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校本管理背景下中小学校长的素质能力及其(2)
2017-12-11 04:22
导读:正是由于实行校本管理,美国中小学校长的职能作用发生了转变,才使得其角色地位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在过去,校长是受学区的委派,对学校行使管理
正是由于实行校本管理,美国中小学校长的职能作用发生了转变,才使得其角色地位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在过去,校长是受学区的委派,对学校行使管理职能的官员。其学校管理主要是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政策和制度,管理方式是受学区教育委员会控制的,所管理的事务是受学区教育委员会限定的。而现在,校长则成了负责学校全面管理,对学校行使经营职能的责任人。亦即,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区教育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下,自主地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全方面地负责学校的各项经营。这样,校长由过去的从属地位相对地变成了现在前主体地位,校长的职责由过去被动地管理学校转变为现在自主地经营学校。
日本学者小岛弘道在谈到由校本管理的实施带来学校自主权的扩大,从而使校长的职能作用相应地发生变化时指出,学校自主权的扩大对校长形成了这样的期待:与过去所发挥的管理职能相比,现在更期望发挥经营职能;与过去只注重解决眼前的问题相比,现在更需要有长远的眼光;与过去只思考战术性的局部问题相比,现在更需要作出战略性的全局思考;与过去只注重学校的教育经营相比,现在更需要谋划包括教育经营在内的学校整体的综合性经营。这一论断也适合于说明美国实行校本管理背景下中小学校长的职能作用的转变。
(三)实行校本管理要求校长应当具备的素质能力
实行校本管理并不仅仅意味着学校管理自主权的扩大以及学校内部权力实行分享,同时还意味着学校要承担更大的绩效责任。这也要求作为学校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校长要在学校经营管理上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为此,校长要在相应素质能力上做好准备。
1996年11月,美国州际学校领导者证书联合会 (Interstate School Leaders Licensure Consortium,简称ISLLC)颁布的《学校领导者标准》(Standards of School Leaders)明确提出了学校领导者应当具备的素质能力。这个标准包括6项大指标和200项小指标,其中6项大指标为:1)促进制订、表达、实施并服务于学校共同体共享的、共同支持的学习的愿景;2)倡导、培育和保持一种有助于学习及教职员工专业成长的学校文化和教学计划;3)保证组织的管理、运作和资源服务于安全、有效的学习环境;4)与家庭和社区成员进行合作,回应各种社区的利益与需求,并调动社区的种种资源;5)将正直、公平和符合伦理的态度融于行动之中;6)能够理解、回应并影响更为宽广的
政治、社会、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学校领导者标准》不仅是在倡导推行校本管理的背景下制定的,而且其内容也力求适应实行校本管理对校长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应该说《学校领导者标准》草案的制定者强烈地意识到了“从事促进性、共同性行动这种(学校)领导者的责任”,这种对学校领导者的把握是与近年美国实行校本管理、推进教师专业化、扩大家长的学校参与等教育改革方向相吻合的。
与此同时,美国的一些州也在校本管理背景下,为适应培养、遴选和任用校长的需要,而制定或修改了自己的校长素质能力标准。例如,弗罗里达州早在1984年就颁布实施了由“弗罗里达州教育管理委员会”(Florida Council on Educational Management,简称FCEM)制定的校长素质能力标准,即《弗罗里达州校长的素质能力:基础的与高级的》(Florida Principal Competeneiec:Basic and High Performing)。可是,随着弗罗里达州于1992年发表《2000年蓝图:学校改善与绩效系统》(Blueprint 2000;A System of School Improvement and Accountability),并相应修改了相关法律,而在全州实行新的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系统,即引入校本管理体制,于是该州于1994年修改了上述校长素质能力标准。仅以其中能力标准中的“决断能力”为例,1984年的规定为:“作决定时要表现出刚强和自信。无论所作出的决定质量如何,要能够为作出决定、提出判断、发起行动、约束自己和他人做好准备。”而1994年的规定则为:“要对能发起行动进行适度干预,要灵活利用自己和别人所作出的约定,要具有用适宜方式作出决策和与有关人员共同作出决策的准备和自信。”从后者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体味出对校长“决断能力”的要求包含了学校领导要“适度干预”、权力分享、共同决策这一校本管理所秉持的方针原则。再如,加利福尼亚州在《加利福尼亚州教师许可委员会标准》(CCTC)中对校长的能力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们具体包括:1)“教育领导”能力(第21条);2)“组织管理”能力(第22条);3)“教学计划”能力(第23条);4)“学校管理”能力(第24条);5)“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第25条);6)“财源与工作服务管理”能力(第26条);7)“法规适用”方面的能力(第27条);8)“政策与政治影响”方面的能力(第28条);9)“学校与社区合作”方面的能力(第29条);10)“技术利用”能力(第30条)。此外,加利福尼亚州对校长候选人还作出了两项规定,一是“现场经验的内容”,二是“(校长)候选人的能力的决定”。各州的校长资格标准对于本州及其学区的校长培养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施行都具有直接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