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在解决国际工程施工争议中的应用
2016-05-14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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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施
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施工争议在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大量,但对的业主和承包商来说还比较陌生。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中国建筑业逐步对外开放,仲裁程序在建筑业将会得到广泛应用。因此,有必要了解仲裁的有关业务知识,这是对外开放以及和国际接轨的需要。 中国某大型引水工程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工程引入国际竞争性招标,采用FIDIC
施工合同条件,并由某国外承包商承建(以下称“A工程”)。工程于1997年9月1日开工,已于2001年10月31日基本完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提出了多项大的施工争议,并作为申请人启动了仲裁程序。作者根据在该工程的工作实践,对仲裁的一些基本原则、程序、仲裁地点选择、降低仲裁费用的、仲裁工作组织、仲裁员和律师的选择、仲裁时间安排、仲裁答辩等实务性进行了,旨在为将来类似的工程提供、借鉴。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依法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要提交大量的文件和证据。仲裁员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评估大量的
技术合同资料,且合同上很复杂的提交资料。但仲裁员的裁决必须严格依照合同和。所以,和DRB (争议审议委员会)或DAB(争议裁决委员会)等争议解决程序相比,仲裁程序一般历时长、花费高。
2.合同法律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规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为合同的管辖法律。仲裁中应用的实体法将采用该国的相关法律。所以,对于国内的国际工程,当合同条款和中国法律有冲突时,中国的法律优先。中国法律的特殊原则可以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进行修正或补充。 比如,A工程的承包商在仲裁申请中要求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但中国法律不允许接受一个降低标准的工程,因此,业主可以在仲裁中据此进行反驳。 再如,A工程的承包商在仲裁中提出的最大索赔是由于工程师未能给予适当的延期,承包商被迫进行“推断赶工”。承包商要求仲裁的依据是美国法律,但中国(包括欧洲)的法律却不承认“推断赶工”的概念。所以,业主会在答辩书中依据中国法律原则进行反驳。 合同法律一般通过“暗示条款”的方式对合同起作用,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最通常的暗示条款是业主不能阻碍承包商的工作以及合同双方有责任减轻损失。这个条款在A工程的仲裁中得到了应用。
3.管辖权法律 按照仲裁地管辖的原则,仲裁的程序法适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国家法律。 比如,A工程合同规定仲裁地点在斯德哥尔摩。因此,瑞典法律和瑞典仲裁法适用于解释仲裁协议、证据、管辖权及程序事宜以及仲裁规则中的明文协议。 斯德哥尔摩作为仲裁地点在国际上享有可信、公正的声誉。在管辖权方面,它还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最接近中立的仲裁院。与其他仲裁地点相比,它的仲裁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它是一个可以选择的地点。 英国几年前引入了一种新的仲裁法案,旨在更好地控制仲裁费用并节省时间。英国伦敦仲裁院拥有一大批法律专家,特别是施工争议方面的法律专家,因此,伦敦已成为一个更具吸引力的仲裁地点。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也是享有信誉的国际仲裁机构,中国的业主和海外承包商可选择其作为仲裁机构。
4.举证责任 提出宣称/指称/断言的一方必须证明其可能性。意思就是,除非另一方承认这些宣称/指称/断言,否则提出一方必须向仲裁庭证明其正确性。 证据标准的“可能性”指不必提供100%的证据,只要51%就可以。 证据的类型主要有:同期记录、同期函件、事实证人、观点证人等。 观点证人也叫专家证人,他们通过专家报告提供证据。A工程承包商的索赔涉及到复杂的进度、费用、地质等问题,所以承包商聘请了进度与计划、量费分析、地质等方面的专家证人。由于承包商提出的争议涉及到了设计问题和技术规范的理解,所以工程设计和技术方面的专家证人也参加进来。由于这些专家多为国际上某专业领域享有知名度的技术专家,他们的看法和观点无疑会对仲裁员的判断和裁决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