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政支出在教育产业投融资中的地位和作用(3)
2015-01-01 01:41
导读:盈利性教育产业项目基本上属于竞争性项目,这类项目投资收益较高,基本可以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率,市场调节比较灵敏,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其投
盈利性教育产业项目基本上属于竞争性项目,这类项目投资收益较高,基本可以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率,市场调节比较灵敏,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其投融资可以完全推向市场,通过商业银行进行间接融资或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政府对这部分投融资主要是加强政策导向。非盈利性教育产业项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项目,如普及义务教育,对贫困地区进行教育扶贫等,这部分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安排;还有一类项目,介于竞争性和公益性之间,主要存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其区别于公益性项目的特征在于可以实现价值回流,可以保本甚至微利。其区别于竞争性项目的特征在于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效应更加明显,不能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率。因此,此类项目属于财政投融资范围,主要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通过政策性金融,并广泛吸引和动员民间投资,政府投资起导向、引导和杠杆作用,或给予补贴(如对商业银行融资给予贴息)及其他优惠政策,以促进这部分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教育产业项目盈利性、非盈利性的划分,竞争性项目、非竞争性项目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项目(姑且称之为准竞争性项目)的划分,不应仅仅拘泥在不同学校、不同教育类别、不同教育形式层面上考虑,还应当考虑从教育产业系统纵向的角度进行分析,如学校的教学工作(非盈利、非竞争),校办产业(盈利、竞争),后勤、物业管理、师生的住房、教学设施的生产管理(微利、准竞争)等等。 四、政府提供教育产品方式的选择 从国际经验及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政府介入教育产业的发展和运营,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1)政府投资、政府直接生产;(2)政府投资、政府间接生产。前者指政府直接通过财政支出拨款给教育产业来生产教育产品;后者指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及其他政策,将教育产业的建设和运营委托给民营。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教育产业的产品和服务无论是纯公共物品也好,还是准公共物品也罢,抑或是私人物品,均可以采取公营、民营两种形式。“政府直接生产”和“政府间接生产”都是政府进行教育产业建设并提供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可供选择的方式,而且这两种方式都是正常的、合理的。政府直接生产具有力度大、收效快的特点,其生产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中央政府直接生产经营;(2)地方政府直接生产经营;(3)地方公共团体经营。政府间接生产一直以来为我国所忽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开始逐步地运用间接生产的方式来促进教育产业的发展,但在运用方式上还远不能得心应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政府间接生产方式的选择和运用也必将灵活多样,归纳起来,这些方式主要有:(1)法律保护私人进入;(2)授予经营权,其重要内容就是允许经营者收费;(3)签定合同;(4)财政资助,主要有直接投资、减免税收、无偿赠款、低息贷款、财政贴息、价格补贴、以及土地、设备所有权的无偿转让等方式。
教育产品的供给,既可以采取政府直接生产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间接生产的方式,而且这两种方式都是必须的,从总体上看,它们各有所长,不可替代。但在具体的教育产品的供给上,都有选择何种方式的问题。如何选择?总的原则是按照资源有效配置的要求,看何种方式能够实现以较低的成本满足人们对教育产品的有效需求。
政府直接生产无疑是政府介入教育产业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式,尤其是在教育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以直接生产的方式来供给教育产品,可以在短期内取得惊人的进展,而且极富效率。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产业规模的扩大,人们教育需求的不断高涨,如果依旧采用单一的直接生产方式,会导致普遍的资源配置错误和供不应求。经营中的这种无效性不是偶然发生的,它们是普遍流行的从制度上激励教育产业发展的体制所固有的弊端。这些弊端可以概括为:目标不明确、缺乏经营自主权和责任制、财政困窘以及劳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以单一的直接生产方式提供教育产品不存在破产的威胁和竞争的压力,使得教育产业缺乏降低成本和适应需求的压力,经营上自然缺乏活力和效率,而低效率必然外在地表现为较高的成本和消费价格。此时,如果政府不对教育产业予以财政支持,则较高的教育产品价格会使消费者减少教育消费量从而蒙受损失。而如果政府通过财政支持以维持较低的教育产品价格,则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又会造成教育产品的过度消费和供给上的相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