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装备合同订立管理
2016-12-09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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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装备合同订立管
摘要: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是装备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装备合同订立活动的管理,有助于提高合同签约效率,有助于装备质量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检验验收等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最终促进装备合同质量、进度和价格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装备合同;订立;管理
一、装备合同订立管理内涵及特点
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是军方为了提高装备合同订立效率和采购效益而进行的相关管理活动。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是指装备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装备合同订立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有机总和。
理解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是由军方,即装备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实施的管理行动,这一系列的管理行动是由军方主导的,而不是指承制单位主导完成的活动。其次,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是由对合同订立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构成的,主要包括合同订立活动计划、对承制单位的资格确定和评审、对技术状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确定、对采购方式的选定、装备项目的谈判、承制单位的选定、装备合同文本的起草、装备合同的签订与审批等活动。再次,依法管理是装备合同订立管理的内在含义和要求。包括军方在内的所有参与装备合同订立的主体都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所有装备合同订立管理活动都要遵循现行的法律规定,都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装备采购条例》第6条规定:“负责装备采购工作的机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任何违犯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单位、个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装备合同订立管理基本原则
1 规范合法原则
规范合法原则是装备合同订立管理中应遵循的根本性原则,规范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订立主体须合法。装备合同是由装备技术成果、装备和维修保障服务的供需双方签订的,供需双方必须“适格”。“需方”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总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以及依法被授权的机构,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作为“需方”采购装备。一般情况下,“供方”应是依法取得承担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研制、生产和维修资格的具备相应能力(即具备的“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财务资金状况、企业经营信誉和保密资格”等资格)的承制单位。能够有资格和军方签订合同的承制单位应来自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或者经装备机关批准,否则即为非法。同时,如果由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时,代理人须严格依照授权或委托协议办理相关事宜,委托代理人不能超过授权或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其次,合同内容须合法。订立合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度、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当事人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和保密等条款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任何人不得通过签订合同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军队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和装备建设计划。
最后,合同订立程序须合法。装备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要求进行合同订立管理工作,不得违背规定的操作程式。如严格执行承制单位资格制度、选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的程式进行招标或谈判、严格执行合同文本的审定制度等。总之,各职能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法定的订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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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装备合同订立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装备合同主体讲究信用,恪守承诺,诚实不欺。摒弃弄虚作假、背离信用等行为,在装备合同订立过程中时刻以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履行缔约义务。
军方基于获得装备技术成果、装备和维修保障服务的目的,与追求市场经济利益的承制单位进行接触、磋商、谈判和签订合同,这一过程启动的一刹那,已经将军方和承制单位同时带进了一个特殊的社会关系之中——装备合同缔约关系,维护和推进装备合同缔约关系,顺利实现装备合同订立的目的理应成为军方和承制单位的基本义务。缔约义务的基本要求便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恪守承诺,诚实不欺,要求装备合同主体以诚实、善意的内心对待相对方,要求合同主体合法地行使订立过程中的每一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每一项义务,如果装备合同任何一方实施欺诈、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无订立合同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等价有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