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本财务激励与约束创新研究(2)
2017-02-19 01:01
导读:2.激励性报酬获取机制。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风险资本家的报酬结构由固定报酬和可变报酬组成。其中,固定部分被称为管理费用,占投资金额的2%~
2.激励性报酬获取机制。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风险资本家的报酬结构由固定报酬和可变报酬组成。其中,固定部分被称为管理费用,占投资金额的2%~3%;被称为连带利息的可变报酬大约占投资利润的20%左右。此外,风险资本家的利润留成只能在投资者得到投资回报之后才能实现。上述以利润提成为主的报酬结构和收益分配顺序有利于在风险资本家的目标与基金增值的要求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进而最大限度地激励风险投资家释放其人力资本潜在价值。
3.由于风险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是由风险资本家来完成,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投资者需要对风险资本家的人力资本实施有效的约束。其中最重要的约束手段通常包括:(1)投资者拥有分阶段供给资本和保留放弃投资的权利。由于风险资本家人力资本中的某些要素如个人能力和信誉,属于私人信息,难以被观察,因此,风险资本家的人力资本使用具有不确定性,在基金效益低于投资者预期或发生损失时,投资者可以中断后续阶段的投资。(2)收益与风险非对称性配置。由于人力资本的载体是活生生的人,因此,对人力资本的约束方式不同于物质资本的约束方式。风险投资者对风险资本家人力资本的约束主要不是采用直接的、注重过程的控制方式,而是采用间接的、注重结果的控制方式。最普遍做法是将风险资本运作失败的风险主要向风险资本家一方倾斜,即通常向企业提供99%资本、获取80%收益的投资者只承担有限风险,而只提供1%资本、获取20%收益的风险资本家要对企业借贷和负债承担无限责任,使其个人财产处于高风险之中。对投资者而言,风险投资的风险主要源于风险企业家人力资本使用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将基金风险主要分配给风险资本家体现了风险承担者与风险制造者一致的现代企业理论思想。(3)声誉激励机制。经济学从追求利益最大化假设出发,认为代理人追求良好声誉是为了获得长期利益,是长期动态重复博弈的结果。经济学声誉模型表明,声誉影响人的决策行为,经理市场上的声誉可以作为显性激励合同的替代物。对于风险资本家而言,个人声誉是其人力资本要素组成部分之一,良好的声誉有利于提升其人力资本价值;相反,会毁损人力资本价值。风险资本的融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风险投资者对风险资本家声誉的一种正面评价,风险资本家的声誉是对投资者资金安全性的保障。因此,对于那些在风险资本市场拥有良好声誉的风险企业家而言,其筹集风险资本更容易,而声誉的高低主要取决于风险资本家以往业绩。因此,风险基金运作效果好坏不仅影响现有的风险投资者利益,而且通过声誉机制的传播作用影响潜在的投资者对风险资本家的选择,进而对风险资本家形成有效的约束。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风险资本投资阶段的人力资本财务激励与约束 风险资本投资阶段是风险资本循环的第二个阶段,并且是实现风险资本增值的关键阶段。风险资本大都以高科技风险企业为投资对象,在这些企业,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的主要驱动因素。在风险投资阶段,风险投资家是委托人,风险企业家是代理人。作为风险投资对象的高科技企业,由于面临高度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严重以及无形资产比重相对较高,因此,风险资本家对风险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激励和约束对风险投资的成败显得更加重要。常用的财务激励与约束手段包括:
1.以可转换优先股为主要融资工具的控制权约束与激励。对风险投资的实证研究表明:(1)风险企业家对自己创办的企业的控制权赋予极高的价值;(2)由于高科技企业早期存在高风险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风险企业家完全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是不可行的;(3)在风险资本退出之际,将企业经营成功的企业家从风险资本家手中重新收回控制权是可行的。以优先股为主要工具的融资契约能同时兼顾到以上三种情况。
可转换优先股合同作为一种创新的合同连接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风险资本市场,用来对风险企业家实施控制权约束与激励。现有的研究文献表明,以可转换优先股为主的融资结构具有缓和委托人与代理之间的冲突的功能以及对代理人的激励效应。不同融资方式的选择影响着控制权的不同配置状况。当风险企业发行优先股向风险资本家筹集资本时,风险企业家获得了风险资本家的货币资本及非货币资本(风险资本家的人力资本),作为交换,风险企业家也向风险资本家让渡了一部分企业控制权。在这里,风险资本家的控制权主要来自于其所拥有的物质资本所有权。与风险资本家的控制权的权利基础不同,风险企业家运作企业资产的权利主要来自于其所专有的企业家人力资本,进一步说,风险企业家的控制权是一种以企业家所特有的知识和人力资本为基础的权利。风险资本家的控制权实质上是一种风险控制权。在某种意义上讲,风险资本家的控制权就是一种决策控制权,其功能在于约束风险企业家的经营决策权。当投资者面临的风险越大时,控制权价值也就越高,相反,越低。可转换优先股合同具有在风险资本家与企业家之间相机转移控制权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风险资本家投资的是风险企业中的企业家或企业家团队,因此,风险资本家对控制权转移十分关心;另一方面,风险企业的控制权对于风险企业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风险企业家的私人收益很大程度上与控制权相联系。而可转换优先股合同赋予风险投资家一系列权利,包括在董事会中的特殊席位、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参与企业股票发行和变现等,因此,可转换优先股对风险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控制权产生“挤出效应”。由Baker和Gompers在1999年对美国1036家创业期的企业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与非创业企业相比,在风险资本家进入的创业企业,内部人在所有权结构中的地位较低;而非创业企业的内部人所有权比重较大,约是创业企业的两倍。用来衡量内部人控制程度的指标——Shapley值在创业企业与非创业企业的分布也明显不同,前者为26%,说明内部人控制程度较低;后者为61%,说明内部人控制程度较高。以上说明,可转换优先股有利于风险资本家对作为内部人的风险企业家实施企业控制权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