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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解决国际工程施工争议中的应用(3)

2016-05-14 01:02
导读:2.仲裁员选择 对当事人双方来说,仲裁准备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指定合适的仲裁员、代理律师甚至咨询专家,特别是仲裁员的选择至关重要。尽管一般
 2.仲裁员选择  对当事人双方来说,仲裁准备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指定合适的仲裁员、代理律师甚至咨询专家,特别是仲裁员的选择至关重要。尽管一般要求指定的仲裁员应行为公正,但他的观点应能反映当事人在主要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  在A工程中,承包商索赔额的最大部分和“推断赶工”索赔相关。因此,“推断赶工”的申述或反驳将是当事人双方较量的焦点。  由于“推断赶工”索赔是美国的司法概念,在美国司法界得到了普遍认可,但在英联邦国家则鲜有听闻。所以,承包商为自己的利益考虑指定美国的律师担任仲裁员。  业主一开始想选择英国某著名的施工律师为仲裁员,但他偏向于选择一名有北美背景的进度分析专家来协助工作,考虑到这名进度专家可能支持“推断赶工”的概念,业主不得不放弃该著名的施工律师,转而指定另一名仲裁员,因为他具有英国背景,并且有可能对“推断赶工”予以拒绝。  另外一个考虑因素是该工程采用了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美国相比,英联邦国家的仲裁员、律师和咨询专家较多具有FIDIC合同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业主选择了有英国背景的仲裁员、律师和咨询专家。  3.仲裁时间表  仲裁规则一般对提交答辩期限、裁决期限等作出比较苛刻的规定,比如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规则规定:“涉外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国内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普通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后九个月内(涉外案件)或六个月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应在开庭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或在没有开庭情况下,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90天内作出裁决”。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规定:“裁决应在不迟于案件移交仲裁庭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因此,在大型施工争议的仲裁中,时间资源往往是最紧缺的资源,特别是业主一方,往往觉得时间不够用。作为被申请人的业主方应积极设法争取仲裁院准许推迟送达答辩书,以延长仲裁裁决期限。  通过拒付当事人应支付的一半预付费用将仲裁延迟(这种情况下费用将全部由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是一种。但这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因为仲裁庭将视之为拖延战略,但这对准备一个好的答辩提纲是很重要的。  抓住对手的失误有时也能达到目的。在A工程仲裁中,承包商的仲裁战略存在失误,比如中间修改仲裁申请书,并在第一次送达仲裁申请书后五个月才递交其索赔说明等。这相当于给仲裁庭传递了一个信号,即申请人并不是非常认真地想得到加急的仲裁裁决。根据这一形势,业主及其律师及时设法争取仲裁院准许推迟答辩书送达时间。最终,在业主及其律师的努力下,仲裁时间表多次被获准延迟,这给了业主较充分的时间来准备一份优秀的答辩报告,业主取得了仲裁战略上的胜利。  4.答辩内容和方式  仲裁规则一般对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仲裁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比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  一一答辩应包括对仲裁申请书的意见以及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  一一被申请人应提交任何反索赔(也称反请求)或抵消请求以及任何有关管辖权的反对意见。  按照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不予答辩将不妨碍仲裁院继续进行仲裁的权力。  答辩的方式有两种类型,即消极的和积极的。  消极的答辩是:否定申请人在其索赔说明中的各种说法,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积极的答辩是:陈述相反的事实提出代替申请人论点的推论或主张。  积极答辩是应该采用的方式,但有时在缺乏有利的事实或证据的情况下,也会采取消极的答辩方式。  大型土建工程规模大、地质条件复杂,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复杂的施工争议,合同双方特别是承包商一方,在经济利益受到很大损害的时候,不得不诉诸仲裁。但是,开始仲裁并不意味着已没有和解的可能。相反,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随形势的进展,在适当的时候尝试和解。  在A工程中,由于承包商索赔额巨大,而且DRB对大部分争议的建议对承包商有利,所以起初承包商的立场非常强硬。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在一开始达成和解,因此不得不进入仲裁程序。  但在业主提交高质量的答辩书后,承包商没能提交一个很强的答复,业主感觉到形势对己有利,同承包商展开和解谈判。双方终于在仲裁庭开庭前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提前终止了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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