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求变:我国高新企业知识产权治理新举措(3)
2016-03-26 01:00
导读:1.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在较短时期内迅速发展成长的,在经营治理活动中,企业治理层更多地夸大有形资产的使用和治理,对知识
1.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在较短时期内迅速发展成长的,在经营治理活动中,企业治理层更多地夸大有形资产的使用和治理,对知识产权治理重视不够。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一直是我国企业的一大软肋,它一方面表现为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表现为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体现如下:(1)一些企业还存在“重成果、轻专利,重奖励、轻保护”的现象,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大量创新成果因未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一些已有相当市场份额的商标因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注;(2)一些企业不仅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因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而屡屡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3)一些企业明知侵权,却仍然心存侥幸,甚至明目张胆地无偿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
2.创新能力不足,自主知识产权缺乏。多年来,一些企业在技术上一直依靠进口,实施“买进”战略,结果是“引进一落后一再引进一再落后”,缺乏对引进技术在消化吸收基础上的改造创新能力。国内大中型企业均匀专利拥有量不足百件,有的大型企业多年来甚至一项专利都没有申请。企业的专利申请也主要是科技含量较少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相当一部分创新性不强,质量不高,授权比例较低,原发性创新成果缺乏。向国外申请的专利也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技术领域,涉及现代高新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偏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不足,自主知识产权缺乏,导致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3.知识产权治理制度不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治理制度建设不健全,很多未把知识产权治理作为企业日常治理的一部分,在明确产权回属、激励职务发明、解决纠纷、知识产权运营、无形资产评估等制度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特别缺乏有效调动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当今世界经济的竞争首先集中表现在知识和技术上的竞争,而在以知识和技术为基础的产业中,对知识的生产起着激励和保障作用的则是知识产权制度。制度不完善,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以及对创新职员的有效激励,阻碍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与运用。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4.知识产权治理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国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既没有设立知识产权治理机构,又没有配备专门职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宜,往往由相关部分、相关职员“兼管”,使知识产权治理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即使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业务的机构和职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治理保护规定,职责不落实,不能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更谈不上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5,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低下。世界上每年有百万项专利技术公布.对创新是个难得的信息宝库。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对专利文献利用得不够。相当一部分企业科技职员在选择和设计科研课题前,由于没有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导致重复研究,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约企业研发水平。另外,企业在制定决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吸收引进技术进行二次研发方面均未能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
三、进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治理效益的新举措
1.加大培训力度,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治理职员和科技职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其知识产权意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对新的技术员工同一进行知识产权启蒙教育,工作2年~3年后进行知识产权方面更深进和专业的培训,在公司内部开设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课程,为员工提供外部学习的机会等手段,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熟悉和把握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树立产权意识,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2.进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国外跨国公司在高技术领域占据知识产权上风,不断将技术独占上风转化为市场垄断上风,威胁我国企业的利益。要进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就必须进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立研发机构或实行“产学研”联合,加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