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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人大监督工作面临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3条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理应具有与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类似的对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的职能,而对街道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监督。但据本人对街道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调查结果看,街道人大较之镇乡人大的监督工作普遍效果欠佳,突出表现在街道人大负责人对有效实施监督工作存有畏难情绪,对做好监督工作信心不足,办法不多,因而导致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范围不广,力度不大,效果不佳,不少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导致街道人大监督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从事街道人大工作的同志主观方面的原因,更有机制等方面的客观原因。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有的从事街道人大工作的同志对街道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片面认为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国家政权,职能权限均不比镇乡,因而对其监督的要求也可以相应降低;有的认为抓监督工作容易得罪人,弄不好会影响关系,不利于今后工作;还有的认为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从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均无立法,执行起来于法无依,还是等有了法以后再说。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因为街道人大与镇乡人大相比尚属新生事物,从全国人大到省级人大(个别副省级城市例外),至目前均无有关街道人大工作的立法,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于街道工作的实践,由此造成了街道人大监督工作的被动。
二是街道无本级人大代表,也不设主席团,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街道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而且也直接导致街道人大无法以人代会形式或主席团名义对街道办事处或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和工作监督(实践中,上述两种监督形式往往是镇乡人大实施监督最常见、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如去年我区中心城区周边的四个镇乡由于改设街道,而使本级314名人大代表一下子没了"踪影"。
三是多数街道人大工委有名无实,除了街道党工委主任兼任人大工委主任外,街道真正负责人大工作的领导仅有一名专职副主任,而"委员"基本没有。这既使街道人大工委集体行使监督权缺少机制上的保障,又使专职人大副主任在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时显得势单力薄,力不从心,且容易使被监督对象产生误解,认为来自街道人大的监督是街道人大专职副主任的个人行为,而使监督者产生不必要的顾虑。
四是绝大多数区级人大常委会对街道人大的监督授权不够或不够明确,导致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因难以把握尺度而缩手缩脚,生怕错越"雷池"。如今年5月份我区街道人大工委根据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要求街道分管工业的副主任汇报贯彻实施《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情况时,就因为缺少明确授权而遇到了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