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债市场化改革中的行政管理辨析(3)
2017-08-24 03:00
导读:但是,在目前的银行体系和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形式下,银行体系却很难做到上述要求,因为银行的信贷规模是事先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行债券后
但是,在目前的银行体系和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形式下,银行体系却很难做到上述要求,因为银行的信贷规模是事先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行债券后,其收人一部分漏出了银行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基础货币),从而银行体系的存款因欠债而减少。但我国的信贷规模并不因此而减少,这种漏出银行体系的收入(存款)会在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继续充当货币的作用。这时,摆在中央银行面前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方面是企业债券的规模得不到控制,另一方面企业贷款又不能相应压缩广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全社会货币供给量超量发行。因此,在银行体系没有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之前,特别是通胀的压力较大时,为防止全社会总需求的膨胀和货币供应量过度扩张,应严格控制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上述分析表明,如果具备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有健全的银行体系和企业有破产风险约束机制,那么国家可放弃对企业债券的利率和规模限制。如果银行体系已实行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那么可放松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限制,转而重点控制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如果上述3个条件同时都不具备,那么国家就只好“双管齐下”,不仅要控制企业债券发行利率,还要控制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由此可见,国债市场化改革需要相应的外部环境,改革需要时间,不可能一毗而就,短期内,如果不顾客观条件成熟与否,冒然取消行政管理,反而不利于国债市场运行机制的健立和成熟。
如果说前两类行政管理是“良性”或“中性”的,那么第三类就该属于“恶”性的行政管理。这类行政管理早已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早该毫不可惜地抛弃,可至今仍在国债市场中运作,防碍着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属于国债市场化改革的对象。譬如,行政摊派发行方式,又如单位持有的登记国债不允许上市转让,一再展期不予兑付的问题等等。 其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债也取得了商品的属性,只能按照等价和自愿原则进行交易,因此,国债发行实质是向社会投资者提供或推销一种金融商品,发行方式更主要地是偏重经济手段,而不是采取下硬指标的行政摊派,更不能把完成国债发行任务方式视为一项
政治任务。否则.扭曲的直接发行方式和受损的债信使国债的发行面临重重阻力。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财政部门在实践中也深切地体会到,靠行政摊派是没有出路的。1991年,国债间接发行方式有了新的拓展—首次试行承购包销,承购包销主干事—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承销总额为25亿元的国债,占当年计划额的25%尔后,地方财政也组织了20亿元的承包销试点,各地银行系统承购包销额也有20亿元。当年,除组织承购包销外,财政部还直接委托银行、邮政部门和证券公司代销一部分证券,一部分国债在柜台销售,由群众自愿认购,初步形成了多渠道国债发行网络,打破了国债发行完全依靠行政手段的原有格局。
国债承购包销发行方式被称为我国最大的金融改革,其经济意义就在于国债发行机制中引入市场调节因素,作为国债批发商的承销方凭经营技能推销国债,赚取手续费和承购价与销售价的价差,这种国债发行方式把国债视为一种金融商品,推销国债视为一种风险性的经营活动。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而且在销售过程中还面临不确定因素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因而,除获得一般意义的补偿劳务消耗的手续费外,还能取得承购与包销之间以价差形式表现的风险收入。可以说,承购包销是以行政手段发行为主,逐步向市场推销方式过渡的重大转折。
1993年,财政部决定,从当年计划发行总额中划出20亿元委托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协助组织1993年第三期国债(非实物)发行承销试点。同时,还实施了一系列新出台的改革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和非实物流通中采取竞价交易方式。此举标志着我国国债发行市场向市场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为我国国债发行市场从行政分配走向承购包销,再从承购包销走向竞标拍卖方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