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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出资问题探讨

2016-05-05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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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公司法中资本的含义及功能,得出出资方式应具备的三个标准。分析了人力资本虽然不是法定的出资方式,却完全符合出资方式的有益性、可转让性和债权人保护的可能性三个标准。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人力资本的相关制度用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关键词:人力资本 出资适格性 财产替代清偿
  
  在公司法上,资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技术知识与能力作用的提高,资本内涵不断的扩大,人们提出了人力资本、知识资本等概念包括在资本的范畴中,以与物质资本相并列。
  
  人力资本的概念
  
  人力资本,即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表现出来的能力。其所以是资本,是因为它“是一种生产出来的东西,是投资的产物”,是未来满足或未来收入的源泉;其所以是“人力”资本,是因为这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是凝聚在人的身上,与人身具有不可分离性。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也对人力资本做了类似的概念界定,认为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技能和生产知识的存量,是人们在其教育和培训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有用的和有价值的知识。
  在公司法中,资本制度作为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是公司的信用基础,修改前的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便充分体现了这一功能。但是,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夸大,更不能绝对化而使公司资本制度成为阻碍投资自由与资本效率的制度因素;现代各国公司法的发展及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均表明,公司资本制度对财产安全的保障更主要地体现在公司资本运作中的规范性,在公司设立及资本筹集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更主要地体现投资自由与资本效率的价值目标。所以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应该通过投资自由与资本效率的价值目标需要对公司财产安全目标进行修正,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自由与资本效率而不是局限于出资种类。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对人力资本出资适格性的分析
  
  出资适格性是指股东用于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应当具备的条件与资格。由于货币是一种最为典型与无可争议的出资形式,因此出资适格性问题主要是针对除货币以外的其他出资形式也即现物出资而言。
  现物出资广泛涉及出资人、其他股东、债权人和公司本身的利益,由于其价值需要借助人为的评估加以确定,因而极易对其他利益主体造成损害,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对现物出资进行规制。而现物范围的确定必然需要一定的标准为指导,此种标准即是出资适格性。
  前面已经指出,从整体上看,公司资本制度以公司财产安全为首要价值目标,以投资自由与资本效率为次要价值目标,但在公司设立和资本筹集阶段的制度即有关出资的具体制度则以投资自由与资本效率为首要价值目标,以公司财产为次要价值目标。这样一种价值目标的追求反映在现物出资的适格性上就是将公司利益作为首要的保护利益,在确立出资适格性要件时应以公司立场为基本出发点,从而必然要求现物出资的有益性,凡是有利于公司经营与营利要求的现物均应予以认可,这样既可以使公司变的方便,也可以使公司从现物出资中获得应有的利益。
  根据以上分析,现物出资的适格性应由有益性、可转让性和债权人保护可能性三者构成:
  有益性,指出资现物必须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能有助于公司达到盈利的目的,这一要件既是公司利益的必然要求,也同时体现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公司经营效益才是债权人利益的真正保障;可转让性,用于出资的现物可以脱离其权利人而由公司支配,其所产生的利益可以由公司享用;债权人保护可能性,虽然我们强调在出资适格性的确定上,应以投资自由与资本效率为首要的价值目标,但同时公司财产安全作为次要价值目标也应当在适格性中有所体现,为此我们提出将债权人的保护可能性作为出资适格性的第三个要件。所谓债权人保护可能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现物应能为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能成为实现债权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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