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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大学生诚信制度建设的历史考察(2)

2018-03-14 04:29
导读:二、1977年至1999年的大学生诚信制度建设 在这一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展开和深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国家关于大学生的诚信

  二、1977年至1999年的大学生诚信制度建设
  在这一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展开和深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国家关于大学生的诚信制度也逐步完善起来。
  1.在政治诚信方面
  主要要求做好大学生录取政审工作,规定大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如1979年《关于一九七九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指出:“政审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主要看本人政治表现的政策。考生所在单位应该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做出全面的鉴定。”
  1979年《关于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政治审查工作的意见》规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政治标准是:政治历史清楚,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
  1983年教育部制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2.学习诚信方面
  主要要求学生在升学和在校学习考试中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要给予严厉处罚。如《关于一九七九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招生对象和条件”中规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以及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学生不能报考”,要求大学生必须按质按量完成学业,不得随意退学。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上一年已被高等学校录取不服从分配的,不能报考。”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一九八四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在报名条件一栏指出,“上一年已被高等学校录取而不报到以及因舞弊被取消报考资格或入学资格的考生不能报考”。同时还规定,“对监守自盗、营私舞弊者,应从严处理。考生舞弊者,应取消其参加统考资格,下一年度也不准报考,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应给以纪律处分。”第十三条规定:“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第三十一条规定:“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和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亦作退学处理。”此后,在《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试纪律防止发生舞弊的通知》([86]教学字00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7号令)、《国家教委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9日教学[1996]10号)等文件中,均对大学生考试不诚信行为及其处理作了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处罚规定。
  3.经济诚信方面
  此阶段主要集中在助学贷款领域。国家先后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实行办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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