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研究
2017-06-25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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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少数民族女性人
摘 要:少数民族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地方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缩小地区间差距。首先回顾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的相关权利,然后从民族地区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现状入手,初步探讨了当前民族地区女性人力资源开发中出现的问题,分析了其中的影响因素。最后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
1 我国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的法律保障
1.1 女性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教育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为保护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文化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1985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进一步修改了多项法律,使女性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的权益作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例如,该法第14条至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
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
培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从以上各项法律的具体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女性在教育、培训、科技等方面所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2 女性
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
就业是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的关键目标。为了更好地开发女性人力资源,使之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
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劳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2条、第26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我国在重视女性人力资源开发对社会生产的积极作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中国女性在就业权利上享有的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受到了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这使得中国女性人力资源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开发。
2 民族地区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取得了历史性的变化,妇女逐渐从家庭走向社会,为我国的物质文明建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少数民族女性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有利的环境中,其自身素质有了长足的提高。尽管中国政府在法律上确立了在人力资源开发上女性同男性同等的地位,但是民族地区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程度依然较低,可获得的发展资源依然较少。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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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意识薄弱。民族地区女性参政能力普遍较弱,对自身政治权利意识淡漠,参政、议政、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较低。其参政基础比较薄弱突出表现为女性党员少、文化程度低、年龄结构老化、后备干部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