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师资队伍建设标准初探(1)(2)
2017-09-02 03:49
导读:通过以上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在农村师资队伍的学科结构中,以中文专业为代表的文科教师最多,其次是数学和英语两门基础课的教师,而教师人数最
通过以上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在农村师资队伍的学科结构中,以中文专业为代表的文科教师最多,其次是数学和英语两门基础课的教师,而教师人数最少的就是音、体、美、劳等学科。
针对农村师资队伍学科结构不合理的情况,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学科标准。我们可以根据新课改的课程设计及比例,合理安排各门学科的教师比例。适当地压缩文科专业的教师数量,相应地增加其他基础学科以及体音美等学科的教师数量。当然,学科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研究的过程,需要在宏观上进行统筹把握,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精密的计算。
此外,为使农村师资队伍结构优化,还应制定农村教师的年龄标准和性别标准。因为只有在年龄上老、中、青教师合理搭配,在性别上男、女教师比例协调,我们才能真正建设出一支高效率的农村教师队伍,也只有这样的教师队伍,才能真正推动农村教育的长足发展。
三、推进农村教师队伍标准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农村师资队伍资金的投入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实行义务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虽然中央及省级政府集中了大部分收入,但地方政府仍然承担了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地方政府中,责任又层层下放,最后推到了乡级政府。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中央和省级政府财力的集中更为明显,形成了各级政府间义务教育的责任和财力的不对称。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不承担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县、乡政府财力薄弱,却承担了义务教育的筹资重任。虽然2001年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有了很大调整,实行了以县为主的体制,但落后地区县级政府同样财力薄弱,无法承担义务教育巨大的经费需要。此外,这种分级管理的体制,层层关口对于义务教育的使用经费缺乏规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其中不乏挪用、侵吞公款的现象出现,这些原因必然导致农村教师工资发放的困难。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将农村教师的工资完全纳入到中央财政预算,教师的工资至少应该由省级财政统一发放。省级财政通过集中建立银行账户,通过各专业银行或信用社发放,确保农村教师工资足额、及时到位。由此使上级部门承担起它本应该承担的责任,以解决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的责任与财力不对称的问题。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国家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中央财政可直接按照教师的学历和在农村工作的年限浮动教师的基本工资,上浮多少视国家财政情况和教师在农村工作时间的长短而定,保证我们的大学毕业生愿意去并最终留在农村教书。为了使更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农村教师队伍,我们还必须尽快使老教师退下来,但国家应尽可能出钱安置他们,使他们享有幸福的晚年。
(二)完善农村教师的工资标准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人事部、原国
家教委于1993年制定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
国家虽然统一规定了教师应发的工资,但是这种规定只能保障由国家直接发放工资的城市教师,而无法保障广大的农村教师。因为农村地区特别是落后的农村地区,居民收入水平低,地方税源稀少,县、乡政府无法获得稳定的收入,因此难以承受义务教育经费的巨大需求,这就必然造成了义务教育阶段拖欠农村教师工资的现象。农村教师队伍中还存在着大量代课教师,他们由于无编定岗,在工资待遇方面根本无法享受到国家正式教师的工资标准,他们大都由当地县乡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给予少量报酬。
在当前情况下,国家虽然提出要大力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然而要在短时间内解决这个问题也很难。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代课教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他们最基本的生活。可以依据下面两点进行:(1)代课教师基本需求法。即主要根据代课教师最基本的食品、衣着和少量零用钱合计,结合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政府财政负担能力、集体经济收入等来确定,并在核实了保障对象的全年收入后,按照标准,差多少就补助多少。2.恩格尔系数法。恩格尔系数用以表示食物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恩格尔系数越大,表明家庭生活水平越低,当低到一个家庭的收入无法为其维持社会最低生活水平标准时,就需要获得社会救助。当然,国内外关于制定最低标准还有一些其他的方法,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参考。代课教师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实施标准还有待于国家有关人员的进一步研究。为了保障代课教师的基本权利,在职代课教师的工资至少应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专款专用。
(三)健全农村教师的
社会保障标准
农村教师的住房、养老、医疗问题是其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教师法》对这些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从法律规定中明显感受到了国家在制定教师社会保障时,对农村教师关怀不足。关于住房,“城市教师可以在建设、租赁、出售时享受优先待遇”,并且能够得到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资助。而解决农村教师住房的责任却落到权力较小、资源贫瘠、相对弱势的县、乡(镇)身上,并且还只是“提供方便”,这就使解决农村教师住房成了难题;关于养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很显然,关于教师养老问题的规定还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异。关于医疗,“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这种没有强制性的语言和可上可下的规定,在实践中只能造成农村教师的医疗待遇问题无法落实。在农村教育本身缺少经费支持的情况下,这部分保障当然最先被砍掉。
《教师法》应该秉承缩小差距、实现教师公平的理念,删除那些具有地域歧视的规定,对于所有教师一视同仁。为了让农村教师有病可医、有房可住、有钱养老,彻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全面实施农村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各地依实际情况确定各项保险总额,一般在教师本人基本工资的20%左右,其中教师个人缴纳7%左右,剩余部分由上级财政按比例配给。教职工无论是公办教师还是代课教师,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建立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县区、乡镇可实施农村教师安居工程。在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农村中心集镇兴建教师公寓或教师住宅小区,实现农村中小学教师生活城镇化,使他们安居乐教。第三,力争农村教师保障制度法律化。现在为改善农村教育的现状,国家、地方都提出了很多相应的措施。然而,它们大多都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很多政策、规定到了地方基层就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因此只有将这些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农村教师的权利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建立农村教师特殊津贴制度
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落后的地方,环境艰苦,交通不便,生活水平低下。针对这种现状,我们应该建立农村教师特殊津贴制度,激励更多的教师投身农村教育事业。我们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同样可以引入一个系数,系数的制定可以依据地区偏远程度、人文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等方面进行设定。那些地理位置越偏僻、自然条件越艰苦、经济越落后的地方,农村教师所得的津贴也应该越多,这才能稳定偏远地区的教师队伍,并吸引更多的人服务农村教育。同时农村教师的特殊津贴制度所需的经费应全部或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如果中央只出政策不出钱,仅靠地方财政来支付这笔费用,那就会使农村教师特殊津贴的实施成为“空调”,同时也就丧失了国家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实行倾斜支持的实际意义。
当然,作为农村教师队伍标准化建设的过渡措施,我们也要做好原有农村教师队伍的培训提高工作,由各个地区的师范院校负责,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研究可行的培训模式,开展有实际效果的培训,以提高农村教师的教育教学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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