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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公共政策的价值定位(2)

2016-06-09 01:01
导读:二、公共政策应彰显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 社会正义是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概念,体现在公共政策上,就是其公平、公正、民主、 公开的精神内核,社

  
  二、公共政策应彰显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
  
  社会正义是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概念,体现在公共政策上,就是其公平、公正、民主、 公开的精神内核,社会正义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公共政策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媒介、手段 。
  公平、公正是每个社会成员拥有的基本权利,所有社会成员在人格、权利和机会等方面相 互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这是社会存在的自然法 则,也 是现代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平、公正又是现代政府对社会公民的庄严承诺,现代政府的 合 法性基于其对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等的承诺。政府以建立公平、公正秩序这种特有的方 式 维护社会正义,是国家政治结构存在的理由,也是社会关系能够始终保持健康有序的前提条 件。公平性、公正性理所当然应成为现代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公民享有社会公平并被 公 正地对待,是和谐社会应具有的基本的社会面貌。社会公平状况不好,贫富两极分化,人们 就会感到受到不公正对待,就会引起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就不可能和谐。因此说,公 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不解决社会公平、公正问题,就难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建设。
  解决社会利益分配不公的矛盾,是和谐社会建设无法回避的现实。公共政策本身是对社 会价值的分配,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调整过程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过 程,公 共政策对各利益主体的引导、规范、调控、分配的功能,使得公共政策对社会利益分配格局 的调整有效而权威,公共政策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公平、公正,使其具有合理性。应充分运用 政 策手段为社会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公平、公正是公共政策调节权利与 义 务、贡献与报酬的基本准则,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始终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与原则,在内容 上 做到实质公正,即内容科学、合理;在形式上做到程序公正,即公共政策的议程建构、规划 设计、执行评估等环节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开展。解决社会公平、公正问题, 要 建立抑制独占利益的平衡机制和权利、机会、规则、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公正保障政策体 系 ,特别应注重从起点实现社会公平,使具有同样能力的人拥有同样的生活机遇,让社会成员 公平、公正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建全化解社会矛盾的政策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 和谐 发展的政策环境,需要构筑社会公平的制度基础,从体制上使政策公平、公正原则制度化, 用制度来维护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公共政策本质上存在个人偏好与集体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公共利益少数人决断的公共悖论 ,这在理论上对公共政策过程的民主公开提出了要求。一些政策的制定过多地掺杂了部门利 益并存在强势集团左右政策的倾向,因此在实践上也使公共政策民主、公开就变得十分重要 。 公共政策过程的民主与公开,有助于提高政策的权威乃至政府的公信力,有助于协调社会利 益、化解社会矛盾和公平、公正价值的实现。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要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 的意 见,并建立一套完整的利益表达机制,使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合理、充分的表达。要 特 别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注意采纳弱势群体的政策要求,仔细分辨强势群体的政策要求; 要公开政策制定、执行、调整的有关信息,重大公共政策的决策必须保证利益相关者的知情 权、 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要完善人民代表大 会 制度、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政策参与机制,开拓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渠道,吸纳 社会各个阶层人员有效地参与政策过程。一个政策过程民主公开、政府运作透明诚信的社会 将趋于更加和谐、更有凝聚力。   公平不是平均主义,要辨证地认识把握社会正义。公平是在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承认差 别条件下的公平,在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前提下恰如其分的差别。公平、公正有时必须以合 理 的差异形式来表现。因为,公平、公正是“相对的历史的空间的”概念,受到生产力发展水 平 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条件的制约。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作为“公平 正义”的两个原则,这在今天仍然有其现实意义。“绝对的公平、公正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 不 存在”,“绝对的平均是以形式的公正掩盖实质的不公正”,真正的公平公正既承认权利平 等,又允许差异存在,公平、公正的社会是一个有差别的社会。收入差距过大,分配程序、 规 则不公固然会导致效率下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但绝对公平会削弱人的积极性,会使社会缺 乏活力,也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调整要综合考虑受益公平、支出公 平和 横向公平、纵向公平,既承认权利平等又允许差异存在,既保证社会公平又体现利益差别。 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不是消灭差别,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前提下辨证地处理好公平与 差别的关系,统筹安排、协调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资金投入,把差距控制在恰当的范 围内,保证公民起点、机会的公平,而不是结果的均等,实现城乡、地域、不同阶层之间的 和谐共生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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