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职能与家族企业制度变革(1)(3)
2015-08-14 01:12
导读:所以说,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应该是一种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由于双重属性和双重目标,政府在经济活动和企业的发展中的消极作用是不可避免的。
所以说,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应该是一种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由于双重属性和双重目标,政府在经济活动和企业的发展中的消极作用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正确定位政府职能的同时还必须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大化,将政府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中,加强社会自治,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有限政府是一个国家发展进步和繁荣富强的必要保障。有限是高效率的条件,有限才能有效。随着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政府权力的弱化、职能范围的缩小以及规模的缩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与小的、有限政府是相伴相生的。政府威信是建构在权力制约基础之上的公信力,是受制于法律的有限的威信,而非权力的张扬和炫耀。政府退出生产经营领域是必然的,但这种退出不是一种消极无为的退让,它是在充分调研、综合分析各种信息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事前可预见性调节和干预,使个人、企业在面对无知的协调任务变得较轻易而建立起他们的信心。小政府不即是弱政府,小还必须强而有力。在有所不为的同时要夸大有所为,在限制政府职能的同时必须进步和强化政府的规划指导能力、社会动员能力、分配能力、适应能力、利益综合能力、协调监视能力,即进步政府能力。在很多领域,管制既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但管制必须是少而精,管制必须到位的但又不能越位。政府应该将自己的活动集中在具有比较上风的领域,除此之外的领域应交给市场、企业和个人往做,市场和企业能办的尽量由市场和企业往办;凡是市场、企业、个人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应积极为之。政府也不能任企业随意发展,政府要从宏观上采用一些必要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对家族企业的治理和发展予以必要的规范和制约,以纠正家族企业分歧适行为。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3.家族企业变革需要的是善治的法治政府
家族企业变革和发展中的政府还应该是一个“善治的政府”。所谓善治政府是指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实行合作治理,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达到了最佳状态。善治是社会治理进一步法制化的过程,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的政府一般具有四个特性:(1)正当性,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2)透明性,即政府信息的公然化、透明化。一般而言,公民对政府行为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3)责任性,亦即政府及其工作职员必须履行与其职务相当的职能和义务,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和负责的回应,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题目。(4)法制化,政府及其工作职员的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监察。法治既规范公民的行为,但更制约政府的行为。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治,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程序,就没有善治。要形成善治的政府,必须要保证公民具有足够的
政治权力参与选举、决策、治理和监视,这样才能促使政府与公民共同形成公共权威和秩序。因此,尊重公民社会的权利和自由是实现法治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都不可能彻底实现最佳的法治供给。法治建设,需要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政府供给同一的、公道的法律,这样才能充分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法律并不是政府创造的,更多的是“法律先于立法”,政府机构仅只编辑了原先已经存在的法律。法律属于民众,而统治者不过是保护和培育法律。“法治不可能仅仅依靠国家创造出来,也不应当依靠国家来创造。……法治的惟一源泉和真正的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当然,政府在制定法律规则方面的作用是很重要的,政府的努力是不可或缺的,政府的真正作用在于鼓励非政府的努力,而不是置之不理甚至阻碍这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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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华刚:对策中国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治理变革之具体措施[M].时势出版社, 2006
[2]张成福 倪文杰:现代政府治理大辞典[M].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1
[3]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M].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