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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教学主客体(1)(2)

2018-03-11 04:11
导读:2.将哲学中的矛盾论范畴同认识论范畴相混淆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套用到教学主客体的分析中,将矛盾论范畴中的内因、外因

  2.将哲学中的矛盾论范畴同认识论范畴相混淆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内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套用到教学主客体的分析中,将矛盾论范畴中的内因、外因混同于认识论范畴中主体、客体。如有的学者认为:“在教育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体——内因的地位,而教师则始终处于客体——外因的地位。按照‘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原理,必须提出学生主体论即学生是唯一主体论。”[1]
  二是将矛盾分析的方法套用到教学主客体的分析中,将矛盾论范畴中矛盾的主、次要方面混同于认识论范畴中的主体、客体。如有的学者认为:“(在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是主要矛盾,……当教师的教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时,教师是主体,学生是教的客体;当学生的学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时,学生是主体,教师是学生学的客体。”[5]
  (三)对教学主客体做了形而上学的分析
  还有些学者虽然认识到教学主客体问题属于认识论范畴,坚持在认识论范围内对问题进行探讨,但同时又对其做了形而上学的分析,从而使方法论再度出现偏差:
  1.以孤立考察割裂有机联系
  教学过程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活动过程,“教”和“学”是它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但有些学者常常把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割裂为“教”与“学”两个过程,然后分别确定各个过程的主客体。见表1[6]:
  
  这种割裂教学过程的完整性,使“教的过程”与“学的过程”相揖而别的做法,有悖于唯物辩证法关于“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对教学主客体问题的形而上学的解析。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胡凤阳 郑爽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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