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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公平与制度保障((2)

2018-03-04 02:37
导读:从发展趋势来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据估计,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打工


从发展趋势来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据估计,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打工的农民人数不超过200万人。1985年中央1号文件打开了农民进城务工的大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规模不断扩大,进城务工农民成为流动人口的主体。到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全国一年以上常住流动人口上升到2135万人。1995年,全国流动人口达到8000万。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各种形式流动人口的总量约为1.21亿,占人口总数的9.7%。2003年农村外出务工的劳动力己达1.14亿人,占所有农村劳动力的21,3%(《中国教育报》2004年10月15日)。2005年流动人口达到1.4735万人。另据有人预测,2000年我国农村人口为9.28亿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为4.8亿人。而未来我国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约在700万至800万人之间,但从长远看我国农业领域只需要1亿至1.5亿劳动力。剔除现在4.8亿农忖劳动力包括占1.28亿乡镇企业劳动者,农时剩余劳动力大约需要向城市转移2汇至2.5亿人。此外,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期。根据预测“若城镇化率按年均增加1个百分点计算,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57%。城镇总人口8.28亿,比2002年增加3.26亿(包括城镇人口自然增长0.37亿),这意味着从现在到2020年将有2.89亿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化”。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工作的日趋稳定,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倾向将子女带到城里居住和上学。据对武汉市四个社区农民工的抽样调查表明:被调查对象中有超过32%的人自从外出打工以来,没有换过工作,有超过30%的受访者在武汉务王“9年以上”,其次依次务工“5年至6年”(23.3%)、“7年至8年”(18%)、“3年至4年”(17.3%)和“1年至2年”(8.3%),务工“1年以下的”仅占2.3%,另据北京市教科院和中央教科所对北京和天津的调查同样印证了这一点。进城务工农民在北京工作3年以上的占62%,1年至3年的占27%,而来京不到1年的仅占11%,进城务工农民在天津生活4年及以上的占55.5%,1年至3年的占30%,1年以下的只占14.4%。由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很少是短期工作而且其职业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因此大多数农民工倾向子将孩子带到城里来接受教育。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总之,无论是从宏观还是从微观上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已形成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从发展趋势来看,这个群体的人数将会越来越多。他们能否公平接受教育,是全社会必须正视的现实问题。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伴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所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教育问题,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已做了大量工作。早在1996年原国家教委就制定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8年3月,原国家教委和公安部发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强调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但是,此时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进城上学仍采取限制政策,要求“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人地接受义务教育”。该办法还允许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收取“借读费”。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重申,“要重视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并基本上确定了农民工子女教育“两为主”的方针,提出“以流人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对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逐渐从“限制”转向“支持”。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把占流动儿童少年绝大多数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单独提出并突出强调,首次将政策焦点对准农民工子女,规定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接收的学校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再也不是局限在一个有无法律保障的问题,而是提上了法律层面,转变成一个以法律为依据的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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