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框架性思考(4)
2017-08-22 01:23
导读: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社会救济资金不足、来源有限,而救灾款相对资金充足、来源渠道通畅,因此,向上级多报灾情人数、争取更多的救灾款拨付,成为大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社会救济资金不足、来源有限,而救灾款相对资金充足、来源渠道通畅,因此,向上级多报灾情人数、争取更多的救灾款拨付,成为大部分地区筹措农村社会救济资金的主要方式。其实,救灾与扶贫常常可以统一起来。在灾情面前,没有任何储蓄的特困户、贫困户最需要救助。救灾资金既可以用于农村灾后的应急救助,也应该用于灾后较长一段时间的社会救济工作。但是,由于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救灾制度规定打酱油的钱不可以打醋,救灾的资金不能挪作它用。这导致争取救济资金的良好愿望与虚报受灾面积和人数的错误手段相结合。在错误手段下,良好的愿望被扭曲,利用每年的报灾时机任意套取救灾款补救济缺口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以筹措特困救济和临时救济资金为名的灾情报送甚至成了一些人大搞腐败、贪污救灾款的防空洞。这种现象正在悄悄地定型化,成为扭曲救灾政策的一种潜机制。
打破这种潜机制,需要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研究该体系中救灾政策与救济政策的相关性,找到整合这两项政策的。
4、救助政策冲突及重复覆盖状况的存在
如特困户与五保户政策之间存在覆盖现象。两种政策之间不同在于保障对象的甄别标准不同。特困户救济对象,是年收入低于627元以下的贫困农民。五保政策的对象标准没有收入界限,是依照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这三个条件界定的。而在农村个体恢复之后,由于鳏寡者都分有土地,有生活来源,个体劳动也不像集体劳动那样可通过比较评估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因此甄别五保户的后两个条件都被模糊化为鳏寡老人的年龄指标。即到了一定年龄就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一般来说,我国农村的鳏寡老人享受五保待遇的年龄被确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甚至50岁。
其次是保障水平的标准不同。特困户的保障目前由各地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水平只能保障最低生活。而1994年颁发的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由于五保对象多是孤老残幼单独生活,各方面消费较高,所需要的供养费用较多。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不应低于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二。在贫困地区和灾区也要切实保障五保户的基本生活。
第三是保障资源的来源不同。在农村集体经济,土地共有,五保户与特困户保障都由集体根据土地的收成采用一定的分配方式解决。农村经济改革实行分田到户以来,直至税费改革之前,五保户保障作为村社的社会传统采取了村民互助、人人缴费的方式,并且以政府文件的方式被固定下来,即乡村两级从公共提留和统筹金中解决五保供养费,而特困户的保障却没有村社来源,必须由政府出资保障。
以上的三个区别体现了两类不同的社会保障政策思路和政策目标。
特困户救济政策以收入水平划界,救济定时定量,已经覆盖全国,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标,除定量的标准制定方法尚未统一,救济经费还受到限制外,可以说已经具备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雏形,属于现代社会救助政策。
以年龄界限作为鳏寡老人享有某种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是一种典型的老人福利的传统政策。它以鳏寡老人这一特殊人群为目标,排斥非鳏寡老人,不到年龄不能享受;它追求相对较高的经济目标——根据条例规定五保老人的待遇要达到一般收入标准甚至中上标准。只是,由于实际操作中五保供养经费严重不足,导致福利政策变形,演成福利加救助的社会政策。不过,谁享受福利,谁得到救助,并非政策目标的设计而由机制扭曲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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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民政厅有关干部调查和估计,目前有30%左右的农村五保户有劳动能力,15-17%的五保户既丧失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能力,居于两类之间的,是丧失劳动能力、但没有丧失生活能力的五保户,估计占到53-55%.对于劳动能力处于高端、中端、低端的五保户统统采取同等标准、一律扶助的政策,会出现高端者获得中等或者中上生活水平,低端者连最低生活都难以维持,中端者可维持下等生活水平。并且,有的地方还出现“政策搭车”现象,把特困户、困难户等都挤到五保户中来,有的只因为是“双女户”也给予救助。尽管由于农村税费改革给五保供养制度带来较大的冲击,但相比于特困户救济制度,其政策更为宽松,资金相对充足,而作为不救不活的、生活更为贫困的特困户救济情况却相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