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治与问责:美国的经验(1)(2)
2018-03-07 04:08
导读:其实,美国学者戴维·威尔森(David A. Wilson)认为大学自治和问责之间的矛盾并不是直到20世纪下半叶才出现的,他把问责看成是大学自治的孪生兄弟[2](P
其实,美国学者戴维·威尔森(David A. Wilson)认为大学自治和问责之间的矛盾并不是直到20世纪下半叶才出现的,他把问责看成是大学自治的孪生兄弟[2](P184)。他认为自大学一开始产生就已经在为抵御外界的干涉、保持大学活动的自治进行着顽强的抵抗。这种观点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欧洲中世纪大学时期,教皇权力、世俗权力就妄图干涉大学的运行。从根本上来看,这两种权力正是为了满足各自的利益和要求在相互争斗,只不过没有具体明确各自的需求而已。与现代社会当中存在的有意识的、表达方式多变的问责制相比较而言,中世纪时期的这种对大学控制的利益需求可以看作是一种无意识的,并且是生硬的对大学的“问责”。
暂时抛开自治和问责最初出现的时代搁置不论,就目前高等教育发展的情况来看,大学自治和问责的矛盾的的确确已经关系到高等教育能否继续以自己的方式创造知识、传递知识和进行研究了。我们需要,也更加有必要深入分析自治和问责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而解决高等教育发展途径中棘手的问题。
1 自治与有限自治:高等教育问责的基础
作为美国高等教育主要特征之一的大学自治,历来被视为大学发展不可或缺、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人们曾经认为,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1](P31)。这种观点一点都不极端。那么,对于大学和学院来说,大学究竟应该到达哪种程度的自治呢?著名高等教育专家埃里克·阿什比曾经在一份具有广泛影响的报告中指出,大学自治的六个要素应该包括:(1)排除非学术干扰的自由;(2)按大学认为适合的方式分配经费的自由;(3)聘用教师并决定其工作条件的自由;(4)选择学生的自由;(5)设置课程的自由;(6)制定评价标准并决定评价方法的自由[4]。 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张少华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0世纪后半叶法国大学内部管理结构问题研究
我国教师教育课程体系改革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