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求变:我国高新企业知识产权治理新举措(2)
2016-03-26 01:00
导读:(2)知识产权治理制度建设。目前国内多数企业制定了有关技术创新、贸易秘密的治理制度,但在产权回属、专利转化及奖励、商标治理、专利治理等与知识
(2)知识产权治理制度建设。目前国内多数企业制定了有关技术创新、贸易秘密的治理制度,但在产权回属、专利转化及奖励、商标治理、专利治理等与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关系密切的领域,企业的制度建设还有欠缺。四川省的调查结果表明,技术创新、贸易秘密等制度在半数以上的企业中得到运用;专利、商标治理、转化及实施等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制度在企业中还未普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态势仍不相适应。
3.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情况。
(1)知识产权的回属。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时通常以合同形式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回属。四川省近期的调查显示:在开发新技术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时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回属和保护条款的企业占样本的89.6%。
但企业内的知识产权回属治理不善,上述调查中,与员工签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或条款的企业占74.5%。但治理上存在漏洞,权属不明,保护不力,知识产权流失严重。而欧美日等国的很多企业均通过合同或协议与员工约定在职期间获得的知识产权回公司所有。
(2)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大多能够依照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给予发明人奖励,但奖励的落实程度不够,甚至出现奖励不透明、不到位的现象,部分企业仍习惯于单一的科技奖励制度,发明人的报酬与知识产权的创造及收益关系不大,科技职员的绩效考核与知识产权的数目和质量无关。有调查显示,近六成企业没有全部兑现和没有兑现奖酬政策,《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一奖两酬”至今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奖励和待遇,打击了科技职员的创新积极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知识产权的培训与绩效考核。由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奇缺,企业机构不健全等因素,我国企业对员工进行的知识产权培训还无法满足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知识产权的考核评审还未普遍纳进企业绩效考核体系,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查显示,大约七成的企业没有将专利工作纳进企业考核指标之中。而国外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设立一系列知识产权考核指标,还要对工程技术职员、经营治理职员进行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如富士通的新进员工一律要接受知识产权的基础培训教育,而我国只有像海尔等知识产权意识强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培训与考核等方面才日益接近美、日等知识产权强国的水平。
(4)知识产权文献的利用。由于国家知识产权部分加强了专利信息系统的建设,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分析与利用知识产权文献信息的工作已经起步。四川省的调查显示,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立项前开始跟踪分析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情报,将分析结果作为决策依据之一,并开始着手建立与本企业技术领域相关的专利文献信息库。
但国内外对比表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对专利文献信息的收集与利用程度不够,当前国内超过八成的企业没有建立专利文献库等基础设施;技术引进过程中,利用专利信息检索进行二次开发获得自主专利权的能力以及利用专利信息打专利战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都有待进步。
(5)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把知识产权题目简单地看作法律题目,知识产权保护通常依靠法律的事后补救机制,碰到纠纷时,通常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其次才考虑协商处理,选择行政调处的占少数。上述四川省的调查显示:高新技术企业碰到知识产权纠纷时,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占60%;采取协商方式处理的占30%;采取行政调处方式解决的占10%。然而,在发生专利侵害纠纷时,欧、美等国的多数企业并不采取立即诉诸法庭的办法,而是以协商作为解决争议的优先选择,其次是仲裁,万不得已时方才诉讼解决。但对于代表企业生命与信誉的商标,则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一旦被侵权,就选择法律手段对侵权者加以制裁。相比之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过于单一,缺少战略意识。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治理中存在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