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2016-04-08 01:04
导读:(二)董事会行政化背景下的职工董事制度 由于以国务院为首的各级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必然首先使所有者代表具有行政性的特点。国企改
(二)董事会行政化背景下的职工董事制度 由于以国务院为首的各级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必然首先使所有者代表具有行政性的特点。国企改革时,董事长大多是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由上级有关部门“内定”或直接由原来的厂长或党委书记兼任,这使董事会实际仍处于下属部门的位置,行政控制色彩浓厚。而且,许多国企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使改制以前的企业管理制度得以延续,根本发挥不了相互制衡作用。由董事会监督经理人员的这一层制衡关系,因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是同一人而形同虚设。再加上由于董事长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在行政级别上要高于董事会中代表国有股的其他董事,董事会议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容易成为董事长的“一言堂”。因为涉及到行政待遇问题,所以很多董事人员由一些老干部担任,对其进行照顾性安排。因此造成董事会职能弱化,效率低下,决策科学化无从谈起。长江动力集团于志安的案例就具有代表性。1995年4月,武汉长江动力集团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志安突然出逃菲律宾,转移了大量国有资产,留下一个负债8000万元的亏损企业。这位“红色企业家”因为是位局级干部,董事会不被放在眼中,就连主管部门武汉机械局也从未收到过一份长动集团的财务报告,理由是于志安认为自己是经贸委副主任,比机构局长行政级别高,无须送检。这种体制下董事会既谈不上平等也谈不上效率,与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相去甚远。 由此派生出来的职工董事制度也颇有行政色彩。从各地的有关调查中不难发现,各地在改制过程中报送的《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中,很多都规定工会主席进董事会,一些工会组织也非常注意做
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以便在组建企业领导班子时,把工会负责人考虑进去。这恐怕与旧体制遗留的思维定势有关,过去工会主席相当于厂级副职,现在就要相对应地进入董事会,这是否是把职工董事变成一种行政待遇了呢?这与照顾退休老干部进董事会实际是异曲同工。这并不是说工会主席不该进董事会,而是说若工会主席以这种方式进董事会,与《公司法》中规定的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是不相容的。而且,在行政化的制约下,还会导致职工董事的级别低于其他行政级别高的董事,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很多地方经职代会选举的职工董事还要再经股东大会选举,并要报上级批准备案。董事会成了上级部门一手操办的党、政、工的大杂烩。实际上,我们在新旧体制交替转轨过程中,在按照最终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两权分离模式推进的股份制中,远远不能说已经处理好所谓“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以及董事会决策与党管干部的关系问题,“翻牌”公司还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把职工董事制度变成自上而下的政府文件的推导行为,并不能保证职工董事的实际作用的发挥。如果说西方职工董事制度的产生更多地是为了建立所有权中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享体制,那么的董事会恐怕首先要解决的是政企不分的问题。因此,职工董事从形式到内涵都需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探索和创新。 从根本上讲,要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在国有资本退出一些部门或者不同程度地减持股的条件下,把一些大中型企业改造成为符合《公司法》和国际惯例的公司。确立现代公司的多元所有制产权基础,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也应更加开放和民主化,在扩大外部董事以保证决策化的同时,对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也应进行改革,取消董事会成员之间行政级别上的差别对待,各董事在董事会上具有平等地位。对各种提议和决策,各董事应进行充分讨论并交换意见,最终由董事长组织投票表决,形成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董事签字确认,并注明意见分歧,彻底改变董事会变成行政会议,董事长高高在上的“一言堂”的现象。 在此基础上,职工董事制度从运作的第一步即人选方面,就应该依法进行职工民主选举。如果在人选问题上规定有一些人为的条条框框,这样操作起来似乎简单,但恐怕有悖职工董事制度的初衷。如果职工董事是安排或任命来的,那么他究竟对谁负责呢?长期下去,免不了穿新鞋走老路。我们常常说要依法办事,却总是觉得所谓“红头文件”似乎更名正言顺。尽管行政化是长期积累遗留的问题,涉及到许多既得利益,不可能一下子解决,但是依法办事还是应该遵循的原则。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组织做好这项民主选举工作,将有利于促进工会依法治会,并更好地体现工会作为职工群众利益代表的这一群众性特点。工会主席若经职工选举作为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则会更加理直气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