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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4)

2017-08-11 02:21
导读: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顺利行使其职能,而不是为了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资产的管理还停留在实物管理阶段,虽然财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顺利行使其职能,而不是为了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资产的管理还停留在实物管理阶段,虽然财务账也反映了资产的原始购建成本,但由于无需进行成本核算、也不需计提折旧以及伴随城市发展而产生的土地增值,这些资产一直无法动态地真实显现其应有的市场价值,也由于这些资产的价值属性一直得不到有效利用,使历年来财政投入积累形成的数额庞大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成为“死资产”。
  实施“南宁威宁模式”改革后,实现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从静态的实物管理向动态的价值管理过渡,注重并充分挖掘和发挥资产的价值效用,把财政长期沉淀的“死资产”变为“活资产”,在用价值手段核算政府部门使用这些资产的真实市场成本(即政府运行成本)的同时,还为城市建设发展探索新的融资担保途径,以这些资产的价值属性对外开展融资,服务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使城市不断增值并从中获得收益,再将收益投入到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新领域。
  
  改革目标之五:“取消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的制度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是为了满足和保障其履行职能、发展事业的需要,从理论上讲,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属非经营性资产,不应用来经营。国家允许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行为,是基于弥补单位财政经费供给不足和许多事业单位自身具有创收能力、可以通过投资等方式来满足自身事业发展需要的现实考虑。过去一直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来规范和管理,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暴露出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收入分配秩序,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违背了政策初衷。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鉴于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本身没有明确界限,现实中也往往较难界定,且存在相互转化而不是单向转化的问题,一直以来国家并没有禁止非经营性资产向经营性资产转化,只是需要一定的审批程序和授权,如35号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6号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此可以看出35号、36号取消“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这一概念的真实原因。而在35号、36号颁布实施前,“南宁威宁模式”就已通过国资委授权和法律程序提前实现了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的转化。
  
  结束语
  
  改革创新从来都没有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作为依据,只要不违法,对国家有利,又不损害地方政府、单位以及个人的利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比改革创新前更好,就应该积极倡导和推行,又何必纠缠于是否有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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