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大学校长的权力制衡制度进行分析(2)
2017-12-05 04:53
导读:董事会权力与校长权力虽有很大的不同,但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它们之间虽有制约关系: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则表现为一种合作关系。大学校长为董事
董事会权力与校长权力虽有很大的不同,但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它们之间虽有制约关系: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则表现为一种合作关系。大学校长为董事会工作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大学校长的最基本责任就是建立与董事成员的最强有力的关系。马丁·迈克尔森(Martin Michaelson)认为,“校长和董事会之间的鲜明而生动的合作关系是大学高级治理的核心”。他指出,“伟大的校长和董事会的关系”需要双方都具有“专门的知识、洞察力、判断力、义务与责任”,并指出大学校长和董事会之间合作关系的成功取决于“相互让与特权(primaey)”。
董事成员对校长决策的支持对于校长的成功以及任职期限来说都是很重要的。考夫曼(Kauffman)指出,“对于任何大学的利益相关者来说,驱逐一个对大学的董事会充满信心的校长是非常困难的,同时,当董事会已经对校长失去信任时,各利益相关者维持对校长的支持也是非常困难的”。当校长在筹集资金、达到入学率目标、平衡预算、制止危机、提高大学的质量和声誉等方面取得成功时,或者获得了主要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时,董事会就更愿意支持校长。董事会成员不喜欢矛盾,在与校长就某些问题出现不一致时,他们对校长的支持就会减弱。当然,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这时他们需要寻找根源、查出原因,并意识到相反意见的重要性。例如当大学出现了科研项目减少、规模缩小、预算重新分配等问题时,董事会成员可能会有一些消极反应,但只要董事会提前了解了这些问题及其存在的原因,董事会成员就愿意该做校长的后盾。
总之,董事会与校长对大学负有不同的责任,董事会的责任是做出决策(decision-making),校长的责任是执行决策。正如哈佛大学一位前任董事所说的,“在我看来,一个像哈佛大学法人董事会那样的外行董事的工作内容可以浓缩为;尽你所能保证组织健全、人员得到优化配置以及组织良性运行,但不要试图插手它的日常运转”。尽管在实践中很难划出两者之间的准确界限,但这种区分对于保持他们之间的权力制衡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判断董事会或校长行为是否恰当的重要标准。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美国大学评议会制度
评议会是美国大学提出和制定学术政策的重要机构,由教授或以教授为主的学术人员组成,几乎包揽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反映了学术权力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虽然美国大学内部有较为发达的科层组织,行政权力较强,但是以评议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仍有效地控制着大学的学术事务。
(一)评议会权力对校长权力的制约
评议会是代表和保护大学决策中教师利益的组织,但各个大学的评议会的成员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