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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1)(2)

2015-11-25 01:00
导读:3、我国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3.1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治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治理理论已
 3、我国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3.1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治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治理理论已经熟悉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992年“全球管治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1992)成立时,W.勃兰特在《我们的全球近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报告中将管治定义为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治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使之得以持续的过程。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团体及组织的参与,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  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设部与贵州省政府共同开展了城市规划治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治理部分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题目,以强化城乡规划重大题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性。委员会是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目前,贵州省已成立了省城市规委员会,各地(州、市)也相继组建了规划委员会。3.2强化省级规划治理职能  为加强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分的综合调控职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以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进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分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躲区的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分会审同意。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分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分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这些要求的提出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强化了省级规划治理职能。  为加强规划对省域范围内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强化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解决省级规划治理职能缺位的题目,成立省级规划委员会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式。贵州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包括了省政府各行业部分职员,将办公室设在建设厅,负责省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厅厅长兼任。省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受省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省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进行咨询。省政府明确省规划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监视并指导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规划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题目;组织对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具体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对全省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建设员,建立规划监视的长效机制;研究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的重大课题,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在建设部与贵州省开展规划治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之后,一些省也相继成立规划委员会。最近,甘肃省建设厅已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也已原则上同意成立甘肃省规划委员会,以综合协调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全局性、综合性的题目。广东省在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研究和规划中都提出成立珠江三角洲规划委员会,以对《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视,促进包括港澳在内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与互动发展。  3.3规划治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实行四线管制  规划编制和治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公道布局[3].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建设部推行了绿线管制、紫线管制、蓝线管制、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即城市的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城市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及周边土地通过规划规定四线范围,一旦经过审批,要执行严格的管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则上不得调整。实行四线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资源、生态资源、空间资源,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的城市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3.4集中、同一规划治理权  针对一些地方随意下放规划审批权、“肢解”城乡规划的题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要求“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同一组织实施”,“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治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设区的市规划部分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等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分同一治理。市一级规划的行政治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目前各省(区)、市已陆续收回下放开发区的规划治理权限,并实行设区城市规划垂直治理体制,将区级规划治理部分改为由市级规划治理部分同一治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规划治理部分任命。  3.5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层级监视  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视,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视是软弱的监视。在这些年的规划治理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着事前基本没有监视,事中基本缺乏监视的现象。内部监视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  为了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视机制,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包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分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建设部与四川省委、省政府共同研究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在现有多种监视形式基础上尝试建立的一项新的监视制度,核心是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视,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视,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目前,四川省已经确定了成都、德阳、乐山、泸州、宜宾5个城市作为开展派驻规划师制度的试点,分别选派了规划督察员,于2004年1月1日,正式上岗工作,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市(州)政府及有关部分的城市规划工作是否违反法定的程序,是否违反规划要求,是否违反资质治理要求等方面进行督察。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向市、州政府及有关部分提出督察意见,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及规划、督察行政主管部分。  3.6建立规划治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规划治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乡规划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乡规划治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领导、城乡规划治理部分领导和直接治理工作职员。对于由城乡规划治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乡规划部分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治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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