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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装备合同订立管理(2)

2016-12-09 01:07
导读:《国防法》第3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而等价

  《国防法》第3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而等价有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市场经济规律的直接反映,因此,在落实“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装备……采购供应”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也必须认真遵循这一原则和要求。
  等价有偿原则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装备合同订立管理中,军方需承认并尊重每一个“经济人”,即承制单位,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本性,从承制单位是市场经济中现实的经济利益主体这一原点出发,着手开展缔约接触、磋商和谈判。第二,军方需尊重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尊重装备自身的“社会价值”,军方计划经费或合同价款等不应低于或明显低于装备自身的“社会价值”。第三,军方在获取装备技术成果、装备和维修保障服务时须贯彻“有偿”要求。等价有偿原则是对计划经济时代无偿征收、征用制度的扬弃,是装备采购合同制的一项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平年代,如果采用成本补偿性,甚至无偿的或者行政命令式的装备采购方式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可能长久的。《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即使在实行征收或征用时也应秉承等价有偿的原则给予经济补偿,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装备建设领域。
  4 信息适度公开原则
  装备合同,尤其是关于新装备、尖端装备和核心装备项目的合同类型、标的、数量、技术指标等信息,都涉及到军事秘密,关系到国防建设的发展和国家的安全。因此在装备合同订立过程中,要坚持装备项目信息公开的适度性原则,要根据装备项目和谈判对象的不同,准确确定是否公开装备项曰信息,公开哪些项目信息内容,多大范围内公开信息以及信息公开的程度大小。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只有有效地公开采购信息,才能创造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才能为所有有能力的承制单位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才能有效避免军行业垄断和技术停滞。因此,各国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都建立了可信性、稳定性和连贯性较强的采购信息发布和竞争机制,使各类市场竞争主体在一个可预见的公平的制度框架下参与装备市场;都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地采用最能体现竞争的合同订立方法,保护和提高承制单位参与竞争的信心和积极性;都建立了配套装备的信息发布和竞争规范,维护了总(主)承制单位和分承制单位之间利益分配的平衡,将竞争的优势和利益普遍施惠于一切潜在的装备市场竞争主体。
  
  三、装备合同订立管理的工作重点
  
  1 严格依照订立计划
  装备采购年度计划把任务明确、条件明确、时限明确,完全可操作、可执行的装备发展计划…,是装备采购项目的直接依据,是装备合同订立的直接依据。因此,装备合同订立管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装备采购年度计划中的编制依据、指导思想、保障重点,采购装备的名称、数量、单价及经费安排,装备采购方式和承制单位等内容进行实施。
  2 严格执行订立程序
  程序化是装备合同管理的内在要求,明确装备合同订立程序,有助于提高装备合同的签约效率,有助于推进装备合同订立的法治化进程。一般来讲,装备合同订立要经过发布装备采购信息、选择承制单位、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审定装备合同文本草案、签订装备合同、装备合同签章、装备合同生效和装备合同备案等步骤。
  订立程序管理过程中,尤其要严格以下工作:一是解决好保密问题。对公开发布的装备采购信息内容的确定、信息发布方式、发布渠道和发布范围的确定首先应满足保密要求,保密问题是装备采购信息发布最关键的把握点。对绝密、机密和秘密的装备采购信息必须依照相关规定通过特定的方式对特定的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进行通告,对于非密信息才可以通过杂志、报刊、网络等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为了提高装备采购的公正性、适度公开透明性,相应管理机关应依法对绝密、机密和秘密信息进行“去密”处理。二是装备合同签订主体要合格。装备合同签订主体合格就是要求代表军方和承制单位签订装备合同的主体要具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或委托授予了合同签订的权利。一般来讲,军方和承制单位均要由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合同。由其他人签订合同的,要取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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