学校管理者已将参与学校教育的优先权赋予家长,家校合作的氛围之所以能够创造出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学校管理体制的影响。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学校领导体制是校长负责制,这种体制是由校长统一指挥、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的校内领导体制。这种体制使校长拥有更大的人事权、财政权、决策权和指挥权,校长与教师之间有了严格的等级关系,这种等级关系不利于学校管理者与教师的沟通与合作。学校的这种管理体制对家校合作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使这种等级关系一直延伸到家庭与学校之间,从而使人们形成了家庭从属于学校的错误观念。鉴于我国家校合作的弊端,可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重视双向交流方式,使家长与学校之间平等的对话,学校应鼓励家长以各种身份参与学校活动,家长也须积极与学校特别是与教师进行沟通交流,并对学校发出的信息做出反应,将他们所了解的情况、关心的问题和心中所想反馈给学校,双方互动、互益,这样,家校之间的沟通机制会更加完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资源保障
在美国,家校合作有其资源保障,资源保障首先表现为资金保障,其次表现为学校和社区资源的利用。“美国的公立学校通常是免费的,也就是说,当一个学生报名入校的时候,不收任何费用。美国学校教育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拨款,二是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筹集部分资金”。而学校的自筹资金部分多来自于团体或个人的资助,这些团体成员和个人都充当着家长的角色,因此他们对教育异常关心,可以说资金援助加强了学校、家长和社区之间的合作。除此之外,学校和社区中存在大量的可利用资源,家长和社区成员可以利用学校中的教师及设施资源,而学校和家长、家长和家长之间也可利用社区中的相关资源开展合作,资源上的保障有利于家校合作组织的建立。
而我国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家校合作的开展,学校和社区资源紧张,学校、社区和家长之间联系不紧密,因此我国家校合作中持久性组织甚少,存在组织机制不强的现象。鉴于这种状况,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以完善自身。呼吁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家校合作的关心,并将有限的学校和社区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使学校、社区和家长在合作中加强组织保障。因此,我国应积极倡导学校中相关公立组织的建立,使家长参与到学校的组织中来。此外,应允许家长在校外以个人或团体名义建立相关合作组织,校内组织与校外组织积极合作,确立组织的目标和任务;从而不断完善家校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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