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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现代公共治理的本质题目(1)(1)(2)

2016-01-25 01:13
导读:通常以为,不管采取怎样的表达机制,共同体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抹杀实在质上的“普遍性”或“差异性”。假如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


通常以为,不管采取怎样的表达机制,共同体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抹杀实在质上的“普遍性”或“差异性”。假如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了,他们就会游离于共同体之外,共同体也就失往存在的意义。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共同体总要采取一些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其背后的逻辑是:这些少数人的“共同利益”固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实际上应该得到实现。就是说,共同体利益并不以大多数人主观的确认和认可为限度,它还包括一些客观的、在特定时期内没有得到确认和认可的利益。

比如,人们在和平时期可能并不会感受到共同体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共同体安全受到威胁时,任何成员都不可能否认共同体安全乃是最大的共同体利益。再比如,在追求共同体利益的过程中,共同体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能被“无意”地破坏了,此前似乎没有人意识到“外生的”自然环境也是共同体利益;当共同体的发展受到自然环境的惩罚或威胁时,保护自然环境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共同体利益。可见,形式上的共同体利益并不能抹杀那些客观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潜伏共同利益。

这表明,共同体利益并不否认差异性和客观性,它既包括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也包括客观的“普遍利益”。

2.共同体的性质与共同体利益

以上,我们只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探讨了共同体利益。事实上,除了规模之外,共同体的性质也是影响共同体利益的重要因素。比如,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这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分和私营部分。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由于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此托克斯所说,“‘公共’与‘私营’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是政府与私营部分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追求私人所得之间的区别”(注:David Mathasen: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 and Its Critics,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Volume 2,Numberl,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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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政府被看作是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部分。这种传统的看法受到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挑战。公共选择学派以为,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体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人所说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传统观点以为,这两种共同体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两者可能相分离。可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取决于共同体利益的指向。

3.共同体的层次与共同体利益

既然共同体及其组成部分都可以看作是利益实体,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不同层次共同体及其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纵向一体化的角度而言,人类社会这个最大的共同体是由若干层次的次级共同体按一定规则组成的。高一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制约着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冲突。比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看成是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本身也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共同体。基于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威胁;同样,一些核大国发展核气力形成核威慑也是对人类社会安全与和平的挑战。这是国家利益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间合作,则是协调国家间利益关系、维护人类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措施。

这种逻辑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政府部分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政府部分、地方政府都不能被看作是纯粹的利益共同体,但它们在形式上具有利益共同体的某些特征。假如将国家看作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那么政府部分和地方政府分别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利益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部分利益”和“地方利益”在这里都可以理解为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它们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各自的范围内也都有相当的公道性。但它们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这种冲突再次表明:不同层级共同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站在国家的态度上,国家利益显然是高于地方利益和部分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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