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力资本概念的劳动价值论阐释(3)
2015-08-27 01:01
导读:[8] 这里马克思强调,学习并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这件事本身与对于教师的服务支付报酬无关,正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尽管这笔学费应该被计
[8]这里马克思强调,学习并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这件事本身与对于教师的服务支付报酬无关,正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尽管这笔学费应该被计入劳动力本身的生产费用,但是学习劳动本身所凝结形成的价值却是在生产劳动能力的费用之外的“余额”,这部分“余额”相当于劳动者所掌握的精神生产资料的价值,它以一种特殊的物化方式,即以无形的形式“内化”在劳动者的活的肌体内。精神生产资料只有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才能被激活,并以雇主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使用或消费的形式与物质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实际的生产力。因此,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资本的生产力,不仅包括物质资本的生产力,同样也包括属于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的生产力。既然劳动者对表现为人力资本的精神生产资料享有不可剥夺的最终的所有权,那么他对其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然要求得到,而且能够得到经济上的实现。
相对而言,在马克思所做的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劳动的假设前提下,由于科学与劳动者的分离,从而劳动者不占有任何精神生产资料,也就是假定劳动者不能占有任何超过其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这种情况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完全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事实上,那个时代的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往往也是精神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正是而且只有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才认为:“我们应当分清:劳动力,在工人手中,是商品,不是资本。…劳动力执行了双重职能:首先是在劳动力的出卖时作为商品;其次是在生产过程中作为资本家手中的资本,即作为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要素执行职能。”
[9]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认为劳动力的价值是在生产过程实际进行之前就“预先存在的”或“预先决定的”,而对那些无法还原的、由学习劳动而物化于劳动者体内的价值并没有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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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可以解释,如果从纯粹的经济意义上来比较,为什么那些物质生活水平相差无几的劳动者,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却相当悬殊,原因就在于他们本身的人力资本存量不同,或者说在实际生产劳动过程之前所付出的学习劳动的量,最终导致他们所掌握和拥有的精神生产资料的价值量不同,从而其在经济上的实现数量当然也不同。所以,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精神劳动资料的天然私有性质已经为一切具有远见和务实精神的企业家所意识到,也使得在实际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力更倾向于激励而不是野蛮的压榨,更倾向于促进劳动者才能的发挥和发展而不是一味地单方面的占有和剥夺。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日益提出“产业-学校-科研”实现一体化的要求,资本家与“知本家”的结合所迸发出的强劲的价值增殖能力已是有目共睹。
由于人力资本的典型特征就在于与劳动者本身天然无法分离,如果承认人力资本概念服从资本的逻辑即价值增殖的话,就必然会遇到劳动者“剥削”自己的理论“困境”。其实,这个理论困境早已被马克思所破解。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独立生产商品的农民、手工业者和使用自己的资本的工业资本家时,马克思认为,在经济过程中独立农民和手工业者事实上被分裂为两重身分,“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是资本家;作为劳动者,他是他自己的雇佣工人。因此,他作为资本家,自己给自己支付工资,从自己的资本中取得利润,就是说,剥削他自己这个雇佣工人,他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向自己支付那应由劳动向资本交付的贡物。”
[10]事实上,这里的剩余价值已不再是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利润、利息和地租中所抽象出来的剩余价值,而仅仅是指的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大于自身劳动力的价值量的余额。而对于使用自己资本的工业资本家,则事实上分裂为工业资本家与借贷资本家的两重身分,他“向自己支付利息,并且把这种利息看成他不是作为工业资本家而是单纯作为资本家所应得的东西。”
[11]马克思认为,这些农民、手工业者以及工业资本家之所以能够占有剩余价值或利息,“仅仅由于他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他自己的剩余劳动才归他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作为他自己的资本家同他自己这个雇佣工人发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