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理论和实践的国际比较(3)
2016-08-21 01:16
导读:从声誉理论的角度,Holmstrom(1982)建立了代理人一声誉模型,直接证明了声誉可以作为显性激励契约的替代物,从而为声誉对企业经营者激励效应问题的研究
从声誉理论的角度,Holmstrom(1982)建立了代理人一声誉模型,直接证明了声誉可以作为显性激励契约的替代物,从而为声誉对企业经营者激励效应问题的研究开了先河。但是多年以后,Holmstrom(1993)又进一步提出,声誉机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代理问题,同时,它还会带来新的代理问题。
Gilson(1990)研究了在1979年至1985年间破产重组的111家美国上市公司,发现这一时期由于破产使得银行成为大多数公司的最大的股东,银行往往重新任命董事会成员,董事在被迫离职之后在其他公司再次担任董事的机会大大减少,说明董事的声誉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Harford(2003)发现所有的目标公司董事在接管之后很难保住自己的董事职位。他还发现外部董事未来能否获得董事职位取决于接管之前他们的表现,在表现差的公司中拒绝接管要约的董事在董事劳动市场上将终结自己的职业生涯,而接受接管要约的董事则不会。
简宇寅(2006)研究了独立董事任职选择的动机,发现独立董事“跳槽”时将选择声誉收益更高、知名度更高、隶属层次级别更高的公司任独立董事,因为在这些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较高的“专家声誉”。从辞职和就任新独立董事的角度来看,我国独立董事受到声誉激励还是比较明显的。
徐冬林(2005)研究指出,个人财产或个人收入易于观察,且声誉与其存在正相关关系。把个人财产(个人收入)作为考察变量,来观察独立董事的声誉,从而为透视个人的声誉提供依据,为选聘独立性强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提供参考。
国外的独立董事声誉机制在现实中主要反映在其被聘为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可能性上面。如果被越多的公司聘为独立董事,说明这名独立董事的声誉越好。一般独立董事为了自己的专家声誉会努力为公司服务,这样他在独立董事市场上的声誉就会越好,也会更容易得到更多公司的独立董事聘任。中国企业独立董事声誉的问题,近年来也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一方面,不少企业出了问题之后,人们开始质疑独立董事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互联网和公共媒体上展开讨论,证监会也采取点名批评的方式,这些独立董事的个人声誉似乎受到了影响,但其中也有一些人依然担任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声誉损失的影响似乎并不大;另一方面,不少独立董事在公司出现困难的时候,虽然想尽独立董事的责任,但是由于大股东控制、信息不透明等原因,其所在企业的治理环境没有为其提供一个能发挥其作用的舞台,他只能选择辞职的方式逃避其可能遭到的声誉损失。笔者认为,这一切都说明中国还缺乏一个有效的独立董事的“市场”,有的独立董事即使有声誉这一“产品”也无法给自己带来相应的价值,而有的独立董事即使声誉差也受不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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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激励
在法律激励方面,不少人都认为国外之所以独立董事制度运行较好是因为其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了约束,独立董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履行其受托责任,倘若独立董事不能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等方面履行职责,那么他们要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相反,中国独立董事的立法相对国外非常薄弱。正是因为缺乏这样严格的法律,所以独立董事才不能发挥理想的作用。但是,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这种看法并不符合实际的情形。事实上,国外的独立董事也和中国的独立董事一样,很少受到法律的各种形式的制裁。
Brook、Rao(1994)和Core(1997)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一些企业的章程中,通常都有这样的规定:倘若独立董事没能履行其职责,则企业可以免除对他们的赔偿要求。这就通过免责条款弱化法律约束作用,从而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Black(2001)研究指出,独立董事的核心法律责任在于四个方面:忠诚义务,注意义务,披露义务,当公司被收购时的特殊注意义务。注意(谨慎)义务的内涵是董事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如果董事履行其职责时,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他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因为商业决定往往必须冒一定的风险,完全回避风险的决定反而不一定是好的决定,所以难以断定一个商业决定是否不够谨慎,因此,在美国法的实践中,注意(谨慎)义务只是关于董事应该如何作为的一个期望,而不是董事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时所要承担的责任,除非董事作出完全不理性的商业决定。披露义务是当信息的披露与否会影响股东的投票结果时,独立董事应该为股东提供完全透明的信息披露。美国允许公司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减免董事违反披露义务的责任。当公司被接管的时候,特殊注意义务是为了防止董事在接管过程中获利,如抵制对股东有利的接管,对于董事没有自我交易的接管过程则不太细查。美国同样允许公司章程中对于董事的这一义务进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