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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观点,终归为经济所决定并随经济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计划经济向经济转化,利益也随之多元化。与此同时,整个社会的价值也处于新旧交替中:一方面旧的道德体系已经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形成并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道德面临一个多元化的无主导伦理价值的转型期。在这种转型期,道德说教的力量很难战胜人们改善自身生活现状的强烈欲望,于是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偏斜,道德质量下降,道德约束显得苍白无力。目前我国这种多元化的无主导价值倾向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社会道德及氛围极度恶化。主要表现在:(t)拜金主义泛滥,利益观念淡漠;(2)道德的规范作用弱化;(3)社会道德观念淡薄;(4)道德评价标准多元化。这种道德现状为权力腐败提供了良好的道德环境,给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这是因为:其一,拜金主义(即“货币拜物教”)泛滥,致使金钱的本来价值发生扭曲,具体表现为金钱交易关系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全面泛化,人际关系随之商品化。如果拜金主义向权力渗透,势必会造成权力对社会的掠夺,这样权力就会成为索取资源的工具,这必然导致官员道德沦丧,引起权力腐败的发生。其二,道德的规范作用弱化,也为权力腐败创造了条件。因为一旦道德规范作用减弱,那么它对权力主体的外在约束力和外在导向功能也将随之弱化,这使权力主体容易忽视自己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丧失道德良心,从而走向腐败之路。其三,社会道德观念淡薄,人们便会把权力腐败看成司空见惯、事不关己的现象,从而导致道德的谴责力度下降,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上升,无形中助长了腐败行为。最后,如果道德评价多元化,那么人们对权力主体进行评价时往往会与个人私利挂钩,用情感、等因素取代道德评价标准,从而产生这样一种错觉:.只要对自己好,为自己办过“事”就是“好”人,否则便是“坏”人。这种是非不分、好坏不清的态度无论对腐败分子还是想搞腐败的人来说都起了“催化剂”的作用。
二、转型时期反权力腐败的伦理措施
根除腐败,最根本的有两方面内容:一是从“外”反腐,包括法制建设、制度建设、道德建设等:二是对“内”防腐,包括锻炼情感、培养意志,加强道德修养等。从伦角度看,从“外”反腐主要指加强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对“内”防腐主要指加强个体道德建设。下面分别从这两方面对反腐的伦理措施作进一步分析。
(一)从社会道德层面看,从“外”反腐,加强社会道德建设
1.充分发挥社会偿罚功能,加大腐败的“道德代价”,制约权力主体的腐败动机。美者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推论:“假如我不贪污受贿,我得到的是收人和作为一个清廉人的道德满足;假如我贪污受贿,我得到的是贿赂,但须付出道德代价,还有可能被察觉判刑,如果那样我还要自食其果;因此,如果贿赂减去道德代价,再减去被察觉的可能性与可能受的刑事处罚之和,大于工资收人与道德心理满足之和,那我将会贪污受贿。”他得出的最后结论是:加大腐败的“代价”。当代行为科学也已证明:决定人的道德行为选择的最根本的动因是人们对行为结果的预期,这种预期是建立在人们对行为结果的酬偿—代价分析的基础上。社会偿罚作为提高权力腐败“代价”的有力措施,依靠它的外部压力和内在吸引力,能够营造一个扬善抑恶的道德氛围,成为道德调控借以实现的有效途径。因此,要想控制腐败动机,必须加大社会偿罚的力度,赏“善”罚“恶”,使腐败分子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成本,才能使权力主体防微杜渐、自我约束。同时也才能抚平那些清正廉洁的人的心理,清除腐败的动机。社会偿罚的形式有物质利益偿罚、归宿偿罚、性偿罚。从伦理学上来说,尤其要充分发挥归宿偿罚和行政性偿罚的作用,尽可能给腐败分子造成最大限度的“道德代价”,使其在内心产生强烈的振荡,消除腐败动机,抑制腐败的“恶”行。
2.德法并举,以法济德,强化道德对权力主体的约束力。和道德都是社会的“调节器”,社会的有序运行便是它们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在法制建设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道德建设,只有德法并举,才能收到预期效果。但是,法律和道德毕竟有区别:在调节的范围和领域上,道德比法律广;在调控力上,法律比道德强。法律呈“刚”性,道德则呈“柔”性。如果把“柔”性的道德“刚”化,即道德法律化(这决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取代道德),以法济德,那么就可以强化道德对权力的约束力,从而遏制权力腐败的发生。事实上,目前有些国家采取了这种措施。如美国有《道德法》,英国有《防腐化法》。有些国家还为此设立了专门机构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如意大利在政府之外设立“审议庭”,日本设有由各界著名人士组成的“行政监理委员会”。根据我国转型时期“前腐后继”的严峻形势,当务之急是要制定系统的干部道德规范和从政道德法,使干部道德法制化,道德监督科学化,不给“黑色权力”、“灰色权力”留有余地,在权力主体中形成健康的、高尚的道德人格,抵御权力腐败的发生。
3.建立和健全强有力的科学的行政伦理评价机制,消除权力腐败的隐患。社会转型时期,对领导干部特别要防止两种错误评价倾向:一是用经济评价取代伦理评价;二是用心理评价取代伦理评价。前者是市场利润最大化错位于伦理评价所致;后者是受中国传统“人伦”关系的影响,把情感等因素掺杂于伦理评价所致。有的领导干部犯法后,还振振有词“我虽收了钱,但也办了事”。极少数人甚至还为其申冤解难,这正是两种评价倾向所造成的恶果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