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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对策
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应当是要适应建立主义体制和综合改革新形势,将主要精力放在引导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服务上来,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尽快从“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
(一)推进体制改革,建立以服务型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
要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就必须改革压力型的行政体制,使乡镇承担起领导农村社会发展的重任。要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改革压力型体制,建设一种灵活性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级政府相协调、互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新局面,推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扩大公民参与,完善考核机制。加大引入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力度,了解公众需求、征求公众意见,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对乡镇政府的考核重点要突出对“为农服务”绩效的考核,同时,建构以公共服务为指向的对仁对下的双向行政问责体制。乡镇政府应实现决策、执行的法治化、人本化,建立政务公开及制度,建立民主表达机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用制度保证农民的话语权。通过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行政问责制度,帮助乡镇政府查漏补缺,明确责任,提高办事的效率。
(二)改革不合理的体制,为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供财力支持
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加强县对乡镇财政的监管,逐步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口着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把现行成功的对县乡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稳定的增长机制。加强乡镇财源建设,扶持本地的乡镇企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尽快解决各地乡镇财政赤字和问题,增强乡镇政府的财政实力。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严格遵循“权随事走,财由事定”的原则,明确进行县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划分,理顺县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促使二者关系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三)明确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完善相关法规
2009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中规定了乡镇政府的四项职能,要从法律上明确细化规定乡镇政府在农村的职能范围,使乡镇政府切实将注意力转移到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上来。目前,在乡镇政府职能、村民委员会职能、村民自治、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等问题上,法律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矛盾之处,亟待立法加以完善。所以应尽快制定法律,使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法治的手段来规范、界定乡镇政府的职能,使乡镇政府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为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法律依据。
(四)努力提高乡镇干部的综合素质
农村综合改革后,乡镇领导干部不仅仅是传达文件和开会部署任务,更须具有前瞻的视角和对市场经济的深度把握,才能引导广大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致富奔小康。乡镇干部要树立民本位观念,要在思想上真正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摒弃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工作方法,学会依靠法律制度、平等协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工作方法,应提高各种能力,如综合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干群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此外,创新乡镇干部人事制度。要建立乡镇岗位逢进必考、择优录用的乡镇干部补充机制,将那些年轻有为、思想素质好的大学招录补充到乡镇干部队伍中去,让其在基层得到锻炼,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乡镇干部队伍。
(五)建构新型公共服务机制,实行市场、社会与政府的共同治理
市场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它还是一种整合机制。乡镇政府对社会事务管理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和鼓励市场主体及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竞争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推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培育社会,通过社会自治的力量解决社会自身的问题,积极鼓励、承认、支持和推动农民成立经济合作组织等社会组织,引导农民或民间企业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形成市场、社会、政府共生、互补、合作的现代治理体制。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湖北等地“以钱养事”的公共服务方式,说明了市场、社会与政府的共同治理是行之有效的。
发展永无止境,改革尚需努力。乡镇政府应加快转变职能,适应后税费时代农村社会发展要求,为农民和农村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