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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出资问题探讨(3)

2016-05-05 01:06
导读:综上所述,人力资本既具有对公司经营的有益性,也具有可转让性和债权人保护可能性,虽然存在一些特殊的性质,但完全符合出资的适格性要求。 人力

 综上所述,人力资本既具有对公司经营的有益性,也具有可转让性和债权人保护可能性,虽然存在一些特殊的性质,但完全符合出资的适格性要求。
  
  人力资本出资的制度构建
  
  不可否认,人力资本出资的重要障碍是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实务中,债权人保护的可行性是人们评估人力资本的重要标准。因此,承认与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必须辅之以充分有效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特别是相关责任制度的建立。针对人力资本出资存在的风险,建议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加以防止与克服。
  
  财产替代清偿制度
  虽然人力资本使用权不能用于直接清偿债权,但只要有相当于其出资额的财产可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将得到保障。这就要求法律明确规定人力资本出资者的财产替代制度,即在公司清算(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一般清算)时,人力资本出资者应向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财产,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人力资本评估调整制度
  针对人力资本价值的不稳定性与风险性,建立人力资本评估调整制度,在一定期限内对人力资本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反映其价值的重大变化,并对相应的原始折价额进行调整,在贬值的情况下由出资者以其他财产填补差额。
  
  出资者强制人身保险制度
  以人力资本进行出资的股东,应根据其人力资本折价额投保人身保险,该保险的受益人为公司,以此对抗出资者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风险。此种人身保险既不同于出资者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所投的保险,也不同于公司为其员工所投的保险,而是基于其对人力资本存量减少或灭失,则公司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用以充实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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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知识背景下,由于人的创新能力和知识对经济发展起到越来越关键的作用,人力资本理论及其对经济的发展的解释力受到经济学学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人力资本是否可以出资”是法学界面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做出的一个初步反映。本文通过探讨得出人力资本具备出资形式的条件和资格,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并且在设计一系列解决人力资本出资障碍的制度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实现人力资本出资的。
  
  参考文献:
  1.侯凤云.论人力资本概念[J].山东大学学报,2000
  2.蒋大兴.人力资本出资观念障碍检讨及其立法政策[J].法学,2001
  3.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
  4.李友根.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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