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教学主客体(1)
2018-03-11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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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学主客体问题的探讨长期达不成共识的主要原因在于
[摘要]教学主客体问题的探讨长期达不成共识的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在方法论运用上存在偏差。应该紧紧把握住教学的实践本质,用实践的观点对教学主客体问题进行分析。“师生共同体”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的素质结构及发展水平”是教学活动的客体。 [关键词]教学主体;教学客体;实践;方法论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81年顾明远先生在学术刊物上撰文提出“学生既是教育的客体,又是教育的主体”的观点以来,学术界便对教学主客体问题展开了长达二十几年的论争。在这场历时持久的论争中,其观点大体可归纳为5种类型:教师唯一主体论、学生唯一主体论[1]、师生双主体论、否定主客体论[2]、教学交往论[3]。各种观点内部又可区分出许多观点相类但不相同的亚种,以师生双主体论为例,其内部就包括潜在主体说、轮流主客体说、互为主客体说、复合主客体说、双主体主从说、主体滑移位错说、主导主体说、主导主动说、三体论——双中心人物说等近十个变种[4]99-100。
上述众说各执其词,相互立异。教学活动中孰为主体,其说不一;孰为客体,观点更众。面对这林林总总的学术观点,我们不禁发问:关于教学主客体问题,为什么学术界探讨了20多年仍达不成共识?除了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之外,和我们研究者所采用的方法论有无关系呢?
二、方法论的偏差
笔者认为,上述林林总总学术观点的出现,并不能被乐观地看做是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结果,而是研究者们在方法论运用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偏差。因为真理只有一个,而谬误才有多种,正是由于多年来我们在方法论运用上的错误,才导致以往的各种研究都不同程度地步入歧途,从而产生出五花八门的学术观点。那么,以往的研究在方法论运用上又错在何处呢?试归纳如下: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一)对教学主客体的分析脱离哲学范畴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解释,“主体”指参与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客体”指被主体纳入认识和实践领域并同主体发生功能性关系的客观事物。因此主体成其为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必须具备认识和实践的能力,即具备主体性;其二,必须在实践中能动地发挥出这一能力,即确证主体性。而客体成其为客体,要看其是否被主体纳入认识和实践范围并与其发生功能性关系。显然,“主体”与“客体”首先是也只能是一对哲学范畴,对教学主客体的分析只有在这一范畴内进行才有绝对意义。
但在实际研究中,某些学者常常脱离这一范畴对教学主客体进行分析。例如,有人在论证“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这一命题时,总是说什么“教师闻道在先,术业专攻,代表国家、社会向学生传道授业”等等,进而得出“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的论断。“闻道在先,术业专攻”,只能说明该教师具备了教学能力,即具备了主体性,但如果他在教学中松松垮垮、无视学生、照本宣科,主体性得不到确证的话,那这样的教师能算是教学活动的主体么?同样,学生从未被教师纳入过教学视野,能算是教学活动的客体么?这些如果不从哲学的范畴进行分析而单靠表层现象的描述,能窥及教学主客体的真谛么?
(二)将哲学内部的不同范畴相混淆
本体论、矛盾论和认识论是哲学中三个不同的范畴,教学主客体问题是一个哲学范畴,确切地说是哲学中认识论的范畴。有些学者没有对上述三个范畴加以区分,在分析教学主客体问题时把本体论和矛盾论范畴中的概念、原理套用到认识论中,从而使方法论又出现了偏差。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1.将哲学中的本体论范畴同认识论范畴相混淆
这主要体现在对“主体”概念的理解上。“主体”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运动”或“属性”的物质载体,如奔驰的火车、坚硬的岩石等,类似于“实体”,属本体论范畴;二是指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属认识论范畴。在本体论范畴内没有与“主体”相对应的“客体”,因此,“主体”、“客体”都是在认识论范畴内使用的。有的学者没有对这两个范畴的“主体”概念加以区分,而是混为一谈,结果将本体论意义上的主体放到认识论中来谈,从而造成概念上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