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政策对欧盟企业的激励——基于契约论(2)
2016-06-17 01:11
导读:契约论和激励理论学者Holnmosrtom(1979,1982)认为,竞争政策就是隐性契约,政策代理人个性化信息是充分统计量时,政策合约无激励效应,如果代理人存在预
契约论和激励理论学者Holnmosrtom(1979,1982)认为,竞争政策就是隐性契约,政策代理人个性化信息是充分统计量时,政策合约无激励效应,如果代理人存在预算约束时进行联合生产,竞争政策将产生搭便车行为而导致市场无效,因为竞争政策对合谋行为的约束效率与代理人的组织关系、合约支付、任务组合、风险偏好及信息分布特征有关(Holmstrom和Milgroml990)。Fu-denberg和Tirole(1990)认为,委托人之间的竞争导致企业代理人效率损失。另外,Holmstrom和Milgrom(1991)、Iffont和Martimort(2000)研究表明,由于委托人和其企业代理人间的利益关联性和平衡性要求,竞争政策通常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激励效应难以确定。欧盟委员会(2003)应用宏观经济理论评估经济政策效果的
总结报告中,隐含了欧盟竞争政策有不明确的挤出效应、溢出效应和结构效应。
在欧盟竞争政策应用与实证层面,一些专家结合欧盟各成员国的具体产业或部门,就欧盟竞争政策的某些方面,进行了政策效果的实证检验。如林宜男指出了欧盟竞争政策在欧盟进出口贸易领域的激励:数量效应和成本效应。HermanAlbeek、Steffen(2004)分析了劳动市场竞争政策给企业造成的工资成本增加的负面效果和工人中的严重道德风险问题,比较了欧盟15国与美国企业工资成本差异。Riener-hommelR(2002)研究了德国医疗保健业受竞争政策的影响。类似地,Arthur(2004)就欧盟的运输政策,GertBrunekreeft。Katja Keller (2004)就欧盟电力市场的竞争政策因素做了针对性探讨,Phedon Nieolaides(2004)讨论了政府援助造成一般性服务业边际成本和数量变动。
总的说来,理论探讨过于间接和一般化,没有对欧盟竞争政策的企业激励进行系统研究,成果极为有限;而实证研究,则在肢解欧盟竞争政策系统的情况下,零碎地、局部性地评估特定假设下某些政策条款的效果,没有描绘出政策对企业激励的一般性、全局性清晰图景,政策指导意义有限。这些成果,显然无法满足理论发展和实践的迫切需要。针对这一状况,本文将在契约分析框架内,构建欧盟竞争政策激励的一般模型,从理论上系统地阐述竞争政策对欧盟企业激励的一般规律,并给出具体的激励效应。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欧盟竞争政策对欧盟企业激励 (一)欧盟竞争政策的基本内容及其激励企业的一般性描述
欧盟竞争政策,范围极为广泛,其中反托拉斯是其核心内容。竞争政策中较重要的且与企业密切相关的部分有:限制性措施、支配性地位、国家援助、合并规则和国际合作。
限制性措施的具体内容由《马约》第81条规定给出。所限制的是被欧盟认为有害于公平竞争的企业市场份额分割、垄断定价、卡特尔及其他同业联盟行为,包括了绝大多数公司间的合作形式。它以法律合约的形式,限制企业的联盟行为,影响着欧盟市场中企业数目、企业间能力的对比结构和行动成本,约束企业的一般行动。
支配性地位条款是对既成的市场企业垄断实力合理运用的合约安排,它保证适合欧盟市场有效竞争力量格局的稳定存在,整体上维护市场企业的对外竞争优势,防止优势地位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而导致欧盟市场中企业数目大为减少、市场内部力量结构失衡和市场内部竞争水平下降,在维护欧盟市场合理的力量结构和企业市场进入、调控市场企业数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援助条款主要规范成员国政府财政援助和补贴行为,还确定以下政府援助可允许的范畴:地区援助;研究开发以及中小企业进行的行业援助;环境保护;
就业;困境公司的重建;部门援助(如煤炭、造船、空运以及银行等部门);文化发展援助。可见,政府援助可以改变市场企业的投资能力、特别是弱势企业与部门的相对市场投资力量。
合并规则旨在对形成市场垄断地位而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司兼并行为进行约束,它可能有两个方面的直接影响:(1)市场企业数目;(2)市场中企业力量格局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